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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現“為國家試製度、為地方謀發展”的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長沙片區、岳陽片區、郴州片區(以下統稱各片區),總面積119.76平方公里。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充分發揮“一帶一部”區位優勢,落實“一產業、一園區、一走廊”核心功能定位,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形成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制度創新成果,推動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關鍵領域創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建成貿易投資便利、產業布局最佳化、金融服務完善、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質量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按照下列功能劃分,結合區位特點和產業特色,差異化推進片區建設和發展:
(一)長沙片區重點對接“一帶一路”建設,突出臨空經濟,重點發展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電子商務、農業科技等產業,打造全球高端裝備製造業基地、內陸地區高端現代服務業中心、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和中部地區崛起增長極。
(二)岳陽片區重點對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突出臨港經濟,重點發展航運物流、電子商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打造長江中游綜合性航運物流中心、內陸臨港經濟示範區。
(三)郴州片區重點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突出湘港澳直通,重點發展有色金屬加工、現代物流等產業,打造內陸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和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重要平台以及湘粵港澳合作示範區。
第五條 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加大開放力度,開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創新。
第六條 探索建立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確保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第七條 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對在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式合法,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按照“指揮有力、協調順暢、運轉高效”的原則建立自貿試驗區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統籌協調機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九條 設立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負責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重要政策、重大規劃、重點項目實施,審議批准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及相關工作方案、年度計畫,協調解決跨部門重要事項和問題,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條 省商務廳加掛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牌子,作為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領導小組關於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安排部署。
(三)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重大工作計畫,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度辦法、政策措施。
(四)協調、指導、督促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落實,檢查評估落實情況,總結創新案例,複製推廣創新成果。
(五)對接國家自貿試驗區工作主管部門,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
(六)加強與其他自貿試驗區(自貿港)的交流聯絡,建立合作機制。
(七)指導各片區科學推進重大項目,合理安排本地區財政資金、債券資金,積極引進社會資本,推動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
(八)負責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工作,統籌媒體資源,加強建設成果推介。建設自貿試驗區入口網站,實行統一開發,一站集成,資源共享。
(九)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各片區應分別成立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總體方案》和功能定位,制定並落實本片區發展規劃、實施方案。
(二)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政策措施。
(三)推進重大投資建設項目。
(四)探索、總結改革創新舉措,提出制度創新案例和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的建議。
(五)建立統計制度,統籌基礎系統建設,實行統計原則、標準和口徑一致。建立信息工作機制,及時報送、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數據、信息。
(六)協調有關部門在片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負責上級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職責,積極完成改革任務,開展制度創新。
第三章 投資改革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推進部門數據共享,實行市場監管、商務、外匯年報“多報合一”。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投資便利化機制,鼓勵外資投資先進制造業,支持重大外資項目在區內落地,探索與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商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對外投資合作,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項目和開辦企業,屬於省級備案管理範圍的,可由自貿試驗區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一帶一路”投資綜合服務平台,健全對外投資政策和服務體系,支持設立國際產品標準中心和行業技術標準中心,促進湖南企業及技術、標準、服務、品牌走出去。
第四章 貿易發展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貿易綜合監管模式,培育貿易新業態,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逐步將出口退稅、服務外包、維修服務等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動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政府部門、銀行和企業數據開放共享,實現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擴大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範圍,進一步加快影視產品出口退稅辦理進度,支持區內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最佳化出口退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出口貨物專利糾紛擔保放行方式,允許第三方以擔保金方式為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供專利權糾紛反擔保服務。
自貿試驗區探索解決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問題,將鐵路運輸單證作為信用證議付單證。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保稅倉儲貨物物權電子信息管理,建設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最佳化境外食品類展品管理,簡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臨時註冊驗核程式,免於境外實地評審(特殊食品除外)。加強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促進文物回流。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擴大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商品和機構範圍,開通農副產品“綠色通道”,最佳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試驗用特殊物品的檢疫查驗流程,推動快速放驗和通關。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開展礦石混配業務,完善倉儲、分銷、加工及配送體系,支持辦好中國(湖南)國際礦物寶石博覽會,支持依託現有交易場所,依法合規開展寶玉石交易。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在重點國別、重點市場建設海外倉,適時開通跨境電商中歐班列鐵路運郵的郵路出口業務,探索建設國際郵件、國際快件和跨境電商進出境一體化設施,支持汽車平行進口,逐步取消或放寬在教育、工程諮詢、會展、商務服務等領域服務貿易限制措施,支持離岸貿易業務和總部經濟發展,建立全球訂單分撥、資金結算和供應鏈管理中心。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申請條件,申請前一年外國投資者的資產總額要求降為不低於2億美元,取消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要求。支持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參與開展關稅保證保險、科技保險等業務。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以下措施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一)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試點,簡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境內支付手續,無需事先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三)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
