廣州市荔灣區進一步促進優質企業發展辦法

為促進和保障我區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吸引優質項目,規範企業管理,為企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服務,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結合廣州市荔灣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30日
  • 失效日期:2024年06月30日
全文,政策解讀,編制背景,編制意義,主要內容,解讀方案,

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促進和保障我區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吸引優質項目,規範企業管理,為企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服務,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職責】
本辦法由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與具體實施,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協助實施。
第三條【適用對象】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商註冊地和稅收征管地均發生在我區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綜合實力較強、經濟效益較好、成長性較高,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對我區經濟社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優質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
第四條【企業落戶獎】
鼓勵引進以世界企業500強作為母公司、總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設立的企業,且是其在本市內設立的最高級別機構;鼓勵引進以國家、中央大型企業(集團)、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作為母公司、總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設立的企業,且是其在本區設立的總部或區域總部。對2021年1月1日後引進的上述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的當年、且符合新增“四上”企業審批條件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100萬元。
第五條【企業成長獎】
對2021年1月1日起新註冊或新遷入本區的企業,符合月度新增“四上”企業審批條件且首次成長為“四上”企業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在我區註冊登記的外資企業,對2021年1月1日起當年在我區一次性註冊資本實繳入資10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按其入資當日等值人民幣的8‰給予獎勵。該項獎勵每家企業可享受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累計數)。
第六條【經營貢獻獎】
對上一年度實現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營業收入2.5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住宿餐飲企業、產值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產值5億元以上的建築業企業,結合其經濟效益、營收情況、經濟貢獻增量等實際情況,分檔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骨幹人才補助】
獲得落戶獎以及經營貢獻獎的優質企業,可從我區對企業的獎勵資金總額中安排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用於企業骨幹人才補助。
第八條【辦公用房補貼】
對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區新設的企業,單一年度在對我區經濟貢獻超過100萬元且在我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年租金價格30%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該年度對區經濟貢獻總額的20%。具體租金標準參照市房管部門每年公布的當年、本區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單一年度對我區經濟貢獻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優質企業,對企業達標當年及次年度以內在荔灣區內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房產,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房或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同時滿足上述情形的企業可自主選擇申請辦公用房租金或購置補貼,但不可重複享受。
第九條【品牌提升獎勵】
2021年1月1日起我區優質企業本部首次進入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15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3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
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多項榮譽的,按最高榮譽給予獎勵;對多次獲評同一榮譽的只獎勵一次;當年獲得榮譽低於企業歷史所獲最高榮譽的不予獎勵;已獲得榮譽後於下一年度以後的評選提升至更高層級榮譽的,按照榮譽獎勵的差價予以補足。
第十條【入戶教育支持】
企業引進外省市和出國留學人員及外方高級管理人才,需解決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的,按程式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解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持本區常住戶籍或本區居住證的適齡兒童依法享有地段生資格。
在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對區經濟貢獻500萬元以上的優質企業,其非本市戶籍員工子女可以享受照顧2個義務教育階段地段生入學資格,可以是國中或國小。該企業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對區經濟貢獻每增加500萬元可以增加1個地段生入學資格。由企業單位向區招商穩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確認其資質達標後由區教育局統籌解決。
若企業屬於我區鼓勵發展“四支四新”企業,暫未達到上述經濟貢獻要求但確有需求的,經區招商穩商工作聯席會議推薦,報區政府審定通過後可統籌予以解決學位名額。
第十一條【招商引薦鼓勵】
鼓勵投資項目起主要和關鍵作用的“引薦人”(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有多個引薦人的由項目方明確一個作為代表)協助我區開展招商工作,對2021年1月1日起引薦人引薦企業成功在我區註冊,註冊當年度對我區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按照企業經濟貢獻10%的標準一次性給引薦人作為獎金,最高100萬元。
引薦人引薦世界企業500強成功在我區登記設立項目公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引薦中國企業500強設立項目公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引薦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設立項目公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項目具有上述多重資質的,每個項目按最高級別只獎勵一次。
第十二條【一企一策】
對我區的區域經濟貢獻、產業集聚引導有重大、突出作用的企業,可經充分協商後實行“一企一策”政策,獎勵範圍和力度可突破本政策規定。具體方案由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牽頭擬定,經區招商穩商專題工作會議審核並報區政府審定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特殊情形】
對於集團型企業,集團企業可以申請將子公司全部營收予以加成計算,作為申請經營貢獻獎、人才獎、辦公用房扶持、子女入學獎勵的條件。我區存量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等不適用於本辦法獎勵範疇。
第十四條【最高限制】
除企業落戶獎外,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依據本辦法所享受的獎勵、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該企業該年度的區域經濟貢獻總額,區政府按“一企一策”方式審定通過的重大、突出作用的企業除外。
第十五條【不重複享受】
本辦法所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及上級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扶持;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的為準。
第十六條【相關定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世界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誌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六)“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築業及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七)“四支四新”企業:四個支柱產業和四個新興產業,分別是總部經濟、現代商貿業、醫藥健康產業、特色製造業,文旅創意產業、現代金融業、數字經濟、建築及設計。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任何申報單位和個人均應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有效並作出書面承諾。如有以隱瞞、弄虛作假、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優惠或補貼、未按規定及約定用途使用獎勵、優惠或補貼、拒絕配合支持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違背承諾書的情形,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應在查明事實後收回已發放的全部獎勵、優惠和補貼,停止繼續發放,解除合作,並將申報單位或個人列入我區獎勵扶持政策申報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得申報本區各項獎勵扶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說明】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參考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2020年12月7日起至本辦法印發前的扶持獎勵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編制背景

