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

株洲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

株洲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於2021年7月2日株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株洲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8/1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引導煙花爆竹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產業引導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會、生產作業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煙花爆竹產業管理服務機構做好煙花爆竹產業引導工作;
(三)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科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與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遊、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產業引導相關工作。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煙花爆竹產區的合作,推動湘贛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產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後工作,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參與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工作,提供服務和指導。
第二章 安全生產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安排企業負責人帶班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值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並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帶班和值班人員應當召開班前會,針對上一班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結合每個環節和崗位,部署當班安全生產以及各崗位協調處理事項,提示安全生產重點管理事項,檢查作業人員精神狀況,強調安全生產行為規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帶班和值班人員下班前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場所、生產物料和作業工具進行整理、清掃和清潔,排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實施下列行為:
(一)具有多個生產經營場所的企業未實行安全、生產和資產統一管理的,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的;
(三)違規出租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線、設施設備和工(庫)房的;
(四)超定員、超藥量、超許可範圍、超設計生產能力、改變工房設計用途、擅自改變生產工藝流程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行為。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並查驗購進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化工原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現購進的易制爆原料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將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易制爆原料放在專用倉庫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單獨儲存,並實行專人管理、登記、分發。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種類範圍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以及易制爆原料的數量、流向,並將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的流向信息及時錄入應急管理部門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將易制爆原料流向的信息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採取技術、管理等措施排查風險、整改隱患,並每月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下列排查整改情況:
(一)工(庫)房使用是否符合設計用途要求;
(二)生產產品是否超藥量、超範圍或者超級別;
(三)原料是否使用違禁藥種;
(四)待修機械設備內是否殘存藥物;
(五)機械設備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六)防雷、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生產設備、電氣設備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七)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八)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產整改,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產、停產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及時、安全處置庫存的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易制爆原料,清理生產場所和機械設備。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恢復生產前,應當制定復產方案,全面組織員工教育培訓,完成工(庫)房清理和危險性廢物的處理,做好機械設備調試以及防靜電、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設施性能檢測查驗等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遇有高溫、低溫、雷電、暴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止生產。
除法定情形並由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要求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普遍停產的措施。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煙花爆竹處置場和燃放試驗場並制定管理辦法,規範銷毀非法生產、廢棄煙花爆竹,余廢藥物處置和試驗性燃放等行為。
第十四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煙花爆竹產業管理服務機構,對本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生產情形或者有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產業引導
第十五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調整結構,最佳化布局,引導煙花爆竹產業實現安全環保、傳承創新和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為煙花爆竹產業和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下列支持和服務:
(一)採取多種方式了解、解決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矛盾和問題;
(二)最佳化煙花爆竹企業辦證、換證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和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三)確保煙花爆竹企業平等享受財政資金安排、金融貸款、土地供應、標準制定、項目申報、業務承接、職稱評定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
(四)建立與海關的出口協調機制,為出口煙花爆竹海關監管提供查驗和檢驗平台,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物流通道建設;
(五)幫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倉儲企業、外貿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鼓勵煙花爆竹產業的技術創新,改進產品生產工藝,研發新產品;
(七)對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企業予以獎勵或者補貼。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通過市場調節組建煙花爆竹產業集團,改善安全生產基礎條件,促進產業整合發展。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自願有序退出、整合兼併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安全環保係數高、適合城市、景區燃放的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的自動混藥機、自動裝藥機等單工序或者連續涉藥工序設備,逐步在涉藥危險工序實現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生產,實現涉藥危險工序人機隔離操作。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採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二十條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傳承與發揚傳統文化,培養煙花爆竹工藝美術大師。加強“醴陵煙花爆竹製作技藝”“花炮祖師李畋祭奠”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傳承力度,不斷提升保護級別,培育各級代表性傳承人。推動煙花爆竹製作技藝和煙花爆竹燃放習俗列入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煙花爆竹產業與文化、旅遊等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煙花爆竹地理標誌產品的創建、保護和宣傳,組織建設煙花爆竹文化博物館,推動舉辦文化節和焰火燃放展示活動,提升地理標誌產品在國內和國際的認知度。
第二十二條 市、煙花爆竹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引進、培養煙花爆竹人才:
(一)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設定煙花爆竹相關專業,與煙花爆竹行業協會、生產企業合作,培養煙花爆竹科研、生產專業人才和工藝美術系列、註冊安全工程師等高級技術職稱人才;
(二)建立科技專家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協作平台,實現煙花爆竹科研成果轉化精準服務;
(三)制定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來本市煙花爆竹行業就業、創業。
第二十三條 支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發揮煙花爆竹主產區優勢,開展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生產、經營、運輸相關標準研究,積極參與國際、國家標準的制定。
探索制定涉藥機械產品安全質量、主要原料、模壓工藝煙花環保控制標準、安全環保煙花等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促進行業標準化水平的提高。
推動煙花爆竹國際標準化合作與交流,推進國內標準與國外標準的轉化運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套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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