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是株洲市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
- 實施地區:株洲市
株洲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整頓治理促進煙花爆竹產業安全發展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16號)、《湖南省落後煙花爆竹企業退出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湘煙花整〔2016〕1號)等檔案精神,為推進我市煙花爆竹產業供給側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切實做好全市落後煙花爆竹企業整頓退出工作,推動全市煙花爆竹產業安全健康發展,結合株洲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非主產區煙花爆竹企業逐步淘汰,有序退出”的總體規劃,根據省委、省政府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工作要求,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依法依規”的原則,採取嚴格標準、嚴格許可、逐步淘汰等措施,確保我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全面退出。
二、工作目標
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引導全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退出,2016年、2017年分別退出70家和50家,有效防範和杜絕重特大事故。
三、退出對象
根據湘政辦發〔2016〕16號檔案要求,依法依規確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對象:
(一)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違反公安、安監、國土、林業、環保、工商、質監、稅務和消防等國家法律法規,應依法予以關閉的;
(三)企業自願申請退出煙花爆竹生產的。
2017年12月31日以後,符合煙花爆竹企業退出條件,又不主動申請退出的,將依法強制關閉且不享受退出相關獎勵政策。
四、保留企業的必備條件
保留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達到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要求:
(一)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
(二)符合煙花爆竹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2009)規定要求;
(三)真正實行“五個一”生產。即一家企業,一套許可證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控制度、一個統一核算體系。
嚴禁轉包分包和假整合。鼓勵家庭管理式企業向現代股份制企業轉變。
五、驗收條件
擬退出企業應提交以下相關完整證明資料,方可辦理退出驗收:
(一)簽署自願退出書面協定(經由人民政府關閉或安監部門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除外);
(二)企業清算報告及履行清償義務證明;
(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註銷檔案;
(四)原輔材料、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廢藥物已銷毀處理的有關資料(含圖片);
(五)拆除相應廠房(生活用房、成品庫、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1.3級工庫房可以除外)、生產設備設施證明及覆核資料;
(六)退出企業名單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公示情況證明。
上述驗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查把關,按一企一檔,由市、縣分別保存,資料原件交縣級以上檔案館室保存五年備查。
六、獎補範圍
(一)納入獎補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兩證齊全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2.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自願退出煙花爆竹生產,並拆除相關設備設施和工庫房;
3. 註銷煙花爆竹生產相關證照,並按規定程式驗收合格。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產企業不納入省級獎補範圍
1. 被兼併重組仍在生產煙花爆竹的;
2. 事故導致依法關閉的;
3. 被安監部門予以吊證處罰後依法關閉的;
4. 曾享受過項目遷建補償(賠償)的;
5. 吊(注)銷證照後仍擅自組織生產的;
6. 國務院安委辦部署全國煙花爆竹攻堅工作以前(2014年3月25日)安全生產許可證失效的。
七、獎補標準
(一)省級獎補按以下標準核定
1. 爆竹企業50萬元/家,煙花企業(含黑火藥、引火線,下同)100萬元/家。
2. 對實現整體退出的縣市區,額外獎補爆竹企業5萬元/家,煙花企業10萬元/家。
3. 對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驗收的,額外獎補爆竹企業2萬元/家,煙花企業5萬元/家。
(二)市級獎補按以下標準核定
1. 爆竹企業12.5萬元/家,煙花企業(含黑火藥、引火線,下同)25萬元/家。
2. 對實現整體退出的縣市區,額外獎補爆竹企業1.25萬元/家,煙花企業2.5萬元/家。
3. 對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驗收的,額外獎補爆竹企業0.5萬元/家,煙花企業1.25萬元/家。
八、工作步驟
(一)制定完善產業政策和實施方案(2016年6月-9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湘政辦發〔2016〕16號檔案和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煙花爆竹產業政策,制定退出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縣市區獎補政策,並於9月30日前報市關閉退出辦。擬整體退出的縣市區還需上報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和零售)的布點方案。
(二)全面動員部署(2016年8月-9月)。召開全市煙花爆竹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動員會議,通過主流媒體宣貫省、市落後煙花爆竹退出工作政策和產業轉型方向。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當地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宣傳,確保轄區內所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掌握退出工作要求及相關政策。
(三)聯合執法推動(2016年6月-9月)。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年”部署開展全市“煙花爆竹百日執法”行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安監、國土、林業、環保、工商、質監、稅務和消防等部門制定詳細執法方案,開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全覆蓋專項執法行動。各縣市區煙花爆竹整頓退出工作領導小組於6月20日將各縣市區的執法行動方案報“市整頓治理辦”,“市整頓治理辦”將組織不定時抽查督導。
(四)引導企業自願申報退出(2016年9月30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退出、保留企業的規定,組織全面摸底,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願、依法依規、有序平穩”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導企業自願申報退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式擬定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退出目標的60%)和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退出目標的40%)前退出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名單,上報市關閉退出辦。
(五)組織實施退出(分別於2016年12月31日前和2017年10月31日前)。
1. 各縣市區針對每家企業實際,制定更具體的“一企一策”退出或轉產實施工作方案。
