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技術研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自治區科技創新平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共性技術研發與工程化,實現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的重要基地;是集聚和培養高層次工程技術研究隊伍,實現產學研協同創新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堅持“統籌布局、聚焦產業、協同創新、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其建設和發展可依託具有較強科技實力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或其他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以成為獨立法人機構。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和規章,明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布局和優先領域,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調整與撤銷、績效評價和獎懲;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評審、考核、評估、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屬高等院校、自治區屬科研院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駐疆的中央管理企業、國家科研機構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培育、初審和推薦,指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做好監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依託單位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的主體責任單位,代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負責提供科研場所、儀器設備、人力資源、運行經費等必要的保障條件,確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研發方向、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聘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組建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共性和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技研發和工程化配套,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轉移;實行開放服務,共享擁有的大型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為區內外企業、機構等提供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成套技術等全方位服務;集聚和培養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開展科學普及等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全年申報、集中評審。申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託單位:是在自治區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申請組建的,應簽訂聯合組建協定,明確責任和義務。
(二)研發方向:有明確的研發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針對新疆經濟社會重點產業和重要領域發展方向開展研發,區域優勢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
(三)設施設備:在自治區境內有固定的辦公和科研場所等基礎設施,科研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少於500萬元。
(四)人才隊伍:技術帶頭人具有較強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和成果轉化的意識和能力;研發團隊結構合理,相對穩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中高級職稱或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30%。
(五)科研能力:具有較強的研發基礎,近三年內承擔國家、自治區的科研任務,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研發新技術、新產品,獲得新品種、授權發明專利(含已轉讓)、軟體著作權等,主持參與制定地方或行業標準(規範、規程)等累計不少於10項。
(六)保障能力:依託單位具有健全的財務、科研和生產管理制度,能夠提供持續研發經費支持與條件保障,近兩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企業徵信失信和科研失信等問題。依託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一般不低於2000萬元,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一般不低於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或不低於100萬元。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產學研合作項目或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一般不少於3項或技術交易收入累計一般不少於100萬元。
(七)根據行業和地域特點,對輕資產類行業、艱苦邊遠地區申報單位可以適當放寬組建條件。
第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組建程式:
(一)申請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託單位按照要求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向科技廳推薦申報。
(二)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和組建方案論證,通過後批准組建。
(三)接到批覆同意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託單位,按照論證後的組建方案與科技廳簽訂計畫任務書,進入組建期。
第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期一般為2年,組建期滿,由依託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對於提前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以縮短組建期,但不得少於1年。需要延期驗收的,應在到期前3個月提出申請,延長期限最長1年,最多延期1次。組建期滿後3個月內未提交驗收申請的撤銷組建資格。
第十一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資格認定,統一命名為“新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採用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和開放、流動、競爭的運行機制,其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應由在本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員擔任,為外聘人員的每年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要相對保持穩定。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須設立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是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創新發展目標、年度工作計畫等重大事項,指導重要創新任務、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技術委員會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由不少於5名區內外優秀專家組成,每屆任期3年。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每年至少召開1次技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更名或調整研究方向、變更依託單位、重組、撤銷的,須由依託單位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批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變更、依託單位名稱變更等事項由依託單位決定,報歸口管理管理部門和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須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年度運行情況備案制度。依託單位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運行情況的考核,考核結果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提交科技廳備案。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在規定時間填報年報,相關數據納入新疆科技雲服務平台。年度考核結果與年報填報情況將作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科技廳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績效管理,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運行期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一)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財政資金後補助,擇優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優先支持依託單位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二)績效評估結果為良好的,給予財政資金後補助。
(三)績效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繼續保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四)績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進行整改,到期後評審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五)不參加績效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視為自動放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7日後施行,原《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新科計字〔2004〕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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