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扶持和培育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規範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的健康發展,依據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自治區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和成果轉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產學研協同創新、用人機制靈活的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以依法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新型研發機構是我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至少具備以下功能之一。
(一)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焦國家和自治區戰略需求,圍繞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
(二)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圍繞自治區重點發展領域產業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提供公共技術服務,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支撐重大產品研發和產業鏈創新。
(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科技企業孵化服務。完善中試條件,建立技術轉移和轉化合作機制,開展科技成果向產業套用的“二次開發”和技術服務。採用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評估、監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價標準。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為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穩定運營1年以上。
(二)具有明確的業務發展方向。圍繞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總目標,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重點,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明確的主攻方向,主要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比例達到30%以上,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10%。有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所,具有穩定的研究開發經費來源。 
(四)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定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第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認定程式。
(一)申報受理。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申報要求,登錄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完成申報書填寫、上傳有關證明材料。
(二)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書按要求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由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提交到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三)公示及發布。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評審,符合條件的機構在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經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發文公布。
第八條  申請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表;
(二)上一個年度的工作情況報告;
(三)申請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四)申請單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
(六)關於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材料;
(七)實施的成果轉化、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自用的單價二十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清單;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授牌,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有效期內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鼓勵和支持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國家和自治區級各類政府科技項目。
(二)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套用。
(三)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有序下放高級職稱評審權,並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自主評定。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引進高層次人才、進口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建設用地等方面享受自治區科研機構同等優惠政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非營利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章 評估管理
第十一條  在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滿後,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主要考核科技研發條件、科技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建設、研發投入和科技成果投入和產出、科技成果效益、運行管理能力、企業孵化培育情況等。
第十二條 績效評估分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評估結果合格的,繼續獲得3年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其中,評估結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開發經費投入逐年遞增的機構,可按照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經費獎勵。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根據評估情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後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  對發生違反科技計畫、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科研誠信和科技活動違規行為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發生嚴重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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