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湖南省開發區條例》是為了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湖南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發揮開發區經濟建設主支撐和主陣地作用,加快現代化湖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湖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開發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湖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全省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發揮開發區經濟建設主支撐和主陣地作用,加快現代化湖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定義】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有明確地域界限,以製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基本原則】開發區的管理和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市場化、規範化、高效化,遵循改革創新、集聚集約、綠色低碳的原則,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努力建設成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和引領區。
第五條 【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籌、分類管理、權責清晰、協調聯動、規範高效的開發區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制定加快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全省開發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統籌協調、綜合評價等工作,省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按對應的省級部門職能職責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管理機構定義】開發區管理機構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權清單,行使權力、承擔責任。
第八條 【設立審批】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布局需要新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變更升級和調擴區管理】開發區名稱變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調整,按照設立申報程式報請批准。
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具備升級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轉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區調區擴區,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管理機構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聚焦開發區實際需求,推進標準化賦權、差異化承接,有序放權賦權到位。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管理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賦予設區的市(自治州)經濟管理許可權和部分省經濟管理許可權;對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賦予設區的市(自治州)經濟管理許可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賦予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制定清單對外公布。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應當依託“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簡化審批流程,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對不適宜下放的許可權,應當通過延伸服務視窗、開通網路直報連線埠、建立領辦代辦服務制度等方式,為開發區企業提供便利。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在開發區成立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一條 【具體職責】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修改、實施本開發區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編制本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或審核本開發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資制度,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四)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五)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協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相關工作;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內部機構設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職能機構,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社會事務職能剝離】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堅持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具備條件的開發區有序剝離社會事務管理職能,交由屬地政府承擔。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人事】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支持開發區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人才依法有序流動。鼓勵具備條件的開發區按照規定探索實行崗位聘任制、競爭上崗制。
開發區可以採取市場化方式選聘管理和技術人員,實行契約管理,不受職數等限制。
第十五條 【財政】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開發區財政體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開發區可以實行財政獨立核算。
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預算、決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六條 【薪酬】支持開發區分類最佳化工資收入分配辦法,鼓勵開發區按相關規定建立績效薪酬制度,實行可量化的績效考核和差異化的薪酬分配。
第十七條【派駐機構】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一般不在開發區設定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市場化運營】創新開發區規劃、管理、建設、運營機制,有序推進政企分離、管運分開,鼓勵開發區探索將開發區設計、建設、招商、運營、服務等事項依法交由市場主體承擔,支持開發區因地制宜引入專業化機構、各類所有制企業等主體,按規定投資建設、運營開發區或託管現有開發區,促進開發區實體化運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
第四章 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 【規劃編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產業布局、區域布局、組織保障等內容,推動形成布局合理、錯位發展、功能協調、安全環保的開發區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地區開發區發展規劃。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組織編制開發區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確定產業特色、空間布局和任務舉措,並與同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支持開發區建設,加大對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適度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第二十一條 【用地規劃】開發區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空間規劃,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新增工業和生產性服務用地計畫原則上優先安排在開發區。
第二十二條 【土地供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土地綜合治理,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開發區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應當由以出讓為主向租賃、出讓並重轉變,推廣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標準地加承諾制、彈性年期出讓等相結合的供地方式。
自然資源部門和開發區應當推進節地增容,鼓勵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地下空間利用、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
第二十三條 【存量用地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存量用地盤活機制。
開發區應當綜合運用相關政策,加大閒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對閒置用地依法進行處置,對低效用地可以通過收購儲備、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促進再開發。
第二十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應當配套電力、燃氣、供熱、供水、通信、道路、消防、治污等基礎設施,加快建設為企業服務的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體系和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推動開發區產業數位化轉型和數字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安全環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開發區發展與安全,推進安全監管能力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提升安全監測預警能力,督促開發區企業履行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定位布局】省人民政府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產業布局的統籌指導,堅持製造業為主的發展方向,指導開發區合理最佳化布局主特產業,堅持開放合作、高端引領、集約發展的原則,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稟賦和優勢特色,因地制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各開發區主特產業布局,推動開發區特色化、差異化、集聚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集聚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聚,支持開發區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產業鏈,引進培育關聯度大、產業影響和帶動力強、在產業鏈中占據優勢地位的龍頭企業,吸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
開發區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產業集群區域布局的統籌規劃,重點打造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培育未來以及新興支柱產業集群,推動傳統優勢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招商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可以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措施,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最佳化招商引資環境,提升招商引資工作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推動優質項目向開發區集聚。
第二十九條 【開放合作】鼓勵省內開發區之間開展跨區域合作共建,建立產值核算和成本分擔、利益共享機制。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開展跨省合作或與其他國家(地區)開展國際合作。支持開發區與國家級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聯動發展。
第三十條 【綠色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改造和節能降碳改造,推廣套用先進適用低碳技術與設備,打造綠色工廠和綠色園區。
第三十一條 【禁止項目】禁止在開發區建設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的;
(二)生產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產品的;
(三)已列入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
(四)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六章 科技創新
第三十二條 【發展戰略】開發區應當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主特產業,加快集聚創新資源,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
第三十三條 【創新機制】開發區應當深化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創新人才引進和激勵機制,激發科技創新動力活力。
第三十四條 【創新平台】支持開發區布局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創新平台、新型研發機構、產業創新聯合體等。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建設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
鼓勵開發區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和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放共享重大科研設施和設備儀器。支持開發區開展異地研發孵化。
第三十五條 【研發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應當向開發區傾斜,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和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
開發區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新發展。
第三十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促進科技成果在開發區轉化落地。
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創業創新孵化體系,鼓勵引進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推進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載體標準化、市場化、專業化發展。
第三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開發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機制,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
第七章 保障促進
第三十八條 【政策保障】開發區所在地的市州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為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九條 【資金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法採取直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開發區發展。
鼓勵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結合本級財政收入狀況,將開發區實現的本級財政收入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支持開發區滾動開發建設,促進開發區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條 【金融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金融機構為開發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支持商業銀行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第四十一條 【要素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要素保障機制,加大對開發區內企業的用地、用能、用水、交通、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第四十二條 【人才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措施,為開發區人才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三條 【誠信環境】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及依法訂立的契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示和共享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信息,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四條 【評價激勵】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開發區綜合評價體系,完善獎懲制度,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開發區實行差異化激勵和動態管理。對綜合評價較好的開發區通報表彰,在土地指標、環境容量、財政轉移支付、編制資源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對綜合評價較差的開發區予以通報和督促整改。開發區綜合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擴區、調區、升級、退出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法律責任】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上報的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者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影響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容錯糾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幹事創業。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除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特殊開發區參照執行】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納入開發區管理序列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1996年3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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