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

《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發展方案(2019-2025)》(國科辦基〔2019〕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貴州省科學技術廳印發《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 文號:黔科通〔2024〕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科技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科通〔2024〕5號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發展方案(2019—2025)》(國科辦基〔2019〕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省科技廳制定了《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3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下簡稱省野外站)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發展方案(2019-2025)》(國科辦基〔2019〕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我省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面向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科技創新戰略布局,服務於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學科發展,通過野外長期定位觀測獲取長時間序列、豐富、綜合的科學數據,開展試驗示範和高水平野外科學實驗研究,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
第三條 省野外站依託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簡稱依託單位),按照“最佳化布局、提升能力、開放共享”的原則建設,實行“分類管理、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動態調整”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對省野外站的運行維護和觀測研究、開放服務等活動給予必要經費支持。鼓勵多元化投入,推動相關單位、市(州)政府和社會力量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是省野外站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籌省野外站建設布局,指導推動省野外站建設發展。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省野外站的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省野外站的建設與運行。
(三)組織開展省野外站的申報、建設、評估、調整和撤銷,推薦申報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第六條 市(州)科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省野外站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設和發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省野外站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三)指導和督促依託單位對省野外站進行支持和管理。
(四)負責對省野外站建設申請的推薦。
(五)支持本區域省野外站開展聯合協作觀測與自主創新研究。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省野外站建設和運行,為建設省野外站提供人、財、物等必要條件保障,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組織選聘省野外站站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三)制定支持省野外站建設運行的政策措施,賦予省野外站站長在內部崗位設定、科研活動組織、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四)配置並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
(五)配合做好省野外站評估等相關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建設
第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需求,有計畫、有重點的擇優建設省野外站。
第九條 申請建設省野外站,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必須是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企業。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與有長期合作基礎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地管理單位聯合申請。
(二)設施條件: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所用場地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自申請受理截止日算起未來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證明(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租用協定等)。具備開展科普研學活動的場地和設施。已正常運行3年及以上,並具有至少連續3年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
(三)人才隊伍: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固定科研人員不少於10人。省野外站站長應當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為5年。
(四)科研能力: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觀測研究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在本領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省級及以上科研任務。
(五)組織管理:已建立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長效運行機制,野外站宣傳與科普納入申請單位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已成立結構合理的學術委員會,依託單位每年有穩定的經費投入。
(六)開放服務: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野外站的設備設施、科學觀測和試驗研究獲取的數據等科技資源,根據需求共享給相關部門,並按有關規定對外開放,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七)誠信建設:申請單位近五年內未發生生態環保、安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問題,未受到各級部門行政處罰;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員無學術不端行為或科研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野外站指南並公開發布。申請組建省野外站的依託單位填寫《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方案》,經省野外站建站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向省科技廳推薦。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國有大型企業和中央在黔單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組織專家對省野外站建設申請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擇優組建,給予必要經費支持。省野外站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省野外站建設期滿後3個月內,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省野外站建站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開展驗收,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並根據運行情況作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績效評價,不通過的評價為不合格。驗收通過的,省科技廳發文同意列入省野外站管理序列,對績效評價為優秀和良好的,分檔給予經費支持。驗收不通過的,設立6個月整改期,整改仍不通過的不列入省野外站管理序列,依託單位3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申報建設省野外站。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野外站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站長負責制。省野外站站長由依託單位組織選聘,按程式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省野外站應成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並指導省野外站的發展方向、科學觀測與試驗研究目標、重要學術進展、年度工作報告、科研誠信建設及其他重要事項。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科研一線優秀科學家和監測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1/3;每屆任期 5 年;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 1次會議。
第十五條 省野外站依託單位須加強基礎設施、觀測場地、儀器設備和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觀測指標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觀測實驗,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及示範服務。
