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作用,規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中建立的具有示範和引領作用以及行業促進和帶動作用的企業技術經濟組織。是企業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四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實行相應優惠政策。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中心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發布當年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域;
(二)受理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
(三)組織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四)指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五)制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辦法及指標體系,開展年度評價工作;
(六)公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
第二章 認定
第七條 大同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認定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進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錄,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產業企業。
(二)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本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本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4月20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第九條 大同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擬申報企業向縣區或開發區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二)縣區或開發區工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並組織評審答辯。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省、市技術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布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
依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式: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大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專家對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三)評價專家按照《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打分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准可以暫緩評價,但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企業搬遷;
(二)企業重組;
(三)企業技術、產品重大調整。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破產;
(四)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 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行文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一經查實後,該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認定;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認定。
第十八條 對於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並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整改。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評價為優秀等級的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資金支持,以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促進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同政辦發〔2019〕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日

政策解讀

《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下文簡稱管理辦法)已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同政辦發〔2019〕20號於3月1日正式頒發,共分總則、認定、評價、調整與撤銷、管理與政策及附則六章節。
一、出台背景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順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依據國家、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對《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08版)進行修訂,出台此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一)時間與條件
擬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在每年的4月20日至5月20日向縣區或開發區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應紙質材料。
營業收入是企業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準入衡量指標。其中,工業企業必須是進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錄庫的企業,其它類企業年營業收入須達5000萬元以上。營業收入額度的認定以統計部門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除上述兩條要求外,申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3)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本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4)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本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5)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6)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4月20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二)程式與認定
(1)擬申報企業向縣區或開發區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2)縣區或開發區工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3)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並組織評審答辯。
(4)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省、市技術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5)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布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四、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
為強化已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營造競爭發展環境,從2019年開始,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企業應於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託專家對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按百分制進行評審打分。評價結果共分三個檔次,90分及以上者為優秀,60分(含)至9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管理辦法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合格情形列出三種狀況:1、評價得分低於60分者不合格;2、連續兩年評價得分在65至60分之間者不合格;3、逾期一個月以上不上報評價材料者不合格。
有下列三種企業變更情形之一的,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准可暫緩一年的評價期限:(一)企業搬遷;(二)企業重組;(三)企業技術、產品有重大調整。
五、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調整與撤銷
管理辦法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撤銷,明確規定了五種情形:評定檔次為不合格者;企業自行要求撤銷者;企業破產者;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者;企業涉稅違法者。
當企業更名、重組時,應及時行文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決定原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是否保留。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每年年初公告調整、撤銷後的市級企業技術名單。
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與政策
企業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主體單位,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該企業資格,記錄在案,並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不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
為加強已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對評價等級為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區域技術中心;對評價等級為合格,但得分在65分(含)至60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給予警告,並監督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列入預撤銷認定資格名單。
七、有關附則的說明
為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工作,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強化自主創新能力,在企業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外,對首次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市政府將給予每戶一定額度的一次性獎勵(更名者、二次認定者不獎)。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18版)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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