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大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大連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及大連海關以大工信發〔2021〕33號檔案聯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大連市科學技術局 大連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理念,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範作用,規範和加強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與管理工作,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市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較好引領和示範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市工信局、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大連海關負責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工信局作為牽頭單位,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與管理,並具體負責組織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大連市註冊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年度銷售收入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活動人員不少於3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含軟體)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三)企業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或領域)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四)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五)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建設和發展,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市場競爭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發展條件;技術中心主任應由企業領導兼任。
(六)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係,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無偷稅、騙稅或走私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企業兩年內無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條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企業向市工信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一式1份)。申報材料內容如下:
1.《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附屬檔案2)。
2.《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屬檔案3)。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
5.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市工信局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三)市工信局會同市稅務局對企業申報銷售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進行核實。
(四)市工信局會同大連海關對企業是否存在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進行核實。
(五)市工信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反饋給各相關單位。
(六)市工信局委託第三方審計部門對企業基本條件進行專項審計。
(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市重點發展產業和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擬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經市工信局網站公示後,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和大連海關,公布認定結果。
第七條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自受理企業申報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依據《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4),對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九條 評價程式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按具體通知要求,將《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屬檔案3)、《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屬檔案5)裝訂後,報送市工信局。
(二)依據《大連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4),市工信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三)市工信局會同市稅務局、大連海關對企業是否存在偷稅、騙稅和走私等違法行為進行核實。
第十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分為優秀、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
(二)得分65分(含65分)至89分為合格。
(三)得分60分(含60分)至64分為警告。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警告;
3.逾期一個月未報送評價材料;
4.提供虛假評價材料。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一條 企業由於改制、更名等重大事項,需要作更名調整的,應在辦理手續後一個月內書面報告市工信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的企業;
(二)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四)企業有偷稅、騙稅和走私等違法行為;
(五)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市工信局每年在網站公布評價結果及調整與撤銷情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申報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申報材料和年度評價材料要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技術中心認定;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撤消其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五條 因第十二條被撤銷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企業技術中心正常活動,將給予警告,並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大連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大經信發〔2015〕132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工信局、稅務局、大連海關負責解釋。

解讀

現對《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據《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大政發〔2011〕54號),《大連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大經信發〔2015〕132號)有效期已滿。為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理念,加快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加強和規範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十八條,明確了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調整與撤銷和管理等內容。
(一)認定。對於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按照《管理辦法》中的認定程式,每年組織一次認定。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具備《管理辦法》中要求的基本條件。
(二)評價。對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依據《管理辦法》中的評價指標體系,按照評價程式,每年進行一次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三)調整與撤銷。《管理辦法》要求,企業由於改制、更名等重大事項,需要作更名調整的,應在辦理手續後一個月內書面報告市工信局。企業若有《管理辦法》中指出的五種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四)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按照《管理辦法》中具體情況進行管理。
三、附則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大連市工信局、稅務局、大連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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