第十六條 省野外站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創新運行管理機制,吸引和聚集一批專業技術人才長期、持續駐守野外站開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條 省野外站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省野外站完成的資料庫、專著、論文、軟體等研究成果,應標註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名稱。利用省野外站觀測數據、設施設備等科技資源完成的成果,應明確標註來源。
第十八條 省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省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科研、試驗、教學、實習及人才培養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
第十九條 省野外站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省野外站的單台(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我省科技資源共享平台,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二十條 省野外站應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重視學風建設,弘揚紮根基層、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條 省野外站需要調整站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省科技廳核准批覆。省野外站變更站長及學術委員會主任,應按程式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五章 評估
第二十二條 省野外站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野外站建站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作為對省野外站評估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野外站實行定期評估、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省科技廳每5年組織一次省野外站評估,重點評估省野外站觀測數據質量、研究成果和貢獻、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科普能力等。根據省野外站運行和評估結果,對野外站進行調整、重組和撤銷。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檔給予經費支持;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管理序列。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野外站,撤銷其資格,依託單位2年內不得申報相同領域省野外站。
(一)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期滿後複評仍不合格。
(二)連續2年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三)不接受省科技廳的跟蹤管理,無故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
(四)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五)依託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六)依託單位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省科技廳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野外站統一命名為“地名+領域(學科)+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英文名稱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經正式公布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是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面向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科技創新戰略布局,服務於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學科發展,通過野外長期定位觀測獲取長時間序列、豐富、綜合的科學數據,開展試驗示範和高水平野外科學實驗研究,為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
目前,我省僅有一家國家級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貴州普定喀斯特生態環境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省級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還是空白,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存在明顯短板。為規範和加強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簡稱省野外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省科技廳制定了《貴州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2.《辦法》出台的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主要依據《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71號)、《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發展方案(2019-2025)》(國科辦基〔2019〕55號)等檔案精神,參考部分兄弟省份的做法,結合貴州省實際提出。
3.《辦法》的主要內容包含哪些?
答:《辦法》分六章27條具體措施。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省野外站定位、建設原則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共3條,明確省科技廳、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共5條,明確省野外站建設基本條件、申請程式、建設時間和認定程式等。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共9條,明確省野外站運行管理中學術委員會成立、內部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開放共享及變更處理等相關要求。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共4條,對省野外站實行定期評估、優勝劣汰動態管理。
第六章:附則。共2條。
4.省野外站建設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省野外站建設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申請單位要求:須是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企業。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與有長期合作基礎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地管理單位聯合申請。
二是現有設施條件要求:具備滿足觀測需求的實驗場地,有較為完善的觀測實驗基礎設施、觀測實驗場地,所用場地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自申請受理截止日算起未來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證明(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租用協定等)。具備開展科普研學活動的場地和設施。已正常運行3年及以上,並具有至少連續3年的系統性觀測實驗數據。
三是人才隊伍要求: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術支撐和管理隊伍,固定科研人員不少於10人。省野外站站長應當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誠信記錄良好,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為5年。
四是科研能力要求:具有較高的科學觀測和實驗研究水平,觀測研究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在本領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較大影響,有能力承擔省級及以上科研任務。
五是組織管理要求:已建立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長效運行機制,野外站宣傳與科普納入申請單位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已成立結構合理的學術委員會,依託單位每年有穩定的經費投入。
六是開放服務要求: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野外站的設備設施、科學觀測和試驗研究獲取的數據等科技資源,根據需求共享給相關部門,並按有關規定對外開放,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七是誠信建設要求:申請單位近五年內未發生生態環保、安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問題,未受到各級部門行政處罰;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員無學術不端行為或科研不良信用記錄。
5.省野外站如何實現開放共享?
答:《辦法》規定:省野外站應開展科學普及和社會服務,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省野外站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建科研、試驗、教學、實習及人才培養基地,與地方政府或社會團體聯合建設科普基地;省野外站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省野外站的單台(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我省科技資源共享平台,面向社會開放服務。在省野外站建設的基本條件中明確要求: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前提下,承諾野外站的設備設施、科學觀測和試驗研究獲取的數據等科技資源,根據需求共享給相關部門,並按有關規定對外開放,為社會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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