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工信產〔2023〕273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進一步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加快全省工業設計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修訂了《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先進制造業強省行動計畫》,進一步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深度融合,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設計學、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推薦工作,並協助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2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體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屬檔案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需在山東省內註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二)2年內(截至申報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申報主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 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市級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屬檔案 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市級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檔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審查,徵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製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最佳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建立工業設計人才專題培訓機制,加快提升工業設計能力提升。
市級工信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實際,有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後及時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覆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覆核。
(二)各市工信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開展覆核工作,並將覆核材料及審核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覆核材料主要包括《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覆核後,發布覆核結果。
(三)對於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 2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於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工信主管部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各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魯工信產〔20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