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野外科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於2017年12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土資源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2月2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國土資廳發〔201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國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創新大會工作部署,加強野外科學觀測研究,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6〕106號)、《國土資源“十三五”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國土資發〔2016〕100號)和《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實施方案》(國土資發〔2017〕133號),部組織制定了《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26日
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6〕106號)、《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實施方案》(國土資發〔2017〕133號)的要求,為規範和加強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野外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野外基地是國土資源科技創新基地/平台重要組成部分,是指能夠長期開展觀測、監測與綜合研究,試驗示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獲取國土資源科學數據的野外場所。
第三條 野外基地要根據地域特色、自身特點以及國土資源科研需求,持續有效地開展野外科學觀測、試驗、示範和科學研究。其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野外科學觀測、監測,獲取、積累野外科學數據,試驗和示範新理論、新技術、新設備等。支撐基礎研究,開展科學數據共享、開放服務。
(二)根據本地區特色和優勢資源,加強野外科研儀器設施、觀測站(台、點、網)及示範區等建設工作。
(三)開展教學、培訓、實習和科學普及等活動,弘揚和展示國土資源文化。
(四)保護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觀、現象、剖面及實物資料。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有關規劃和事業發展需求制定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實施方案,以土地利用與生態、地質災害與地質環境、基礎地質與礦產資源等領域為重點布局建設。野外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遵循“屬地管理、總量控制、動態調整”的原則,著力提升科研觀測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巨觀管理部門,科技業務主管司局負責歸口管理,相關業務司局對口進行業務指導和支持。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創新基地的方針、政策,編制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評估指標。
(二)監督管理野外基地的建設運行,組織開展野外基地評估、綜合評議,備案管理野外基地重組、撤消與整合。
(三)依託科研基礎較好的支撐單位設立野外基地工作辦公室,承辦和支撐有關工作事項。
第六條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單位)負責所屬單位及本行政區內國土資源系統單位、共建高校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管理和日常監督。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區野外基地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野外基地的建設運行,在項目、人才、經費、設備、場地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野外基地建設的論證、驗收,審查野外基地的重組、撤消及整合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負責野外基地日常監管,組織開展本地區野外基地的年度考核等。協助國土資源部開展評估、綜合評議和監管等工作。
第七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設、運行,加強與相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調,促進共建共享。建設單位是野外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要求,制定和實施野外基地建設方案與發展規劃,為野外基地建設運行提供人財物及制度保障,負責建立野外基地開放和科學數據共享機制。
(二)負責野外基地建設、運行,解決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完善運行機制。
(三)根據發展需要,建立與相關重點實驗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管理機構,任命或聘任野外基地負責人。
(四)加強野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國土資源部和主管單位做好論證、驗收、評估和考核。
第八條 論證、綜合評議、驗收和評估等主要採取專家評審方式,由組織單位組建專家組。專家組由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野外基地建設的7-9名相關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要求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三章 建設與運行
第九條 建設野外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明確的科學目標,選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具有長期持續開展觀測、實驗的儀器設備和配套設施;具有開展經常性野外觀測、監測、採樣、試驗、研究等科研活動的中青年科技人才隊伍,與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穩定的合作研究關係。
第十條 野外基地建設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嚴控新增數量。本辦法頒布前,建設期三年以上且符合條件的野外基地可直接進入驗收程式,通過驗收後,納入野外基地運行管理序列。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統籌部署新建野外基地計畫。具備條件的國土資源系統科研單位聯合基地所在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其野外基地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並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負責新增野外基地的論證和綜合考察,按照國土資源部計畫要求,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提出推薦名單,報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主管業務司局經綜合評議,將意見建議反饋主管單位。
第十三條 主管單位根據專家論證和綜合評議意見,確定進入建設期的野外基地名單,經公示後,公開發布名單,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依據《建設方案》和論證意見開展野外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協同創新機制,履行完善機構、確定野外基地負責人職責。野外基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 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野外基地,由所在地區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專家驗收,經綜合考察、評議後提出驗收意見,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審核。通過驗收的野外基地,納入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運行名單,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納入運行名單的野外基地應當建立完善野外基地開放和科學數據共享機制,制定未來五年期建設發展規劃,報主管單位批准,作為運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鼓勵學科領域關聯性強的野外基地與已運行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整合,並與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簽訂合作協定,以重點實驗室分中心等模式聯合運行、共建共享、協同創新。建設單位可提出整合進入部重點實驗室的建議,經主管單位審查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野外基地運行狀況,提出基地重組、撤消等建議,由主管單位審定批准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四章 監督與評估
第十九條 主管單位應加強對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日常監督,開展年度考核,及時掌握野外基地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年度考核結果報國土資源部,作為評估的重要參考。
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指導和檢查,支持主管單位日常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定期對納入運行名單的野外基地進行評估,綜合評價其運行質量和水平。評估周期一般為三年,分領域開展評估。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按評估要求組織編制野外基地自評估報告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送。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估過程包括:審閱建設單位自評估報告和評估材料;聽取建設單位及野外基地負責人匯報;討論評議,按評估指標記名打分和排序;針對有爭議的野外基地進行現場考察,形成現場考察報告;專家組根據年度考核報告、專家打分和排序意見,經綜合評議,提出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分為優秀、良好、未通過評估三類,原則上優秀野外基地的比例不超過30%,未通過評估的比例不低於10%。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專家評估意見,經綜合研究,公開發布通過評估的野外基地名單。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主管單位應根據評估意見,加強野外基地運行管理,完善建設運行機制和條件保障措施。對優秀的野外基地加大傾斜性支持力度,並優先推薦申請建設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未通過評估、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野外基地,不再列入國土資源部野外基地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主管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與重點實驗室聯合運行的野外基地的管理可參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評估指標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價要點
權重(%)
打分
定位與方向
定位與方向
科學目標、科學意義、基礎任務,符合有關規劃(方案),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10

