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外發〔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近年來中央1號檔案關於農業對外開放發展的相關部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管理,更好發揮試驗區對農業對外開放合作的探索引領作用,經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同意,現將《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辦法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我部。
農業農村部
2021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管理,更好發揮試驗區對農業對外開放合作的探索引領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全體會議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是指在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統籌下,由農業農村部牽頭認定,以地方自主建設為主要形式,以涉農開放政策集成試驗、外向農業發展模式探索及農業領域引資引智引技為重點任務的綜合性農業園區。
第三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的主要目標是,為農業開放發展政策創設、制度創新提供先行先試的平台,為農業雙向投資和貿易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農業領域進一步對外開放提供可推廣的政策、可複製的模式和可借鑑的經驗,並與國家有關園區、基地等實現“多區疊加”和“政策集成”,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農業農村高水平開放,服務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推動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工作。有關職責如下。
(一)部際聯席會議全體會議負責試驗區整體部署。主要包括:
1.決定試驗區總體方向和發展布局;
2.統籌研究試驗區重要政策,協調解決試驗區重大問題。
(二)農業農村部作為部際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單位,負責試驗區工作綜合協調。主要包括:
1.牽頭認定或取消認定具體試驗區;
2.牽頭審定具體試驗區實施方案;
3.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支持試驗區發展建設和政策試驗。
(三)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對試驗區建設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1.參與認定、考核評估或取消認定具體試驗區,根據
職能提出對於具體試驗區認定建設、實施方案的意見建議;
2.研究推動在相關政策試點、項目安排等方面對試驗區予以傾斜,實現“多區疊加”和“政策集成”。
(四)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試驗區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向部際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和農業農村部提出關於試驗區總體發展方向和布局、管理辦法、年度工作計畫的建議;
2.定期向部際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和農業農村部匯報試驗區工作進展,就具體工作事項與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溝通協調;
3.組織試驗區申報受理、考核評估等工作,提出認定或取消認定具體試驗區的建議;
4.聯絡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及具體試驗區管理機構,共同編制重點試驗區實施方案;
5.開展試驗區經驗提煉、政策交流、推廣宣傳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關單位,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工作的協調推動。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試驗區申報推送工作,配合完成試驗區考核評估;
2.指導編制和推動發布試驗區實施方案、發展規劃等;
3.指導試驗區落實發展建設和政策試驗任務,做好實施監督和風險管控工作;
4.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關單位支持試驗區發展建設和政策試驗;
5.組織開展試驗區經驗總結和成果報送工作,定期向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試驗區重要信息。
第六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一般指地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本地試驗區工作,建立專門管理機制,配備專門工作隊伍,承擔並落實好各項建設和試驗任務。主要職責包括:
1.開展試驗區申報工作,配合完成考核評估;
2.編制試驗區實施方案、發展規劃等;
3.落實試驗區發展建設和政策試驗任務;
4.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5.梳理試驗區工作計畫、建設進展、試驗成果和典型經驗,定期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七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申報認定工作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送、逐一審核認定的原則和程式開展。
第八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一般以地市為單位自願、常態化申報。如涉及墾區、跨市區或其他特殊情況,省級行政區也可直接申報。申報試驗區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省級農墾集團)需制定和提交詳細的試驗區實施方案,包括試驗區基本情況、規劃布局、建設內容、試驗政策、保障措施等。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受理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認定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遴選出符合基本申報條件、契合開放發展需求、建設目標任務明確、政策試驗計畫合理的試驗區,並以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辦公廳)發文的形式將認定申請和實施方案專報農業農村部。
第十條 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受理省級人民政府提交的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申請,在收到認定申請和實施方案後及時啟動審核工作,通過組織專業評審、開展實地調研、徵求部際聯席會議成員等相關單位意見,提出是否認定試驗區的建議,並上報部際聯席會議農業農村部召集人、部際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審核。對於擬認定的試驗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農業農村部網站公示 7 個工作日,如公示無異議,則予以認定並在農業農村部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申報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的區域原則上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區域範圍明確。試驗區具有明確的四至範圍和功能劃分,核心區面積一般不超過 100 平方公里。
2.區位優勢明顯。試驗區需位於沿海、沿邊區域或“一帶一路”重要節點;範圍內如有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綜合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國家農產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農業產業強鎮、優勢特色產業集群、高技術產業基地、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等國家有關園區、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基礎設施完備。區內水、電、路等配套齊全;具有現代化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條件;土地利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4.產業基礎良好。區內農業生產技術處於行業先進水平,或農業農村經濟具有突出特色;與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單位或知名國際農業院所、涉農國際組織開展長期合作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5.外向經濟活躍。區內企業積極開展農業對外經貿合作,前一年度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超過 5 億元人民幣,或累計農業對外投資存量超過 5 億元人民幣,或農業領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存量超過 3 億美元。
6.對外合作積極。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需建立省級農業對外合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前一年度促進農業對外合作延伸績效考核成績需在全國前 20 名;已經獲得省級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認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四章 發展建設
第十二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以地方自主建設為主要形式。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積極協調相關單位,依照審定的實施方案明確年度目標,推動試驗區建設。
第十三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應發揮優勢、培育特色,以涉農涉外政策創新和模式探索為主要任務。具體政策和模式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管理最佳化、農業雙向投資促進、農產品通關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國際人才引進、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 為促進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工作落實,加強試驗區發展經驗總結和政策模式推廣,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試驗區考核評估工作。試驗區認定後,原則上每兩年接受一次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發展考核評估採取第三方考核評估方式,具體工作採取現場評估和非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法,以現場評估為主。在進行考核評估時,充分考慮試驗區的認定時點、批次和類型,進行針對性的考核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試驗區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劃落實情況,工作機制設立和運行情況,政策試驗、模式探索情況,試驗區內產業發展及綜合效益情況等。
第十六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發展考核評估工作原則上採取以下程式:
1.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考核評估方案及有關指標體系,印發發展考核評估通知;
2.試驗區開展自評並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發展考核材料;
3.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關單位審核試驗區發展考核材料,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4.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完成評估報告,必要時會同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開展聯合現場覆核;
5.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考核評估結果上報部際聯席會議農業農村部召集人、部際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審核並徵求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同意後,以辦公廳發文形式反饋省級人民政府,抄送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十七條 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考核評估意見開展必要的整改工作。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考核評估情況做好經驗提煉和宣傳推廣工作,並對考核評估優秀的試驗區,協調在專項安排、項目推薦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第十八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試驗區考核評估事項由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履行年度計畫報批程式。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出現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按照程式予以取消認定:
1.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主動提出取消認定;
2.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
3.主要政策試驗因形勢變化而終止;
4.其它應對試驗區予以取消認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動提出取消試驗區認定,應徵得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意,並以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辦公廳)發文的形式向農業農村部提交取消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因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政策試驗終止等原因需取消認定的,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將相關建議上報部際聯席會議農業農村部召集人、部際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審核,並以部(或部辦公廳)發文形式告知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認定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對外合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