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2021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內蒙古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2021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2021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而制定。本條例大案制定是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公告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五號 2010年3月25...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收繳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違法...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護監察辦法 (1991年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號)第一條為加強勞動保護國家監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內企業及有生產勞動的事業單位和部門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監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情形或者勞動契約約定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或者作出不利於其履行職責的崗位變動。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組織有權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有權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公司登記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等...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的規定,為職工繳納醫療、養老、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監督契約的執行,及時糾正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企業裁員、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徵求工會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處分職工時,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十七條 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八條 工會...
第三條 勞動保護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民眾監督相結合的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行使勞動保護的國家監察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本行業勞動保護的行政管理;工會組織對勞動保護實行民眾監督。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內的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及有生產勞動的事業單位或者部門。本條例也適用於自治...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契約規定》已經2003年10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2月11日起施行。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契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
2002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民主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為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1995年4月21日,自治區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
第十五條自治區、盟市、旗縣(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標準和護理等級鑑定。第十六條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人事、工商、財政、銀行、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向本單位勞動者...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 保險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養 老保險具體工作。旗縣級以上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維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查、管理和監 督檢查。旗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並對集體契約的履行進行監督。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第五條 簽訂集體...
根據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鄉鎮企業依法實行民主管理,投資者在確定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和企業負責人,作出重大經營決策和決定職工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實施情況要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依法自主招聘、辭退職工,在招聘錄用職工時必須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
第三十四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措施計畫和執行情況,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計畫執行情況,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重大事故的處理情況,接受民主監督。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規定的職責,組織...
(五)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定額支付、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七)對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進行考評驗收;(八)調查、處理建築施工中的事故,對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規定會同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和組織調查、處理。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