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辦法

《井研縣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辦法》是井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井研縣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現代農業園區建設,規範已建園區管理,推進我縣現代農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關於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在全縣範圍內集中從事優質高效農產品生產經營,經省、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命名的現代化、智慧型化、綜合性農業園區。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成立由縣政府縣長為主任,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井研縣現代農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園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
(二)負責審定全縣園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規。
(三)負責制定園區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負責農業園區內農業項目整合,招商引資和資金籌措工作。
(五)負責審定園區項目實施、變更等重大事項。
(六)負責協調解決園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園區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園區管委辦”),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園區建設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園區管委會的工作安排部署,提出園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國家、省、市級現代農業園區的規劃、申報的具體事項,對縣級現代農業園區進行規劃指導和認定。
(三)負責全縣園區建設、管理的指導與協調工作。
(四)負責對園區實施的項目進行督促反饋。
(五)負責對鄉鎮、縣級部門的園區建設管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控、考核和測評。
(六)負責完成園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有關鄉鎮成立鄉鎮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領導小組,由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農業的副鄉鎮長兼任副組長,鄉鎮相關單位、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縣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申報工作。
(二)負責編制本轄區內縣級現代農業園區的規劃與實施方案。
(三)負責本轄區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質量監管、資金管理、工程驗收及續建管理。
(四)負責完成園區管委會下達的園區建設管理目標任務。
(五)負責完成園區管委會交辦的園區建設管理其他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鄉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由農業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在業務上接受園區管委辦指導。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建成園區的資產、產業、日常維護等管理;負責本轄區園區的安全穩定及矛盾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完成本轄區園區信息報送、統計年報等日常工作;負責完成園區管委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園區規劃申報立項條件:
(一)基地建設。
1.主導產業。園區重點聚焦糧油、柑橘、畜牧、水產等我縣優勢特色農業產業,選擇培育壯大1—2個主導產業。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推進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產業之間通過種養結合、生態循環、輪作倒茬、間作套種等方式相互聯繫,主導產業產值占園區農業總產值的80%以上,單位產出效益高於當地平均水平10%以上。
2.發展規模。園區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發展,種植業基地連片核心區規模應在300畝以上;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年出欄1200頭豬當量以上,並能實現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稻漁綜合種養面積核心區不低於300畝。不斷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品種結構、品質結構,積極發展中高端、個性化農產品。
3.綠色發展。推進“一控兩減三基本”計畫,推廣種養結合循環農業發展模式和技術,實施化肥農藥減量控害行動,化肥農藥用量持續減少,嚴格執行農業生產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發展綠色有機無公害農產品,建立生產檔案制度、產地準出制度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逐步將園區經營主體和農產品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平台,實現源頭控制、過程管理和全程可追溯。全年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二)設施裝備。
1.基礎設施。園區水、電、路、訊和公共服務平台等公共設施配套,生產生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路網、電網、光纖和行動網路全覆蓋,基本滿足農機作業要求,治污排污設施、排灌體系配套完善,高標準農田達到耕地總面積的65%以上,按照產業需求配套建設糞肥還田管網、儲存池等基礎設施。
2.生產裝備。按照產業特色和技術要求,推廣套用農作物耕、種、收先進機械和宜機化溫室設施、噴滴灌、溫濕調控、綠色防控、自動增氧、投餌設備、工廠化循環養殖設施設備、飼養與環境控制等先進適用設施裝備,提升園區機械化、設施化、智慧型化水平。機械化耕作水平達到80%以上;糧食作物機播(收)水平達到50%以上,經濟作物機播(收)水平達到20%以上。畜禽養殖設施設備滿足標準化需要。農業綜合信息化水平達到50%以上。
3.冷鏈物流。以實現鮮活農產品全程冷鏈物流為目標,有條件的要建有園區冷凍倉儲設施、運輸通道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基本實現冷鏈物流信息化、自動化、標準化。園區水果、蔬菜等農產品預冷率達到80%,冷鏈運輸率達到50%以上,肉類冷藏率、冷鏈運輸率均達到100%,不需要冷鏈物流的糧油、中藥材等農產品烘乾率達到80%以上,建有與園區規模配套、裝備先進的冷鏈物流基地和配送中心。
(三)產品加工。
1.產地加工。圍繞糧油、柑橘、畜產品、水產品等特色優勢農產品,就地就近建有氣調庫、通風庫、冷藏庫、冷凍庫,烘乾線、烘乾窯、烘乾房等挑選整理、清洗烘乾、冷藏保鮮、包裝貼牌等商品化處理設施設備。園區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率達到80%以上,把園區建成農產品精深加工優質原料產區。有條件的園區積極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
