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產業創新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9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14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財政局、稅務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財政、稅務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重新修訂了《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印發的《重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關   
2023年1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產業創新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重慶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重慶市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顯著、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創新能力和帶動產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重慶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重慶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關(以下簡稱重慶海關)負責指導協調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負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市經濟信息委當年下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辦理。
第六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重慶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所建立和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申報企業所在區縣已開展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原則上應取得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
(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不低於3000萬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核心技術服務的軟體和信息技術企業不低於2000萬元)。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300萬元,研發投入強度高於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30人。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和檢測等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
(六)企業在本市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七)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八)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企業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和《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屬檔案2),同時,登錄企業技術中心網上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數據。
(二)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經濟信息委。
(三)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和數據審核,並依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3)進行評分。
(四)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評審結果進行綜合審定後確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對認定結果聯合行文予以公布並授牌。 
第三章 評價
第九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填報相關運行情況數據。
第十條  依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市經濟信息委在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第十一條  評價原則:
(一)客觀反映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
(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
(三)資料評價考核與企業實地抽查相結合。
第十二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而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技術中心評價的,應及時將情況報相關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確認後報市經濟信息委批准,可暫緩一期參加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程式:
(一)資料報送。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按照當年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屬檔案4)和《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同時,登錄企業技術中心網上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數據。
(二)材料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報市經濟信息委。
(三)評審核查。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評價。
(四)結果確認。市經濟信息委對專家或第三方機構提交的評價結果進行審核並確認。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符合第十二條除外)。
3.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四)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 對於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示,並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註銷等重大變更事項,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由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二十二條  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新型研發機構,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各類標準,支持申報國家級創新平台等。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經信部門及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日常管理,督促企業報送相關報表及評價材料,並積極建立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委商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在申報(評價)通知中印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重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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