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是為加快工業設計發展,推動產業鏈關鍵環節工業設計植入,持續加強企業工業設計能力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3年6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文字號:冀工信科〔2023〕11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工信科〔2023〕114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進一步推動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加快全省工業設計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修訂了《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6月8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工業設計發展,推動產業鏈關鍵環節工業設計植入,持續加強企業工業設計能力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使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兩種形式。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是指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內設部門;工業設計企業是指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設計企業。
  第四條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主體需在河北省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業設計中心穩定運營兩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必要的設計軟體和試驗設備、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屬檔案)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相對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隨相關工作通知印發),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申報主體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檔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現場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要求並公示後,公布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八條 原則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持續壯大工業設計發展主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製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最佳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提升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增強產業創新能力。
  第十條 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覆核的有效期為3年,到期應參加覆核。
  (二)接受覆核的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覆核表》(隨相關工作通知印發),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在覆核截止日期前將覆核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覆核後,發布覆核結果。
  (三)對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列入整改並參加下一年度覆核,再次覆核結果仍不合格的,公布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於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對於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六)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原河北省工業設計示範企業納入本辦法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範企業管理辦法》(冀工信產業〔2018〕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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