2. 對已簽訂自願退出書面協定的,公示退出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3. 指導企業按照規定處置原輔材料、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廢藥物。
4. 指導企業拆除相應廠房、生產設備設施。
5. 完成企業清算,申請註銷相關證照。
6. 申請驗收。
(六)組織驗收審查,核定和兌現獎補(2016年7月-2017年12月)。按照“縣實施、市驗收、省抽查”的要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上報,省退出辦按不低於10%的比例抽查。對市人民政府驗收合格,且經省退出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和抽查合格的,兌現獎補資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株洲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分管經信、公安工作的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協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經信委、市安監局、醴陵市政府、攸縣政府、茶陵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相關縣市區分管負責人和市直部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關閉退出辦)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下設關閉退出和整頓治理兩個小組,分別由市經信委和市安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
全市落後煙花爆竹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落後煙花爆竹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的領導,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必須具體抓。市關閉退出辦負責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退出工作,確保退出任務按時完成。
(二)明確部門職責。
1. 安監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監管,負責煙花爆竹退出過程中的綜合協調、工作、企業安全監管。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註銷工作。
2. 財政部門會同經信、安監部門研究制定全市煙花爆竹退出獎補辦法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負責退出獎補資金的撥付和監督使用。
3. 發改部門負責制定退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轉產扶持政策和措施。
4. 經信部門牽頭制定退出煙花爆竹生產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措施,指導有條件的企業轉產其他工業項目以及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土地轉為工業用地。
5. 公安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運輸、燃放和余廢藥物處置環節的安全監管,負責退出過程中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煙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的處置和廢舊(棄)成品的銷毀工作。
6.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貨運站(場)、運輸港口煙花爆竹裝運、臨時存放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船舶適裝審核。
7.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安監部門全面清查處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發貨、收貨和場內搬運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8. 質監部門要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要嚴格依法處理。
9. 海關部門要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通關查驗。
10. 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檢驗、貨櫃監裝。
11. 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退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的核銷工作。
12. 稅務部門負責核實退出企業產值和稅收解繳情況及註銷企業稅務登記(企業關閉)或轉產新辦企業稅務申報。
1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退出企業員工工資清償、社會保險費辦理。
14.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退出企業土地復耕工作。
15. 林業部門負責研究制定退出企業林地綠化扶持辦法。
16. 環保部門負責退出企業的環境監督工作。
17. 信訪、維穩部門負責涉及退出企業的來信來訪以及相關政策諮詢和民眾工作。
18. 政府經濟金融辦負責處置退出過程中暴露出的亂集資和高息攬儲等問題。
19.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退出政策的合法性審核。
20. 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退出過程中有關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違紀行為,受理民眾的控告、檢舉。
2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稅務、交通等部門加大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領域的非法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吊(注)銷退出企業有關證照。
(三)嚴格監督檢查。按照標準嚴格驗收抽查工作,切實防範任何方式的騙取財政獎補資金行為。要暢通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在退出工作期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分片包乾、專人盯守等方式,進一步強化經常性督查、巡查和執法,嚴防爆炸性藥物丟失和安全生產事故。
(四)嚴格保障工作經費。為確保我市落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治理和關閉退出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工作費予以保障。
(五)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退出工作任務完成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建煙花爆竹專項稽查隊伍,進一步強化“打非”工作由公安牽頭,從公安、安監、交通、工商、質監等部門抽調專人負責、集中辦公;縣市區財政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給予保障,防止因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後非法生產行為抬頭,對非法生產要冒頭就打,確保關死關嚴;同時,各縣市區要建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舉報獎勵制度,設立獎勵資金和公布舉報電話,發動人民民眾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確保非法生產能及時發現、及時打擊取締到位。
(六)嚴格考核獎懲。市人民政府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退出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未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取消公安、安監、國土、林業、環保、工商、質監、稅務和消防等部門年度安全生產評優資格,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市政府說明原因,分管領導予以誡勉談話。對按時完成整頓退出任務的縣市區及相關單位優先評優,給予獎勵。
(七)切實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穩定風險評估,通過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