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鼓勵措施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於2023年3月14日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鼓勵措施,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鼓勵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最佳化荔灣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推動荔灣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條款適用於商事登記註冊地和稅收征管地均發生在荔灣區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電子商務企業。如無專門描述,本措施所稱電子商務包含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還需在荔灣海關註冊登記。
  第三條 【鼓勵四上落戶】 在荔灣區新註冊或新遷入的電子商務企業,在註冊當年或次年納入“四上”企業統計管理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四條 【發展成長扶持】對屬於批發零售業的電子商務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1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以上且同比實現一定幅度正增長的,最高分別給予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對屬於服務業的電子商務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且同比實現一定幅度正增長的,最高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獎勵。
  具體的增長幅度每年根據年度經濟發展情況另行確定。
  第五條 【頭部企業獎勵】對入選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電子商務企業總部(及其二級子公司),行業類別屬於批發零售業的,年度銷售額達到500億元、800億元、100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6000萬元、7000萬元、8000萬元獎勵。
  對入選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電子商務企業總部(及其二級子公司),行業類別屬於服務業的,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億元、30億元、40億元、5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25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品牌培育獎勵】 對國家、省、市商務部門新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本措施有效期內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對國家商務部門新認定的數字商務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跨境電商扶持】 對年度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總值500萬美元以上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實現年度跨境貿易額首次達到1000萬美元、25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以上,並在廣州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完成數據報備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
  支持跨境電商企業開展國際物流分撥業務,打造國際分撥樞紐和智慧物流站點建設,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RCEP外貿拓展。對建設運營國際物流分撥中心或全球中心倉,服務超過10家品牌商且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扶持。
  第八條 【電商載體支持】 鼓勵引進優質電子商務企業,對以電子商務企業或產業為主的樓宇或園區運營單位,每引進1家“四上”企業則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5萬元獎勵;每引進1家企業符合本措施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企業所獲得扶持資金的10%配套獎勵給運營單位。
  對國家、省、市商務部門新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支持電商活動】 支持鼓勵行業商(協)會、直播電商企業及 MCN機構等在荔灣區舉辦或承辦直播電商博覽會、論壇會議、直播帶貨活動等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活動,參加企業50家以上且與會人數100人以上的,按每場活動基本費用(場租、宣傳、物料等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優秀主播獎勵】 在荔灣區就業一年以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為荔灣區“四上”企業年帶貨量達到5000萬元的優秀網紅主播(擁有單個國內主流電商平台冬粉量50萬以上),可以享受1個荔灣區英才卡、1個本人子女義務教育階段視同荔灣區戶籍生入學資格、1個入戶指標、1套人才公寓入住資格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培養電商人才】 支持直播電商產業人才系列培訓,鼓勵MCN機構在荔灣區開展電商直播人才、業務培訓活動,參訓(參學)人數在50名以上,且有50名以上學員在荔灣區就業1年以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按照實際培訓費用(場租、師資、教學材料等費用)的30%給予培訓承辦機構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教育學位支持】 在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對區產業發展效益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優質電商企業,其非本市戶籍員工子女可以享受1個義務教育階段視同荔灣區戶籍生入學資格;在前述基礎上,企業在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對區產業發展效益每增加100萬元可以增加1個視同荔灣區戶籍生入學資格。符合條件的企業,由企業向區商務投促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提出三個入讀意向學校,區商務投促局確認其資質達標並報區招商穩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區屬中國小學位。
  第十三條 【場地支持】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集聚發展,對租賃區屬國有物業的電子商務企業,提請區政府批准後優先給予定向租賃支持。對有特殊需求的重點招商項目或龍頭企業,可提請區政府研究給予一定扶持措施。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荔灣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對象,須承諾三年內不得遷出荔灣區,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除註明為其他幣種外,本措施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資金申報當月第一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涉及“達到”“最高”“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具體實施,荔灣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在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本措施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世界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雜誌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築業及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和意義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轉變,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新模式,推動荔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廣州加快推進國際商貿中心建設,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特點
  為最佳化荔灣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新模式,推動荔灣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荔灣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廣州加快推進國際商貿中心建設,制定本《措施》。《措施》主要特點如下:
  一是鼓勵四上落戶,對新註冊或新遷入電子商務企業,在註冊當年或次年納入“四上”企業統計管理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二是支持企業發展成長,對年度銷售額(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且同比實現一定幅度正增長的電商企業,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三是獎勵頭部企業,對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的電子商務企業總部(或其二級子公司),給予最高8000萬元獎勵。四是獎勵品牌培育,對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商務部門認定的數字商務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五是扶持跨境電商,對跨境電商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的扶持。六是支持電商載體,鼓勵相關載體引進電子商務優質企業,對電商載體(樓宇或園區)引進電商企業的,給予一定獎勵。對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七是支持電商活動,對舉辦或承辦直播電商博覽會、論壇會議、直播帶貨活動等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活動,給予最高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八是獎勵優秀主播,對優秀網紅主播可以享受1個荔灣區英才卡、1個義務教育階段視同本區戶籍生入學資格、1個入戶指標、1套人才公寓入住資格等優惠政策。九是支持電商人才, 對MCN機構在本區開展電商直播人才、業務培訓活動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優質電商企業,給予其員工教育學位支持。
  二、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條款包含了獎勵對象、獎勵內容、不重複享受原則及時效等條款。
  (一)獎勵對象。《措施》獎勵對象為在荔灣區辦理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的電子商務企業。如無專門描述,本政策所稱電子商務包含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還需在荔灣海關註冊登記。
  (二)獎勵內容。包括企業落戶獎勵、企業發展成長獎勵、頭部企業獎勵、品牌培育獎勵、跨境電商扶持、電商載體扶持、電商活動扶持、優秀主播獎勵、電商人才扶持、教育學位支持等,明確了相關條件及獎勵標準。
  (三)不重複享受原則。指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時效。《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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