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根據《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韶委字〔2020〕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21〕4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結合韶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製造和智慧型製造,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的具體組織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權範圍,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享認定工作所需信息。
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
第五條 建設企業技術中心的目標是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力,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最終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制定和執行企業發展戰略,負責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負責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組織和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範圍廣泛、形式多樣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創造良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引進和培養企業急需的各類人才,開展技術經營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三章 認 定
第七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韶關市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較大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穩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具有一定領先優勢。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兩年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於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按行業係數折算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 4 項指標不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九條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企業申請。企業按認定工作通知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後,向其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初審。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認定工作通知,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後,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擇優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薦意見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認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及認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據需要採取資料評審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認定工作,形成評審意見。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認定要求、評審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認定名單並公示;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材料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視情況開展複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並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認定名單。經公示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十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註冊地在韶關市區域內,本細則實施前已經認定為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視為已經通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不需參加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程式:
(一)企業自評。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其所在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材料。
(二)縣(市)區初審。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評價工作通知,對企業評價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後,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報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超過規定時限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不再受理評價材料。
(三)評價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依據有關工作指南、本辦法及評價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據需要採取書面評審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評價工作,形成評價意見。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價要求、評價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評價結果並公示;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材料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視情況開展複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並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評價結果。經公示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70 分(含)至 90 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 分(含)至 70 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 60 分以下或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有關要求為不合格。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等方面組織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鼓勵各地及有關單位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納入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扶持範圍,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中小企業開展協同技術創新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六條 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製造業創新中心,主導或參與制訂國際、國家、地方、行業、團體標準,支持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等。
第六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七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等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 10 個工作日內由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由於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八條(四)至(六)項被撤銷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對提供材料和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發布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只適用於工業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告》(韶工信規字〔2020〕2 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2020年4月,韶關市委、市政府頒布《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韶委字〔2020〕2號),明確提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力度。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對獲得市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現行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施細則,是2020年12月頒布的《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施細則(試行)》(韶工信規字〔2020〕2 號)(下稱原《認定實施細則》),該細則試行三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政策變化,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2022年12月,《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22〕6號)新修訂增加了運行評價工作等內容。為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韶關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認定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在其基礎上制定了《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三)《中共韶關市委 韶關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韶委字〔2020〕2號);
(四)《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22〕6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6個部分,包括明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定義與內涵、目標與任務、認定條件和程式、運行評價、鼓勵政策、調整與撤銷。
(一)關於“定義與內涵”。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定義,明確建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目的、意義、功能作用。
(二)關於“目標與任務”。闡明建設企業技術中心目標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企業技術中心應作為創新核心參與制定和執行企業戰略,著力做好開發新型技術產品、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合作、吸引培養高技術專業人才,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等多項重要任務。
(三)關於“認定條件和程式”。對企業申報的基本條件、不得申報的情形提出明確要求。對認定條件的限定性指標設定略低於省級指標要求,有利於充分調動企業的申報積極性,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其中,加強企業的創新理念,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促使我市企業加快技術和產品的創新進度、做優做強。明確了認定流程,包括企業申請、縣(市)區初審、認定審核、公示、發布認定名單。
(四)關於“運行評價”。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不需參加評價。明確了運行評價流程,包括企業申請、縣(市)區初審、評價審核、公示、發布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關於“鼓勵政策”。對於認定的企業,根據我市《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進行扶持,並擇優推薦已認定的企業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六)關於“調整與撤銷”。明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變更、終止、撤銷事項的管理。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等由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