基礎條件建設
觀測場地及基礎設施
野外觀測場地、基礎設施、輔助設施穩定狀況,數據通訊條件、野外交通條件。
10

主要觀測監測儀器
野外儀器設備使用、維護狀況,現有儀器設備能否滿足觀測監測與教學實習需要。
10
基礎數據與資料庫
野外觀測基礎數據積累情況,資料庫建設等。
5
工作開放條件
野外工作條件,接待開放能力,有無固定的展示場所。
5
科學研究與人才團隊
科研任務
野外基地自身承擔科研任務情況,依託本野外基地條件(儀器設備、觀測場地、共享數據等)承擔科研任務情況。
10

產出成果與貢獻
野外基地或依託本野外基地條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水平,觀測、監測數據“產學研”套用情況,對國土資源系統和地方建設發展做出貢獻等。
10
學術帶頭人
野外基地負責人及學術帶頭人的業務水平及作用。
6
長期在野外人員及人才培養
長期在野外基地工作人員情況,培養研究生情況,引進培養人才情況。
4
運行管理與開放
支持與規劃
建設單位、主管單位等對野外基地提供支持情況,制定發展規劃及實施情況。
7

制度建設與運行機制
運行管理機制、共建機制、規章制度建設情況;建設單位、技術支撐單位簽訂共建協定,成立組織機構情況。
7
開放交流與科學普及
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開放課題,科普活動及公眾開放情況。
8
年度考核
主管單位每年對野外基地考核情況。
8

內容解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的建設、運行、管理、監督和評估等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野外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遵循“屬地管理、總量控制、動態調整”的原則,國土資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巨觀管理部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單位及本行政區內國土資源系統單位、共建高校野外基地建設、運行的管理和日常監督,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設、運行。
《管理辦法》明確,建設野外基地需具備明確的科學目標,長期持續開展觀測、實驗的儀器設備和配套設施以及中青年科技人才隊伍等條件。野外基地建設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嚴控新增數量。本《管理辦法》頒布前,建設期3年以上且符合條件的野外基地可直接進入驗收程式,通過驗收後,納入野外基地運行管理序列。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統籌部署新建野外基地計畫。野外基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野外基地,由所在地區主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審核。通過驗收的野外基地,納入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運行名單,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規定,主管單位要對野外基地建設運行開展日常監督和年度考核。國土資源部定期對納入運行名單的野外基地進行評估,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分領域開展評估。未通過評估、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野外基地,不再列入國土資源部野外基地管理序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