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於2023年3月14日印發廣州市荔灣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荔灣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區科技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十四五”發展規劃》(荔府辦〔2021〕23號)等法規和相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科技經費是指區政府納入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本級財政預算,並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由區科技部門歸口管理的,用於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的各類科技專項經費。
區財政根據本區財力情況,加強科學技術經費的財政投入。
第三條區科技經費主要支持在我區註冊登記並依法在我區納稅,對我區科技事業發展有貢獻,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過去五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按市、區相關規定開展科技統計和成果登記的單位。
第四條區科技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是區科技經費的主管部門。區科技部門負責編制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提出科技經費分配使用計畫和績效目標,組織科技經費管理,會同區財政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審核撥付區科技經費,組織開展區科技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區衛生部門、區教育部門分別負責衛生系統和教育系統科技項目經費申報的審查、推薦,立項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各街道負責轄內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科技項目經費的推薦。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應建立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合理合規使用項目經費,自覺開展和接受經費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區科技經費的管理原則:
(一)按照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科學安排,擇優立項、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專款專用。
(二)重點支持預期具有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優先支持產學研結合、以市場套用為導向,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項目。
(三)堅持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和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科技金融、前資助、分期資助、後補助、配套支持和獎勵等多種財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創新平台建設,加大企事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力度以進一步鞏固企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
第二章 科技經費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區科技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用於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實施科技計畫項目的經費。
(二)用於落實區科技創新政策性補助的經費。
(三)用於支持科技人才發展的經費。
(四)用於推動區內科技型企業發展的經費。
(五)上級政府、科技部門明確要求需區財政予以配套的經費。
(六)其它經區政府批准在區科技經費支出的經費。
第七條區科技經費主要採取以下資金支持方式:
(一)前資助方式,是指在項目立項後,根據資金計畫進行事前資助,將資金直接撥至項目承擔單位的資助方式。
(二)後補助方式,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進行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取得相應成果或服務績效,按規定程式通過驗收或審核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和共享服務後補助等方式。
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和共享服務後補助等方式的後補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不再組織經費過程管理、財務驗收(國家、省、市和區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的除外)。
(三)科技金融方式,是指發揮科技金融對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和產業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通過信貸風險補償、融資補助補貼、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等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方式予以資助。
(四)其它支持方式。
第三章 科技經費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科技經費實施預算項目庫管理,區科技部門應提前做好經費具體項目的徵集和審核工作,根據本區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資助項目申報條件、申報要求、支持方式,嚴格審核申請使用科技經費的企業、單位相關信息,將具體項目細化編入預算項目庫,原則上要求在項目入庫時細化至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
第九條區科技經費申報及入庫流程如下:
(一)區科技創新政策補助、科技人才政策補助等政策性補助和區科技計畫項目,由區科技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區科技創新規劃和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組織發布申報指南,在荔灣區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發布徵集。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填報並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區科技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專家評審或核實,根據專家意見、年度經費預算安排,對項目進行審議,提出擬入庫項目名單,隨後將擬入庫項目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並予以公示。若公示有異議,區科技部門經過協調、核實後再次進行審議。公示無異議後由區科技部門聯合區財政部門提請區政府審定後編入預算項目庫。
(二)上級要求區財政配套的經費,由區科技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上級檔案和區政府要求,對擬配套項目進行審議,提出擬入庫項目名單,隨後將擬入庫項目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並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編入預算項目庫。
第十條區科技部門按照科技經費預算項目庫入庫情況,結合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標,向區財政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科技經費預算。經區人大審批後,按有關要求撥款。
第十一條其它科技專項費用由區科技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情況,聯合報區政府審定後,由相關負責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區科技經費執行中需調整的,按照預算調整相關規定辦理後執行。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區科技部門制訂實施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對科技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進行檢查評估,原則上1個年度內針對同一項目的過程檢查不超過1次。項目過程檢查採取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和區科技部門抽查相結合,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契約計畫進度執行情況、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每年度提交1次自查報告。檢查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不通過,限期整改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檢查不通過的項目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區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對區科技經費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單位及個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區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完善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制定區科技創新政策、科技人才政策,明確經費的具體申報、審批、撥付程式和使用要求,並主動公開執行,同時做好區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
第十六條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按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對於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區科技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的項目承擔單位,由區科技部門通知其整改,對未能達到整改要求或拒絕整改的項目予以終止。對於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區科技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按原渠道將項目經費退回區財政。同時可建議有關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等部門按照區績效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區科技經費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經區政府審定的從區科技經費支出的其它經費績效評價根據區績效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區財政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荔灣區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與使用管理辦法》(荔府規〔2018〕5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十四五”發展規劃》(荔府辦〔2021〕23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區科技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區科工信局對《廣州市荔灣區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與使用管理辦法》(荔府規〔2018〕5號)進行了修訂,並廣泛徵求區屬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辦、社會公眾及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後形成了《廣州市荔灣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政策修訂的必要性及創新性
  《管理辦法》作為管理區科技經費的重要檔案,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科技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範圍、支持方式、申報流程,更加貼合實際工作的過程,並根據最新上級檔案精神,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
  本次修訂的最大創新點是對科技經費使用實施預算項目庫制度,即每年將需要撥付經費的具體項目細化編入預算項目庫,根據科技經費預算項目庫入庫情況,申報下一年度科技經費預算。該項制度可以使每年度的科技經費預算安排更加準確,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最佳化科技經費的審批制度。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五章共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五條,共五條。內容包括《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區科技經費的定義、《管理辦法》適用的範圍,區科技部門、各有關單位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等各方職責,區科技經費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科技經費使用範圍和支持方式,包括第六條、第七條,共兩條。主要明確區科技經費使用範圍,明確了科技經費可以通過前資助、後補助、科技金融和其它支持方式。
  第三章 科技經費申報、審批和執行,包括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共五條。主要明確了區科技經費實施預算項目庫管理,區科技經費申報流程,區科技經費審批程式,區科技經費調整程式等方面內容。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檢查,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共六條。主要包括監督工作要求和方式、各部門監督檢查職能、處罰措施、績效評價等方面內容。
  第五章 附則,包括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共兩條。主要明確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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