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為貫徹《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有關規定,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我市高精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制定的辦法。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於2023年11月16日發布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意見徵詢,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對《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的公告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出台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我市高精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現行相關制度檔案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信箱: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院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標準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求”字樣)
  3.電話:
  4.傳真: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有關規定,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我市高精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由企業設立,主要為本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六條 企業申請認定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類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穩定運營3年以上(截至申請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體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設計團隊人員應達到40人以上,其中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專業素質和能力的人員應占較高比例(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套用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近三年獲得國內外專利和著作權年均12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80項以上。
第七條 企業申請認定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類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註冊成立3年以上(截至申請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體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和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設計團隊人員應達到50人以上,其中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專業素質和能力的人員應占較高比例(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三年工業設計服務年均營業收入不低於15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
第八條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申報主體需為在北京市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須在京設立。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企業申報。
第九條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統籌開展。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認定通知,申報企業按照要求填報申請表和相關佐證材料,並向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按要求將推薦檔案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見附屬檔案)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公示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
第十條 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覆核的有效期為3年,到期應參加覆核。
(二)參加覆核的企業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覆核通知要求,將覆核表和相關佐證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參照認定基本條件和評價指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覆核後,發布覆核結果。
(三)對於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企業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於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的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企業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工業設計中心開展管理和服務。各區可根據本區實際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獎勵和支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現有“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資質的企業列入已認定北京市工業設計中心名單,通過認定及覆核的日期不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京經信委發〔2017〕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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