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經廣州市荔灣區政府同意,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5月31日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關於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實施“個轉企、小升規、規轉股、股上市”市場主體培育計畫有關要求,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24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建〔2021〕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穗府辦規〔2022〕4號)和《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荔灣區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荔灣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第三條 對上一年度經市級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第三方)認定的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種子獨角獸”創新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企業逐級獲得認定的,按照扶持資金差額補足扶持,單個企業最高扶持100萬元。
第四條 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企業逐級獲得認定的,按照扶持資金差額補足扶持,單個企業最高扶持60萬元。
第五條 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納入荔灣區“四上”統計的工業、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條 新遷入荔灣區滿一年,符合荔灣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企業上一年度在荔灣區範圍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50%的租金補貼,補貼時間2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具體租金標準參照市房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本區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
(一) 近三年累計獲得200萬元以上的機構投資。
(二) 獲得科技、工信部門舉辦的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獎項。
(三) 被評選為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種子獨角獸”創新企業。
(四) 被評為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五) 被納入“省級重大攻關項目”支持範圍的企業。
第七條 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依法統籌協調每個企業關鍵人才子女共2個名額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依法統籌協調每個企業關鍵人才子女1個名額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讀名額在政策期內有效。
第八條 對專精特新企業、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在人才申報、人才引進、人才綠卡方面提供專人政策指導、綠色通道服務,聯合優質招聘機構協助企業開展人才招聘。
第九條 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中小企業、從外地遷入荔灣區的已上市中小企業,經核定,給予35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中,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必須在市級上市扶持資金撥付後方可申請區級上市獎勵(採用VIE架構上市的企業,根據市認定情況獎勵)。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企業、從外地遷入的創新層掛牌的中小企業,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區內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中小企業、從外地遷入並在遷入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掛牌中小企業,並在申報時已為荔灣區“四上”企業的,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上一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條 依託荔灣區科技企業人才培訓計畫(揚帆計畫),對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報名參加揚帆計畫的,每個企業給予1個學費全免名額;對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報名參加揚帆計畫的,每個企業給予1個減免學費75%的名額。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獎項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明確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獲得扶持和補貼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涉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所稱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台導致本辦法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辦法相應條款不再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出台背景
  出台《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是荔灣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關於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實施“個轉企、小升規、規轉股、股上市”市場主體培育計畫有關要求,進一步發揮政策支持和引導作用,促進荔灣區中小企業創新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出台《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24號)要求,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支持“專精特新”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穗府辦規〔2022〕4號)和《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是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一項重要規範性檔案,是荔灣區貫徹執行上述法規條例的具體體現。《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立足荔灣區區情,經徵求區相關職能部門、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法律顧問意見等環節,形成本扶持辦法。
二、檔案主要內容
  《廣州市荔灣區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共十三條,具體如下:
  第一條:介紹《實施辦法》背景和目的
  第二條:明確《實施辦法》適用主體範圍
  第三條至第十條:介紹具體扶持措施
  1、企業認定獎勵:
  (1)對上一年度經市級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第三方)認定的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種子獨角獸”創新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企業逐級獲得認定的,按照扶持資金差額補足扶持,單個企業最高扶持100萬元。
  (2)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企業逐級獲得認定的,按照扶持資金差額補足扶持,單個企業最高扶持60萬元。
  (3)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納入荔灣區“四上”統計的工業、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
  2、企業辦公用房保障
  新遷入荔灣區滿一年,符合荔灣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滿足條件的,給予企業上一年度在荔灣區範圍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50%的租金補貼,補貼時間2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具體租金標準參照市房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本區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
  3、企業人才服務
  (1)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依法統籌協調每個企業關鍵人才子女共2個名額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上一年度認定或新遷入荔灣區的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依法統籌協調每個企業關鍵人才子女1個名額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讀名額在政策期內有效。
  (2)對專精特新企業、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在人才申報、人才引進、人才綠卡方面提供專人政策指導、綠色通道服務,聯合優質招聘機構協助企業開展人才招聘。
  (3)依託荔灣區科技企業人才培訓計畫(揚帆計畫),對國家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廣州“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報名參加揚帆計畫的,每個企業給予1個學費全免名額;對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報名參加揚帆計畫的,每個企業給予1個減免學費75%的名額。
  4、融資對接服務
  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中小企業、從外地遷入荔灣區的已上市中小企業,經核定,給予35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中,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必須在市級上市扶持資金撥付後方可申請區級上市獎勵(採用VIE架構上市的企業,根據市認定情況獎勵)。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企業、從外地遷入的創新層掛牌的中小企業,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區內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中小企業、從外地遷入並在遷入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掛牌中小企業,並在申報時已為荔灣區“四上”企業的,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上一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申報事項、企業承諾、稅務責任以及政策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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