2.綜合利用。園區內農產品及其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模式機制先進,因地制宜推廣秸稈、籽殼等資源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套用。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田殘膜回收利用有序開展。園區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及回收處置率達到85%以上。
(四)農業新業態。
1.休閒農業。充分挖掘鄉土人文、田園鄉村、青山綠水等資源,因地制宜推動園區農業與旅遊、文化、教育、科技、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積極打造農事體驗區、科普教育區等休閒旅遊園區。
2.農村電商。園區信息進村入戶工程加快推進,園區益農信息社實現全覆蓋。積極發展農村電商服務,經營主體建有農產品網上銷售渠道,實現農產品線上線下同步行銷,電商銷售額占比達到30%以上。
3.農業服務。園區搭建有公益性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的平台,培育有為園區產業發展服務的經營性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有農作物生產、耕播收、病蟲防治等全程機械化服務和農資供應、病蟲害監測預警、勞務服務等專業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覆蓋面達到50%以上。
(五)品牌培育。
1.品牌創建。實施品牌建設“五大”工程,統籌運用區域公用品牌,創立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塑造園區品牌。積極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園區主導產品全部通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積極推進商標國際國內註冊工作,園區品牌農產品產量占比達到75%以上。
2.品牌行銷。園區主導產業品牌文化內涵豐富,打造有農產品品牌宣傳、展示、交流、交易平台和品牌農產品(食品)宣傳網路,積極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推動園區農產品(食品)進展會、進商圈、進超市、進市場、進餐企。園區每年參加縣級以上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1次以上。
(六)科技支撐。
1.良種推廣。積極引進、篩選、推廣名特新優品種,開展良種展示示範,園區種植業良種覆蓋率達到100%,畜禽主導品種覆蓋率達到80%以上,水產良種化率高於全縣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以上。
2.技術創新。園區要積極與市級以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建立合作關係,開展產業鏈技術集成與示範,開發功能性食品、方便食品、生物食品等產品。園區要探索構建企業主體、市場導向、產學研結合的農業科技創新平台,每年力爭套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1項以上。
3.科技推廣。園區可設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專家大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點)、星創天地等科技推廣轉化平台,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搭建農業技術傳播和信息交流平台,技能培訓制度化。園區主導產業先進實用配套技術推廣套用率達到98%以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從業人員培訓覆蓋率達到90%以上。
(七)組織方式。
1.主體培育。園區引進或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範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社區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與家庭農場,組建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培育省、市級示範社或示範場。
2.職業農民。園區要積極落實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培訓、扶持、社保、退養等制度,率先實現農民職業化發展。組織參加現代青年農場主培養計畫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畫,從農村留守人群中挖掘、選擇和培養一批新型職業農民,把返鄉下鄉人員培育為新型職業農民。園區有新型職業農民的村民小組占比達到80%以上。
3.聯農帶農。園區建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財政投入股權化、農村集體資產折股投入等創新性制度,完善“公司(園區)+農戶”模式,特別是扶持帶動小農戶發展模式,大力發展集體經濟,推行“園區+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戶”等利益聯結機制和合作機制健全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探索讓農戶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的新模式,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當地平均水平20%以上。
第七條 申報與認定程式。
(一)每年8月,由鄉鎮政府提交《井研縣級現代農業園區申報書》,對標編寫自評報告,提供鄉鎮推薦檔案、園區規劃以及自評報告相關佐證材料。
(二)每年9月,園區管委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實地考評,形成考評報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考評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縣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議名單,報園區管委會審議,經公示無異議,由縣政府命名授牌。經縣政府命名授牌的縣級園區,涉農財政獎補資金將以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優先、重點安排用於園區項目建設。
(三)縣級現代農業園區評定實施期限為5年,每年評定數量為10個。
第八條 各鄉鎮建立的高標準、高水平農業園區,均可申報創建縣級現代農業園區。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規劃方案。
(一)由園區管委辦牽頭,縣級有關部門參與編制全縣現代農業園區總體規劃和《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創建方案》,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二)有關鄉鎮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鄉鎮園區的總體規劃與實施方案,報園區管委會審定。
第十條 任務分解。
(一)由園區管委辦根據《省級現代農業園區創建方案》,統籌整合園區建設資金,制定任務分解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園區管委會審定,由相關鄉鎮政府與縣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根據實施方案和項目進行鄉鎮園區任務分解,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督查督辦。
