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 通過會議: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4號
《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
第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遵循依法規範、客觀公正、依靠職工、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鄉鎮(街道)工會、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等負責本區域或者本行業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用人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與同級總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與健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總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法律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勞動關係矛盾預防預警和源頭治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總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勞動關係的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總工會參加。
第七條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事項進行協商,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工會應當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支持用人單位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引導職工依法合理有序表達訴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八條工會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平等就業情況;
(二)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三)集體協商情況和集體契約的訂立、履行情況;
(四)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等的規定執行情況;
(五)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規定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措施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情況,對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的處理情況;
(七)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等的特殊保護規定執行情況;
(八)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和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九)職工職業培訓及其經費提取、使用等規定執行情況;
(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執行情況;
(十一)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職工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事項。
第九條縣級以上總工會、新就業形態平台企業以及關聯企業依法建立的工會,應當重點加強對平台企業以及關聯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督促企業履行用工責任,與行業協會、平台企業以及關聯企業或者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計件單價、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勞動定額、報酬支付辦法、進入退出平台規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障、獎懲制度等開展集體協商;督促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算法確定等重大事項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條工會設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負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具體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任期和本級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用人單位工會會員不足五十人的,可以配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在用人單位聘請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所在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性。
縣級以上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社會有關人士參加。
鄉鎮(街道)工會等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從工會工作者和職工民眾中推選產生。
用人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本單位工會會員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二)辦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事項;
(三)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
(四)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工會交辦的其他勞動法律監督事項。
未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監督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縣級以上總工會負責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第十四條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勞動法律監督投訴舉報制度。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公布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等,接受諮詢、投訴、舉報。
工會通過實地調查、網路巡查、風險排查等方式發現問題線索後,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線索,應當進行登記。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經調查,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成立的,可以給予口頭提示或者報同級工會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必要時,組織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和職工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根據需要由同級工會或者由同級工會提請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出意見書的工會作出書面答覆。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總工會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並移交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結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總工會。
第十七條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需要的條件和時間,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無正當理由不得以扣減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調整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關係等方式,減損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總工會移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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