(四)對區內發生的保稅貨物轉賣給予外匯收支結算便利。
(五)允許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
(六)完善跨境電商收付匯制度,允許區內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回款,按規定報告出口與收匯差額。
(七)探索開展境內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八)支持穩妥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以下措施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一)支持開展外部投貸聯動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科技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二)支持進口租賃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高端裝備。
(三)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支持開展境內外租賃資產交易。
(四)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
(五)增強金融推動產業綠色發展的引導作用,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金融機構運用區塊鏈、大數據、生物識別等技術提升金融服務能力。支持開展政府投資基金股權投資退出便利化試點。
第六章 國際投資貿易走廊
第三十條 制定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投資貿易走廊的專項發展規劃,探索完善區域協同開放機制和合作共建機制,推動自貿試驗區全面融入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戰略。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以下措施,積極推進長江經濟帶沿線自貿試驗區的合作共建和粵港澳大灣區的聯動發展:
(一)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推動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升產業協同合作能力。
(二)加強規劃協同,打造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快捷物流通道及中部地區貨運樞紐。
(三)探索完善異地開發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四)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允許港澳人員在自貿試驗區從事相關服務業並享受國民待遇。
(五)制定相關港澳專業人才執業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為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六)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
(七)支持湖南省對本省高職院校招收香港學生實行備案,鼓勵具備內地招收資質的香港院校增加在湖南招生名額。
(八)加強湘粵港澳四地文化創意產業合作,打造全球領先的5G視頻和電子競技產業基地。
第三十二條 支持長沙黃花國際機場獲取包括第五航權在內的航權資源,探索開展經停第三國的航空客貨運業務,增加國際貨運航班,建立進口食用水生動物、冰鮮水產品、水果集散中心和進口醫藥物流中心。
支持長沙黃花國際機場與岳陽三荷機場合作共建、協同發展,實現幹線與支線聯動,打造全省航空貨運樞紐。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長沙金霞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動發展,提升中歐班列(長沙)運營規模和質量,加快建設長沙陸港型國家物流樞紐。推進跨境電商貨運班列常態化運行。探索開展高鐵快運。
第三十四條 提升岳陽城陵磯港區功能,全面推進黃金水道建設,加快建設岳陽港口型國家物流樞紐,有序發展岳陽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線,積極拓展至東協、日韓、非洲等國家和地區接力航線。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探索承接沿海產業轉移的路徑和模式,開展飛地經濟合作,建立健全區域間互動合作和利益分享機制,支持承接產業轉移。
第七章 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
第三十六條 制定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專項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對非經貿合作長效機制,探索地方對非經貿合作。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辦好中非經貿博覽會,推進對非認證認可、合格評定結果國際互認和中非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合作。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中非經貿合作新模式,推動建設中非經貿合作公共服務平台、非洲在華非資源性產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開展中非易貨貿易。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創新對非經貿合作金融平台和產品,支持設立中非跨境人民幣中心,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在對非跨境貿易、清算結算、投融資等領域落地,提升對非金融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打造中非客貨運集散中心,探索加強岳陽城陵磯港與非洲重點港口的對接合作,建設岳陽水果、木材進口指定監管場地,拓展與非洲國家的空中客貨運航線,支持擴大進口非洲棉花、咖啡、可可、腰果、鯷魚、木材等優質農林產品,拓展中非農業合作。
第四十一條 統籌對非援助資源,實施對非人力資源培訓等項目,助推對非經貿合作。
第八章 先進制造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 制定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專項發展規劃,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國家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國家級軌道交通裝備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綠色建造創新基地,支持發展航空航天衍生製造、試驗測試、維修保障和服務網路體系,支持建設裝配式建築全產業鏈智慧型建造平台、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支持工業網際網路服務商和“上雲上平台”標桿企業發展。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龍頭企業建設全球售後服務中心和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跨境寄遞服務網路、國際行銷和服務體系。支持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裝備、航空航天等產業龍頭企業建設二手設備交易中心,促進我省優勢產業走出去。
第四十五條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兩頭在外”的工程機械、通信設備、軌道交通裝備、航空等保稅維修和進口再製造。探索開展“兩頭在外”的“航材包修轉包區域流轉”業務試點。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完善重點產業鏈為目標的技術創新體系,建立企業技術需求清單,加強協同創新,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探索建立公允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
第四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完善智慧財產權歸屬制度,搭建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構建一體化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多元化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與快速維權機制,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九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九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強化競爭政策實施試點,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力改革試點,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加強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最佳化要素供給。
第五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探索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自主查詢、自主申報”制度,開展“證照分離”“一業一證”“一件事一次辦”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最佳化行政管理職能與流程。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實行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能力。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強化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風險防控和處置機制,切實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防範。
