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自治區科技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加快現代農業技術集成套用與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示範帶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7月2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全力推動鄉村振興樣板區建設,切實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加快現代農業技術集成套用與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示範帶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寧政辦發〔2021〕58號)要求,參照《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結合自治區農業科技創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批准建設。
第三條 園區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注重質量、嚴格標準”原則,採取先建後批方式,成熟一個批准一個。
第四條 園區堅持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成果轉化示範和套用推廣為目標,聚焦自治區“六特”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推進東西部科技合作和產學研深度融合,集聚科技資源要素,強化技術、模式與機制創新,帶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和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為我區農業現代化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發展路徑和模式。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是園區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園區管理辦法、園區建設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申報評審,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審批核准等工作。
第六條 園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是園區建設和管理主體,負責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培育、創新平台建設、產業發展和具體建設與管理等工作。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申報、業務指導、日常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組建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園區建設組織領導、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地方有關政策,制定配套扶持政策。鼓勵園區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並以市場化方式提升園區運營管理水平,推進園區建設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申報條件。
(一)總體規劃科學。園區建設發展規劃方案科學、功能分區合理、主導產業明確、基礎配套完善、四至範圍明確(以界址點坐標控制),園區核心區規模不得小於1000畝(區塊不得超過3個),核心區、示範區等功能定位明確。
(二)產業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特色鮮明,符合“一區一主題”和“一區一主導產業”要求;建設任務具體明確,符合示範引領農業現代化發展方向和綠色發展目標。
(三)創新能力突出。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東西部科技合作和產學研結合成效突出,建有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不少於1個,自治區級涉農科技型企業不少於2個。聚焦自治區“六特”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發展,集中展示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模式等,示範帶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四)服務體系完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科技服務體系較完善,具有一批科技特派員,有較強的科技資源整合能力和產業服務能力,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引領支撐作用明顯。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縣(區)人民政府建設申請;
(二)園區建設申報書;
(三)園區建設實施方案;
(四)其他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現場考察、會議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經會議研究審定批准建設。 
第四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一條 園區建設期為2年。對批准建設的園區自治區財政統籌現有科技資金,根據園區建設規模、功能定位、績效評價等情況,從自治區科技創新示範引導項目資金中給予不超過500萬元支持。建設期滿後,由縣(區)人民政府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照園區建設任務,通過現場考察和綜合評估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是否通過驗收。認定為不通過的,建立整改清單,予以1年限期整改後再次驗收,驗收通過的保留園區資格,不通過的取消資格。驗收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園區支持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主要用於開展主導產業技術創新、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建設、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引育等。
第十三條 園區建設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報送園區年度建設進展情況,主要包括園區建設工作、經驗總結、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度工作計畫等。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結合年度報告,對建設期內園區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園區,實行綜合評估和動態管理。每3年組織一次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對評估為優秀的園區給予持續支持,並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劃,優先推薦建設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或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對評估為不達標的,建立整改清單,予以1年限期整改後再次評估,達標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不達標取消資格。不參加評估的園區,視為評估不達標,取消資格。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自治區相關政策出台對園區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扶持政策,強化組織推動,積極引導加大科技投入。鼓勵建立市、縣(區)財政獎補資金同步支持機制。
第十六條 園區所在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要引導支持園區積極申報自治區各類科技計畫項目,並統籌本地區各類涉農科技計畫項目,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科技示範展示區認定管理辦法》(寧科規發〔202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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