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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新科規〔2023〕2號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辦法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教興疆戰略,人才強區戰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新疆野外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野外站是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新疆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為科學研究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的科技創新基地。主要職責是服務於生態學、生物學、地學、農學、林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交通、能源及裝備等領域發展,開展長期野外定位觀測,為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提供長期、系統的科學數據,並開展實驗示範和科學研究。
第三條 新疆野外站依託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建設,實行“分類管理、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動態調整”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四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政策,對獲批建設的新疆野外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考核評估建設運行狀況,並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給予研發經費支持。新疆野外站基礎建設和科研運行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籌措。鼓勵新疆野外站的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給予經費支持。新疆野外站可以接受社會、個人捐贈經費,但必須用於野外站的基礎建設和科研運行,納入依託單位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新疆野外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新疆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和組織實施新疆野外站發展規劃,指導新疆野外站建設和運行;
2.組織開展新疆野外站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
3.組織制定新疆野外站觀測指標和技術規範;
4.組織開展新疆野外站的考核評估工作;
5.組織做好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國家野外站)推薦申報工作,配合做好國家野外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在疆的中央直屬部門(單位)、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是新疆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新疆野外站發展政策和規章制度,支持新疆野外站的建設和發展,做好新疆野外站的管理工作;協助推薦國家野外站和配合做好國家野外站管理相關工作;
2.落實新疆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相關條件,協調解決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3.核准依託單位選聘、推薦的新疆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報科技廳備案;
4.組織並支持本部門、本區域新疆野外站開展聯合協作觀測與自主創新研究;
5.負責新建新疆野外站的申報材料審核和推薦。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新疆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1.優先支持新疆野外站建設,並提供人、財、物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織選聘、推薦新疆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3.組織起草新疆野外站的觀測指標體系和技術規範;
4.建立有利於新疆野外站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5.配合做好新疆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公開發布新疆野外站建設指南,由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九條 申報新疆野外站,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面向國家、自治區戰略需求和領域(學科)發展長遠需要,遵循科技發展規劃和自然環境分異規律,具有典型區域或領域(學科)代表性;
2.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基礎設施用地應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具有未來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證明(包括土地流轉證明、土地租賃證明等);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有長期合作基礎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保護地單位聯合申請;
3.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已正常運行3年以上,並具有連續3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在本區域或本領域有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省部級及以上科研任務;
4.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固定人員總數不少於10人;
5.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新疆野外站的觀測和實驗數據、儀器設備設施等科技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開放共享,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6.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能夠保障人財物等相關支撐條件;
7.依託單位應符合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未發生失信行為;
8.建設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新疆野外站採取依託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推薦、自治區科技廳組織評定的方式建設。具體流程如下:
1.申報審核。依託單位組織編寫《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
2.論證評審。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野外站申請材料的審查,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符合要求的新疆野外站建設申請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
3.研究審定。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擇優確定擬建野外站,並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經科技廳黨組研究決定下達批准建設檔案。經批准建設的野外站,由依託單位填報《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計畫任務書》。
第十一條 新疆野外站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根據“邊建設、邊運行、邊服務”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觀測指標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觀測實驗,開展科學研究及示範服務。
第十二條 新疆野外站建設任務完成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正式掛牌運行。
第四章 運行和管理
第十三條 新疆野外站站長應由依託單位在職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每屆任期為五年,總體負責新疆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新疆野外站應設立學術委員會,經依託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和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1.學術委員會由區內外科研一線優秀科學家、監測領域專家組成,人數為七到十一人的單數,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2.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並指導新疆野外站的發展方向、觀測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
3.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新疆野外站應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新疆野外站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應加強站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應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新疆野外站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新疆野外站完成的資料庫、專著、論文、軟體、發明專利等研究成果,應標註新疆野外站名稱。利用新疆野外站觀測數據、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註來源。
第十八條 新疆野外站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野外站的單台(套)原值5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平台,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十九條 新疆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鼓勵新疆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研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二十條 新疆野外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紮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條 需要調整站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的新疆野外站,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批覆。
第二十二條 新疆野外站依託單位是野外站的建設投入主體,保障野外站發展與運行的條件和經費。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新疆野外站實行年度考核與3年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每年年底對野外站開展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報告經主管部門審定後報自治區科技廳。考核重點為新疆野外站年度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科研進展、開放共享和運行管理狀況等。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評估,每3年對野外站開展一次綜合評估。評估重點為新疆野外站觀測質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範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中,新疆野外站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考核和評估的公正性。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新疆野外站定期評估結果予以公布,評估結果作為配置資源和調整布局的重要依據。新疆野外站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對評估結果優秀、良好的新疆野外站給予研發經費支持,符合國家野外站建設總體規劃的,優先推薦國家野外站申報;對評估較差的新疆野外站予以通報,並限期1年整改。經整改評估仍較差的,退出新疆野外站序列。無故不參加考核和評估或中途退出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新疆野外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新疆野外站名稱由自治區科技廳統一命名,一般為“地名+領域(學科)+新疆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英文名稱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Xinjiang”,經正式公布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