進一步完善農業重點項目專項考核獎勵辦法,將重點農業項目協調推進工作納入相關部門和鄉鎮年度綜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中,並與部門、人員年度評優評先掛鈎。園區管委辦、縣委目標績效辦不定期檢查督辦反饋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執行情況,並對園區建設進度進行通報;對督查發現沒有按時完成重點工作的下發《重點工作督辦單》;對園區建設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扯皮、推進不力、發現問題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縣紀委監委、縣委目標績效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所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園區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園區所在地 鄉鎮政府和園區項目的主管部門。園區建設工程質量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與鄉鎮政府嚴把施工質量安全關,項目竣工後,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資金來源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整合財政涉農項目資金;
2.經營主體自籌資金;
3.社會捐助資金;
4.銀行貸款;
5.其他資金。
(二)資金管理。根據來源、用途分類管理園區建設資金。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按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管理,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章 管理與提升
第十四條 堅持構建園區2個“四位一體”新機制,即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四位一體”農業經營新機制,政府引導、金融支持、保險保障、訂單行銷“四位一體”農業發展新機制。
第十五條 園區建設完工後,管理責任主體是園區所在地鄉鎮政府,園區業務指導工作由園區管委辦負責,縣級相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服務和指導園區提升等工作。
第十六條 政府投入資金原則上按照《井研縣涉農項目撥改投管理辦法(試行)》(井府辦發〔2017〕6號)要求,重點扶持龍頭企業、業主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用於現代農業生產、加工、購銷和服務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經營主體管理。
(一)園區經營主體由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與一般種養戶組成,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進行經營。
(二)規範和落實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台,暢通流轉渠道,創新流轉模式,貫徹落實《井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井府辦發〔2016〕5號),推進園區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三)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經營主體須建立與園區所在地有關農戶“五保+分紅” 等利益聯結機制。“五保”即保土地租金、保集體資產有償使用、保吸納園區農民就近務工、保定單收購、保農業政策性保險;“分紅”即二次返利分紅。鼓勵園區經營主體創新有利於園區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
(四)各經營主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園區管理制度及相關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產業管理。
(一)園區所有經營主體要按園區規劃與建設時確立的主導產業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改變已確立的主導產業。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須通過論證並報園區管委會審查同意。
(二)園區管理責任主體必須督促各經營主體按照標準化、無公害化生產,並為經營主體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三)園區技術合作、指導單位和產業主管部門為服務責任主體,各產業服務責任主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深入園區開展產業技術上門服務。
第十九條 品牌管理。
(一)各部門、各鄉鎮、村(社區)、經營主體有保護園區農產品品牌、宣傳品牌的責任與義務。
(二)園區所在地鄉鎮、村(社區)和經營主體須強化品牌意識和行業自律。縣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宣傳,嚴肅查處誘使農戶早采的商販和收購企業,依法嚴厲打擊假冒侵權行為,保護我縣農產品品牌。
第二十條 續建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含縣級部門、鄉鎮、村組)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園區的建設內容;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須經科學合理統一規劃後上報園區管委會同意。
(二)園區內標識標牌(含縣級部門、鄉鎮、村組在園區內設定的宣傳欄以及各種附屬設施)由園區所在地鄉鎮進行規範管理;若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園區統一規劃,經園區管委辦報園區管委會審批後實施;未經批准實施的,堅決予以清理。
(三)縣級園區需鞏固提升與上檔升級的,由園區管委辦編制詳細規劃,報園區管委會審定後實施。續建項目按照新建園區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日常管理。
園區日常維護根據“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制定具體方案,落實責任主體,做到園區乾淨、整潔、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園區管理資金來源、用途和管理。
(一)園區管理資金來源:
1.農村公共服務維護資金;
2.縣財政補助資金;
3.其他資金。
(二)園區管理資金用途:
1.園區基礎設施維修維護;
2.園區管委辦辦公費用;
3.園區其他日常管護費用。
(三)園區資金管理。根據來源、用途,分類管理園區資金。由政府投入的資金必須按財政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管理,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將園區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相關鄉鎮和縣級部門的年度綜合績效目標考核。園區考核分縣級園區和鄉鎮園區兩類進行。
第二十四條 考核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園區建管任務完成、資金使用、產業發展、運行管理、經濟效益、財產管護、機制體制創新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具體考核細則由園區管委辦、縣委目標績效辦制定,報園區管委會同意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園區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有園區建設管理目標任務的縣級部門須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園區管委辦書面報告園區建設管理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委目標績效辦會同園區管委辦根據所下達的建管任務,對鄉鎮政府和縣級相關部門進行目標考核,確定年度考評結果,報園區管委會審定。縣政府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的鄉鎮政府和縣級部門給予表揚獎勵,對完成任務差的鄉鎮政府和縣級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範圍、標準界定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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