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科技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為大力發展科技企業,進一步規範科技企業評選和管理,加強對科技企業扶持和服務,加快推進科技興區,根據國家、市、區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當前我區實際,制定《重慶市九龍坡區科技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九龍坡區科技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發文組織: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 政策發文時間: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認定條件,認定程式,扶持政策,規範管理,

認定條件

第一條 科技企業是指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的科技型企業。
科技企業包括科技服務機構、科技中介組織、技術研發單位和科研院所,但不包括單純經銷科技產品的組織。
第二條 申請認定九龍坡區科技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稅務註冊登記在九龍坡區範圍內(包括高新區);
(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主導產品符合國家產業目錄;
(四)與業務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具有大專以上(含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占固定職工總數的比例20%以上,或者不少於3名專職科技人員;
(五)企業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全年總營業收入的40%以上,或者技術性收入占全年總營業收入的20%以上;
(六)企業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投入占企業全年總營業收入的2%以上;
(七)企業有明確的組織章程、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統計等有關報表,按國家規定繳納稅費,誠信守法經營。
第三條 經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科技企業,不須重新申請認定,但應到區科委填表備案。

認定程式

第四條 科技企業評審認定程式:
(一)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於每年1月和7月向九龍坡區科委提出申請認定。
(二)新註冊登記成立的科技型企業,從成立後的一年內執行《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經營一年後提出申請進行認定。
(三)企業申請認定時,應向區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重慶市九龍坡區科技企業認定登記年審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學歷證明複印件;
4、企業持有專利、專有技術的證明材料(證書複印件、產品圖片、相關資料等;)
5.企業上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6、區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區科委組織專家評審。
(五)區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在評審後一個月時間內,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認定,並發文確定,同時上報區科技領導小組備案。
(六)區科委向企業核發《科技企業證書》。

扶持政策

第五條 九龍坡區科技企業享受九龍坡委發[2004]20號檔案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六條 九龍坡區科技企業進入高新區、九龍工業園區和西彭工業園區,享受各園區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九龍坡區科技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行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報表,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0%的費用作為技術開發的風險準備金,用於企業技術開發。
第八條 九龍坡區科技企業承擔的重慶市高新技術項目和區科技項目,區政府“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予以優先扶持,並繼續享受渝府發〔2001〕63號檔案規定的市級新產品稅收扶持政策。
第九條 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到九龍工業園區、西彭工業園區創建孵化基地,享受國家、市、區政府已出台的相關科技優惠政策。
第十條 鼓勵支持科技人員來我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對成績突出者,區政府定期召開科技大會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加強科技項目信貸金融服務,協助企業完成倉單質押貸款、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應收帳款質押業務、保付代理業務、聯職協定貸款等新金融服務品種,加大對科技企業(項目)的信貸投入,解決科技企業無資產抵押貸款的困難。
第十二條 九龍坡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加強對區科技企業和科技項目的信用擔保貸款,特別是加強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科技企業前期項目中試、企業孵化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條 積極協助科技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探索以項目作資本或技術入股的融資方式,做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吸引投資機構、上市公司資金介入。

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 九龍坡區科技企業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由區科委負責,實行動態管理;
(二)區科委每兩年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要求對區科技企業進行一次審驗。對審驗合格的企業,應在《科技企業證書》本上加蓋審查合格章,並送當地稅務機關、鎮街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對審驗不合格的企業,予以警告後,可保留其資格一年,警告期間不享受政策資金扶持。第二年經審驗仍不能達到條件要求的,取消資格,收繳科技企業證書。
(三)對於核發了《科技企業證書》的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及時告知區科委。
(四)九龍坡區科技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並按要求填報國家科技企業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本檔案內容如與我區已出台政策不符的,以本檔案為準;如國家、市另由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