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綱要》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1年12月23日,自然資源部、科學技術部印發通知,公布《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3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自然資源部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科技局,自然資源部、科學技術部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論述,引導和規範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發展,自然資源部和科學技術部制定了《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科學技術部
2021年12月23日

辦法全文

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推進國家特色科普基地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自然資源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綱要》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資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學知識,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倡導樹立節約資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意識的重要場所,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場館類、自然資源場景類、科學研究類等三個類別。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負責科普基地的管理,具體工作由自然資源部科技發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與科學普及司共同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基地的推薦、指導等工作。自然資源部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科技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科普基地的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設立科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普辦),協助組織開展科普基地申報評審、檢查評估等工作,負責科普基地業務交流、宣傳服務等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科普基地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受法人單位授權,能夠獨立開展科普工作的單位;(二)具有鮮明的自然資源行業科普特色,具備展示自然資源科學知識、創新成果的固定場所、平台和技術手段;(三)具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或專項科普經費;(四)圍繞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國海洋宣傳日、全國土地日、全國測繪法宣傳日暨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世界人居日、世界城市日等節點,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主題科普活動,並在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五)具有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對外宣傳渠道,及時更新科普基地建設、科普活動、科普知識等內容;(六)配備從事科普研究、科普創作的工作人員,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講解人員等科普人才隊伍,定期對科普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七)面向公眾開放,具備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關公共設施、場所安全標準;(八)制定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加強與社區、學校的聯動,科普客群逐年遞增。
第七條 科普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宣傳自然資源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及優秀成果、自然資源先進管理理念等為主要內容的博物館、科技館等科普場所。科普場館類科普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分類條件:(一)具有固定的館址,館內有相應的科普場所和支撐科普工作的公眾服務、業務研究、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設備;(二)科普場所包括常設展廳、臨時展廳、報告廳、科普活動室等展覽教育場所,展廳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三)科普展覽應突出區域、專題特色,具有展品、展板等形式多樣,以及多媒體、數位化、互動類的科普設施設備,及時更新擴展科普內容;(四)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利用新媒體、新技術手段,創新活動方式,針對熱點科技問題及時組織專家向公眾科普;(五)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科普研究、科普項目,每年發表科普文章,創作科普圖書、視頻,設計研學課程,研發文化創意產品等;(六)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250天。
第八條 自然資源場景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室外自然資源科普資源和條件,展現國土空間、土地整治、海洋生態、地質地貌、自然遺蹟等相關的景觀實體、示範區等。自然資源場景類科普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分類條件:(一)擁有典型的自然景觀體系,並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二)建有免費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展館或者展室,展示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三)具備形式多樣的科普設施設備,設定合理的科普游線,和內容豐富、通俗易懂的科普內容,且經過相關領域專家審定;(四)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稟賦,組織開展科普研學、標本採集觀測等科普實踐活動;(五)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科普研究、科普項目,發表科普文章,創作科普圖書、視頻,設計研學課程,研發文化創意產品等。
第九條 科學研究類科普基地,是指有條件向社會公眾普及自然資源科學知識與方法、展示科技成果、弘揚科學精神的自然資源領域相關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以及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科技創新平台。科學研究類科普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分類條件:(一)在自然資源某研究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科研特色鮮明,創新成果突出,科研基礎設施齊備,可供公眾參觀的設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二)具備良好的開放和參觀條件,科普設施設備形式多樣,並根據最新科研成果、科技前沿發展等,及時更新擴展內容,相關內容應準確、通俗易懂;(三)根據資源特色,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開展具有啟發性、科學性的科普活動;(四)能夠將科研成果,通過科普文章、科普圖書、科普視頻等方式進行科普轉化,每年針對科研成果創作科普作品;(五)建有公眾開放制度,能夠提供團隊預約科普服務。
第三章 申報與命名
第十條 科普基地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申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科普基地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和推薦工作;自然資源部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科技部直屬單位可直接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 科普辦對申報資格及相關材料進行核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情況。自然資源部、科技部組織科普辦開展科普基地的評審工作,組織專家聽取科普基地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證明材料,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形成評審結果和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實名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報請自然資源部和科技部核准,正式命名為“國家自然資源科普基地”,向社會公布並頒發牌匾。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當在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在助力科技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作出表率;在加強自然資源科普能力建設、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六條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不斷提升科普能力,加強基礎設施和科普人才隊伍建設,創作科普作品,開展日常性科普活動,積極參與世界地球日等重大科普活動,及時報送活動總結。每年12月20日前向科普辦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計畫。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科技部支持和指導科普基地建設,並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科普項目、獎勵,優先提供培訓機會,擇優推薦國家示範科普基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加強與相關部門、學會、協會的溝通協作,積極創造條件支持科普基地建設及運行。科普辦加強與科普基地的聯繫,組織開展交流、培訓等活動,編制科普基地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適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工作,經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科普基地稱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整改。
第十九條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命名:(一)評估不合格,經責令整改後仍不合格;(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不提交評估材料,不參加評估活動;(三)發生有損科普基地榮譽的行為;(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科技發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與科學普及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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