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為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我市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大連市科學技術局制定了《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2021年7月13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2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科學技術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遼寧省新型創新主體建設工作指引》(遼科創辦發〔2019〕3號)等檔案精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我市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研究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評價和動態管理等工作。各區市縣、先導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指導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申請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新型研發機構應為在大連市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大連。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
(二)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聚焦國家、省市重大發展戰略需求,服務大連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型產業發展,在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培育、高端人才培養集聚等方面具有鮮明特色與成效。
(三)具有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學化的研發組織體系、決策機制和內控制度。具有人員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勵市場化、收益分配企業化的引人和用人機制。根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際需求,自主確定研發選題,動態設立調整研發單元,靈活配置科研人員、組織研發團隊、調配科研設備。
(四)擁有研發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備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科研設施、儀器設備以及固定場地。辦公和科研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設施、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具備承擔國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的能力,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30%,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50%,不少於10人,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比例不低於研發人員總數的60%。
(六)近兩年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發布年度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通知,申請單位登錄大連市科技項目管理平台,填寫《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區市縣、先導區推薦。各區市縣、先導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表進行初審,對材料的完整性與規範性進行審核,並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出具推薦函,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評審論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論證,並結合實地考察情況提出評審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市科技局發布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名單。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如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認定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市級財政科技計畫項目、科技人才項目、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鼓勵天使基金等社會資本投入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第八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並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勵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我市產業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新型研發機構,可單獨組織論證,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運行要求
第十條 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定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範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應包括出資方、產業界、行業領域專家以及本機構代表等。理事會負責選定院所長,制定修改章程、審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長擔任。院所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建立諮詢委員會,就機構發展戰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等開展諮詢。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結合大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發展趨勢,開展科技研發活動。圍繞大連發展主導產業的前瞻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核心技術等開展研發活動,強化原始創新供給和引領,取得重大開創性原始創新成果,突破關鍵共性技術,支撐重大產品研發,推動我市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完善體制機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打造高水平科技創新策源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發揮高層次人才集聚、金融資本密集優勢,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培育功能,輻射帶動一批科技型企業共同發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施年度報告制度。經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報告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本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國家統計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R&D經費支出等情況。
第十六條 對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運行3年後,由市科技局組織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結論為合格以上的保留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價結論不合格的,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後再次評價不合格的,撤銷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圍繞機構管理運行情況、科研活動組織情況、成果產出效益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具體評價研發組織體系建立、新型體制機制創新、研發投入產出、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產業發展能力帶動、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才培養和人才團隊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包括但不限於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在發生後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如不進行報告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撤銷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優勝劣汰、高質量發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二)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三)逾期不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科技統計的;
(五)逾期不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
(六)績效評價整改期後再次評價不合格的;
(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評價結果的;
(八)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九)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科研失信名單的。
第十九條 被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認定。對發生違反科技計畫、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不再列入新型研發機構序列。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30日之後施行。

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遼寧省新型創新主體建設工作指引》等檔案精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我市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制定《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二、新型研發機構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三、新型研發機構申請和認定
(一)新型研發機構應具有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擁有研發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有穩定的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近兩年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二)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式。發布通知。區市縣、先導區推薦。評審論證。結果公示。
四、支持措施
1.認定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市級財政科技計畫項目、科技人才項目、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2.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並享受相應的政策獎勵政策。支持鼓勵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對我市產業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新型研發機構,可單獨組織論證,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五、運行要求
(一)運行機制。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定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二)發展方向和主要任務
1.新型研發機構應結合大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發展趨勢,開展科技研發活動
2.新型研發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3.新型研發機構應打造高水平科技創新策源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六、監督管理
(一)報告和統計
1.新型研發機構實施年度報告制度。
2.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國家統計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R&D經費支出等情況。
(二)績效考核
對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運行3年後,由市科技局組織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三)變更及資格核實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包括但不限於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在發生後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如不進行報告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撤銷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四)撤銷資格的情況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1)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2)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3)逾期不報送年度報告的;
(4)不按規定參加科技統計的;
(5)逾期不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
(6)績效評價整改期後再次評價不合格的;
(7)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評價結果的;
(8)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9)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科研失信名單的。
2.被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認定。對違法失信的,一經查實,不再列入新型研發機構序列。
七、施行時間
《大連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實施,由大連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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