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黃金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大同市黃金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是大同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黃金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大同市黃金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0月1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0月10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黃金行業管理,合理開發、利用黃金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黃金礦產勘查、採礦、選礦、冶煉、加工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黃金礦產是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應當堅持有計畫開採、節約和保護的原則,保證黃金生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把黃金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黃金行業管理是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黃金礦產的勘查、開發和各類黃金礦山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進行的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
第五條 市黃金有色金屬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黃金行業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黃金行業管理。
縣黃金行業管理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在本縣轄區內依法行使黃金行業管理職權。
未設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的縣,縣人民政府應指定一職能部門代行黃金行業管理職權。
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人民銀行、稅務、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黃金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黃金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對黃金礦產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審查、上報企業各項勘查、生產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據上級黃金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生產計畫,逐級向黃金企業下達,並檢查、監督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按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查、批准新建黃金企業項目的立項、申請開辦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作和黃金企業技改項目。
(四)負責黃金行業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檢查黃金企業的安全生產、資源管理、產品管理、環境保護、礦區治安秩序等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五)加強黃金礦產品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堅決制止和打擊黃金礦產品走私、販私活動。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黃金採礦、選礦、冶煉及其加工業的單位和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
(二)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地質儲量資料,即有與規模相適應的一定的地質儲量或必要的礦產來源;
(三)有一定的開採範圍,礦界清晰,同鄰礦無權屬爭議;
(四)有開採方案或設計圖紙;
(五)有較先進的生產工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六)有與建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工程技術人員;
(七)有企業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 對國家不宜開採的貧礦區或零星分散的黃金礦產資源,經市黃金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或市黃金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組織開辦集體、股份制或其他經濟組織形式的企業進行採礦、選礦、冶煉和加工。
禁止個體開採、選冶黃金礦產資源。
第九條 申請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的單位,符合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手續後,向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縣黃金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黃金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上級黃金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計畫完成。
黃金企業應接受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及時完成黃金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各項計畫。
第十一條 黃金生產管理的範圍:
(一)生產計畫及調度;
(二)採掘技術計畫;
(三)資源勘查計畫;
(四)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
(五)科研、技術改造項目計畫;
(六)能源計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黃金生產所需的火工品、氰化物和汞,應按國家規定,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購買。禁止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非法交易。
第十三條 黃金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如實向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黃金生產、交售情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四條 黃金企業生產的成品金應當如數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不得擅自留用或私自交易。
第十五條 黃金精礦、原礦和其他含金物料的銷售、加工,按以下規定辦理調撥手續後,方可發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加工的,由黃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縣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和市黃金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省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調撥手續;
(二)銷往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國家指定的冶煉廠的,由黃金生產企業同冶煉廠簽訂供銷契約,市黃金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省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調撥手續。
禁止擅自買賣黃金精礦、原礦和其他含金物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黃金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在黃金礦產資源保護和報礦、探礦、銷售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保護黃金礦產品,同走私等違法行為做鬥爭成績突出的;
(三)積極檢舉存留、藏匿、私自冶煉和加工成品金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市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可建議相關部門吊銷有關證件:
(一)黃金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黃金生產、交售情況的;
(二)黃金生產企業黃金交售量明顯少於生產量的;
(三)黃金生產企業拒不接受黃金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十八條 對下列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公安、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黃金行業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進入黃金礦區、礦點、遠景規劃區範圍採金的;
(二)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黃金礦產資源,或將採礦權用作抵押和倒賣牟利的;
(三)計價使用、存留、非法冶煉和非法加工黃金礦產品的;
(四)擅自進行黃金生產所需火工品、氰化物和汞等物資交易的;
(五)走私、倒賣和交換黃金礦產品的;
(六)為走私、倒賣和交換黃金礦產品提供方便的;
(七)未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的。
第十九條 本市有色金屬行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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