第五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立商事糾紛訴調對接、仲裁制度,搭建國際商事仲裁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糾紛解決渠道。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統籌實施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人才支持計畫,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信息發布和報送機制,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及時發布相關數據、信息;通過規定的途徑及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涉及自貿試驗區的政策內容、管理規定、辦事程式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方便查詢。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創新發展、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地方立法研究,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長沙市、岳陽市、郴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總體方案》和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湘政發〔2021〕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解讀
一、必要性
建立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自貿試驗區肩負著“為國家試製度,為地方謀發展”的重要使命,是新時代推進改革開放,新形勢下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戰略舉措。
自貿試驗區獲批以來,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開。制定《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既是自貿試驗區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也是其他工作任務落實的重要保障,對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總體方案》明確要求“湖南省要完善工作機制,構建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管理隊伍;要加強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制定出台《管理辦法》,對這些要求加以具體明確,可以解決自貿試驗區掛牌和初期運作的制度需求,也為今後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規打下基礎。二是自貿試驗區掛牌以來,行政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形成,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片區管理機構的職能職責,有助於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為其依法履職提供依據。三是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建立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參與機制,建立激勵、容錯機制,有助於整合資源,調動各方主體參與建設自貿試驗區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
二、依據
(一)《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二)《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起草原則
(一)以總體方案為綱。總體方案是湖南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綱領性檔案,具有高度權威性。《管理辦法》作為保障總體方案貫徹落實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做到全面反映總體方案內容,又不超出總體方案範圍,因此,在體例結構上,以總體方案為準,其中,管理辦法第三至第九章對應總體方案第三部分主要措施和任務的內容,第一章部分條款、第二章對應總體方案第一部分指導思想、第二部分區位布局、第四部分保障機制方面的內容。在內容轉化上,以總體方案的主要改革任務為基礎,按照“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儘量使用一些開放性、方向性的語言,為制度創新預留空間,以最大限度的匯聚各方力量來自貿試驗區播下良種,更好地發揮各方力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突出湖南特色。湖南自貿試驗區除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共性任務,如:深化投資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等之外,還需要結合湖南實際,開展特色任務試點,如: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投資貿易走廊、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等,這些都在《管理辦法》中做了詳細的規定。
(三)借鑑其他自貿試驗區經驗。赴相關省市區進行調研,吸收借鑑了上海、浙江、山東、重慶、湖北、天津等省市立法中的容錯免責機制、信息發布報送制度等相關規定。
四、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為10章59條:
(一)關於總則(第一至第七條)。規定了《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戰略定位和區域功能等內容。同時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解放思想,積極主動探索制度創新,並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和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二)關於管理體制(第八至第十二條)。規定了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設定的原則,規定了省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片區管理機構和主要責任單位的職責。
(三)關於投資改革(第十三至第十七條)。規定了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鼓勵外資投資機制、支持對外投資合作和完善投資服務體系等內容。
(四)關於貿易發展(第十八至第二十五條)。提出了貿易發展的總體要求,並從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最佳化出口退稅服務、創新監管模式、提升通關效率、促進礦物寶石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五)關於金融創新(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條)。以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開放創新為重點,規定了金融領域對外開放、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和其他金融創新等方面的內容,並對金融開放創新中的風險防控做了規定。
(六)關於國際投資貿易走廊(第三十至第三十五條)。與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先進制造業發展等構成了極具湖南特色的改革創新事項。提出規劃先行,要統籌制定打造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投資貿易走廊的戰略規劃。要採取有效措施,推進長江經濟帶沿線自貿試驗區的合作共建和粵港澳大灣區的聯動發展。要全面提升海陸空運能力,暢通國際化發展通道。要積極探索承接產業轉移的路徑和模式,最佳化承接產業轉移布局。
(七)關於中非經貿合作新路徑新機制(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一條)。強調製定中非合作專項規劃,搭建對非經貿合作平台,建立對非經貿合作長效機制。規定了中非合作機制、合作模式,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非農業合作和對非援助等內容。
(八)關於先進制造業發展(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制定先進制造業專項規劃、打造高端裝備製造業、完善製造業產業鏈、支持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和進口再製造、支持技術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套用和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九)關於營商環境(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強化公平競爭、降低要素供給成本、最佳化政務服務、加強信用監管、商事調解和仲裁、支持人才引進、政務公開以及最佳化法治環境等內容。
(十)關於附則(第五十八至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其他政策適用、片區配套制度建設、生效日期等事項。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語言規範和具體措施的衝突。《管理辦法》為政府規章,其語言表述需要符合法言法語的基本要求,但規範語言無法充分覆蓋、精確表達總體方案中提出的具體任務和措施,而過分忠實總體方案又將損害《管理辦法》的規範性。我們認為,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工作主要以總體方案為準,力爭和總體方案保持一致,這樣可使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更加容易領會自貿試驗區內的法規政策。
(二)做好《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立法準備。根據現有自貿試驗區的立法經驗,最終將出台《自貿試驗區條例》取代《管理辦法》。目前,《條例》已列入2021年省政府立法計畫,省自貿辦將加強與國家部委、省直有關單位和三市政府的溝通銜接,配合做好立法調研,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自貿試驗區條例》並推動地方立法,形成自貿試驗區建設及制度創新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