  近年來,為了提升荔灣區的營商環境,促進商業投資領域的高質量發展,荔灣區組建了商務和投資促進局,並先後制定了《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荔府辦〔2017〕65號,下稱“65號文”)與《廣州市荔灣區招商選資獎勵辦法》(荔府辦〔2017〕76號,下稱“76號文”),在招商引資和促進企業發展、提升荔灣區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前述65號文和76號文有效期分別於2020年11月、2021年1月屆滿後延期一年,避免荔灣區招商引資政策空白所導致的優質企業資源流失、經濟活力下降等問題,同時進一步吸引優質項目、促進商業企業穩步發展,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健全招商引資工作制度。

編制意義

  荔灣區地處廣州中心城區,是粵港澳大灣區三大引擎“廣佛極點”的核心區域,區位優勢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營商環境良好、產業政策豐富。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不斷提升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工作投入、最佳化招商服務,以此吸引了一批優質企業落戶荔灣區,引入了數批優質項目。但針對當下激烈的投資營商競爭,原65號文、原76號文所規定的獎勵政策已不適應當前的招商引資工作。本次制定的《辦法》在吸納原65號文、原76號文優質條款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各省、市及地區的先進經驗,對優質企業扶持對象、企業獎勵門檻、資金獎勵力度、獎勵範圍等方面進行了調整,與原65號文、原76號文相比,有如下特點:
  一是拓寬了“優質企業”的定義。《辦法》對於獎勵扶持對象採用了概括性的定義,刪除了註冊資本、營業收入等的條件規定,進一步拓寬了獎勵扶持對象的範圍,使更多的優質企業能享受到《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二是增設多項獎勵名目。《辦法》在招商引資的獎勵名目中設立如落戶獎、成長獎、貢獻獎、用地獎、改造提升獎、人才獎等獎勵,對象包括了各類500強及總部企業、新增“四上”企業、經濟貢獻達標企業、改造提升達標企業以及符合條件企業的高管人才等,通過獎勵對象的多元化、獎勵標準的層次化,著眼於推動本區企業長期、高質量、穩固發展。
  三是增大獎勵幅度。為應對日益激勵的投資營商環境,《辦法》在原有基礎上,增大了對優質企業獎勵的力度,同時簡化了獎勵程式,增強獎勵政策的可操作性,以達到有效、直接地將各項獎勵扶持落實到優質企業中。

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條款包含了優質企業的定義、實施主體,獎勵政策的名目、申請條件、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一企一策原則、最高限制原則、不重複享受原則及時效等條款。
  (一)實施主體。《辦法》由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與具體實施,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協助實施。
  (二)優質企業定義。《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商註冊地和稅收征管地均發生在荔灣區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綜合實力較強、經濟效益較好、成長性較高,符合荔灣區產業發展導向,對荔灣區經濟社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優質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
  (三)獎勵政策名目。包括企業落戶獎、企業成長獎、經營貢獻獎、骨幹人才補助、辦公用房補貼、品牌提升獎勵、企業人才入戶教育支持、招商引薦獎勵。
  (四)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辦法》對各項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具體獎勵名目對應的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詳見《辦法》的第四至十一條。
  (五)一企一策原則。指對荔灣區的區域經濟實際貢獻、產業集聚引導有重大、突出作用的企業,可經充分協商後實行“一企一策”政策,獎勵範圍和力度可突破本政策規定。
  (六)最高限制原則。除企業落戶獎外,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依據本辦法所享受的獎勵、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該企業該年度的區域經濟實際貢獻總額。
  (七)不重複享受原則。指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同時符合荔灣區、上級多項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扶持。若符合上級相關政策規定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的為準。
  (八)時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因《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荔府辦〔2017〕65號)已於2020年12月7日有效期屆滿,為解決政策未兌現的空窗期,對企業2020年度獎勵扶持適用本辦法。

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檔案解讀方案,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微信等新媒體廣泛推送;三是廣泛通過院校、招商合作機構等途徑深入開展宣傳解讀。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適時採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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