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國家基礎研究十年規劃,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增強基礎條件支撐保障能力,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自治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家基礎研究十年規劃,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增強基礎條件支撐保障能力,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2年10月18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基礎研究十年規劃,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野外觀測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增強基礎條件支撐保障能力,根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野外觀測站是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自治區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為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的科技創新基地。其主要任務是圍繞生態學、地學、氣象、農學、水文、環境科學等領域(學科)發展,開展長期野外定位觀測、實驗示範和科學研究。
第三條 野外觀測站依託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單位建設,實行“分類管理、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動態調整”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是野外觀測站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野外觀測站建設政策,統籌野外觀測站建設布局,指導推動野外觀測站建設發展;自治區有關部門和中央駐寧單位是野外觀測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單位)野外觀測站培育建設,支持野外觀測站建設發展,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組織並支持野外觀測站開展聯合協作觀測與科學研究;建設單位是野外觀測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為野外觀測站提供人員、經費、科研場地、儀器設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健全運行管理機制,解決建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建設與審批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需求,有計畫、有重點的遴選建設野外觀測站。鼓勵區內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國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聯合共建野外觀測站。
第六條 申請建設野外觀測站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面向國家、自治區戰略需求和領域(學科)發展長遠需要,遵循科技創新規劃和自然環境分異規律,具有區域典型性或領域(學科)代表性。
(二)具有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和完備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基礎設施用地原則上應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具有未來20年以上(含20年)的土地使用證明(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租用協定等)。
(三)具有較高的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已正常運行3年以上,並擁有連續3年以上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有承擔自治區級及以上科研任務的能力。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觀測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人才隊伍,在野外觀測站工作的固定科研、觀測人員不少於10人。
(五)建設單位能夠持續為野外觀測站提供人、財、物等條件保障。近3年未發生嚴重智慧財產權糾紛和科研失信等問題。
(六)擁有的觀測和試驗數據、儀器設備設施等科技資源,按有關規定能夠對外開放,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第七條 建設野外觀測站應履行以下程式:
(一)申報審核。建設單位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二)論證評審。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論證。
(三)研究審定。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擇優確定擬建野外觀測站,並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下達批准建設檔案。經批准建設的野外觀測站應在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計畫任務書》,明確建設內容、目標任務、條件保障和預期成果。
第八條 批准建設的野外觀測站自治區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主要用於購置科研儀器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觀測數據分析研究、實驗示範等科研活動。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 野外觀測站站長應由建設單位在職人員擔任,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科研誠信記錄良好,負責野外觀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野外觀測站站長由建設單位選聘,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野外觀測站應成立學術委員會,由區內外科研一線專家和監測領域優秀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審議並指導野外觀測站的發展方向、科學觀測與試驗研究目標、學術交流合作、年度自評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學術委員會由建設單位選聘,經主管部門審定後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野外觀測站應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觀測實驗數據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實行重大事項報告、重大決策和站務公開制度。
第十二條 野外觀測站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野外觀測站完成的數據、專著、論文、軟體等研究成果,應標註野外觀測站名稱。利用野外觀測站觀測數據、實驗設施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註來源。
第十三條 野外觀測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每年集中開放日不少於7天。鼓勵野外觀測站與區內外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單位共建教學、實習、人才培養與科研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十四條 野外觀測站的觀測和實驗數據、儀器設備設施等科技資源應實行開放共享。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相關數據應匯交到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五條 野外觀測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紮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精神。
第十六條 野外觀測站調整站址、變更名稱等重大事項,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批;野外觀測站站長、學術委員會主任等變更,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定後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七條 野外觀測站實行年度自評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每年年底對野外觀測站開展年度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經主管部門審定後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自評的重點內容為年度觀測數據數量及質量、科研進展、開放共享和運行管理狀況等。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每3年對野外觀測站開展一次績效評估,主要評估觀測數據質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範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等內容。
第二十條 在年度自評和定期評估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野外觀測站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自評和定期評估的公正性。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不參加自評和定期評估,或不積極配合導致無法完成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野外觀測站資格。 
第二十一條 野外觀測站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作為配置資源和調整布局的重要依據。對評估為“優秀”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資金主要用於日常運行維護、觀測數據分析研究和實驗示範等科研活動。評估為“不合格”的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後經評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野外觀測站名稱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命名,一般為“地域+領域(學科)+寧夏回族自治區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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