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

重慶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工作(以下簡稱“雙軟”認定),促進我市軟體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9號)、《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結合我市“雙軟”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重慶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工作(以下簡稱“雙軟”認定),促進我市軟體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9號)、《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結合我市“雙軟”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軟體企業是指在重慶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並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軟體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者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本辦法所稱的國產軟體,是指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本辦法所稱的進口軟體,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體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業從事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第五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雙軟”認定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相關行業機構應當加強信用評價等誠信體系建設、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推動軟體行業自律,自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軟體產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認定的軟體企業和登記的軟體產品(進口軟體除外),可享受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鼓勵政策及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軟體企業認定條件及程式
第八條 軟體企業認定條件
(一)2011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1、簽訂勞動契約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2、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3、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市經濟信息委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市經濟信息委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5、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6、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體企業,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認定,並繼續享受規定的鼓勵政策及稅收優惠政策到期滿為止。具體條件為:
1、在重慶市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套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經認定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以後,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第十條有關規定及《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重新認定,但不再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軟體企業認定提交資料
(一)《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體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企業擁有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契約(協定)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檔案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
(七)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契約,軟硬體設施清單等;
(八)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以及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等;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軟體企業認定流程
(一)企業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在遞交紙質材料之前將申報材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市經濟信息委指定信箱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紙質材料;
(二)市經濟信息委審查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提出審核意見;
(三)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四)根據評審意見,確定企業認定名單;
(五)市經濟信息委將認定名單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其入口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報送的認定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
(七)公示有異議的,按照相關程式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正式下文頒發證書。
第三章 軟體產品登記條件及程式
第十一條 軟體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軟體產品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審查。
第十二條 國產軟體產品應當由該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申請登記和備案,向市經濟信息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體產品登記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複印件;
(三)軟體產品樣品;
(四)軟體產品在我國境內開發及申請單位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
(五)市經濟信息委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三條 進口軟體中在我國境內進行本地化開發、生產的產品,其在我國境內開發的部分,由著作權人和原開發單位提供在我國境內開發的證明材料,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登記備案材料,經登記備案後可以享受相關規定的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進口軟體產品的登記備案,由負責進口的單位向市經濟信息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體產品登記申報表;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軟體產品樣品;
(四)軟體產品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
(五)市經濟信息委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六)軟體產品符合國家軟體進口程式的材料。
第十五條 審查流程
(一)市經濟信息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二)審查通過後,由市經濟信息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指定媒體上對報備的軟體產品進行公示;
(四)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委核發軟體產品登記號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軟體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續。
第十六條 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含有下列內容的軟體產品: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二)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國軟體標準規範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的內容的。
第四章 軟體企業年審和變更條件及程式
第十七條 軟體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
第十八條 年審合格的軟體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委下文公布,並在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章。通過年審的企業可保留軟體企業資質,未通過年審的企業取消其軟體企業資格,軟體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 軟體企業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進行,年審流程及相關要求與軟體企業認定工作相同。
第二十條 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要求進行年審。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20個工作日內,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市經濟信息委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後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複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軟體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軟體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軟體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軟體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體企業認定資格。
第二十三條 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的變更,需提交工商變更核准通知書、新營業執照複印件、變更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加強對相關行業機構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給予通報、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軟體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委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體企業認定資格,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通報市級相關主管部門。
(一)在申請企業認定、年審,以及產品登記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智慧財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軟體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予受理其軟體企業認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 已登記的軟體產品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或以內容虛假的登記備案材料騙取軟體產品登記的,市經濟信息委將撤銷該軟體的登記號、登記證書。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應當予以追回,由市經濟信息委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布。
軟體產品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範和本辦法規定,或者有證據證明其不能滿足使用要求以及生產單位標稱或者承諾的功能不相符的,市經濟信息委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該軟體產品的生產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並適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修改完善本辦法。2012年8月27日發布的《重慶市軟體企業認定暫行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2〕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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