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是長沙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9月1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和煙花爆竹生產所需的引火線、煙火劑、黑火藥、化工原材料的生產、儲存、運輸、購銷以及煙花爆竹的燃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堅持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煙花爆竹業務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煙花爆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安全檢查。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檢查或舉報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督促生產經營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七條 嚴格控制新建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生產項目。新建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生產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公安、環保部門和煙花爆竹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建廠選址及廠房布局,並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准證》。項目竣工後,向市、縣(市)公安部門申領《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申領《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准證》的程式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建、改建廠房,應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公安部門、煙花爆竹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設計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需繼續生產的企業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縣(市)公安部門申請換髮新證。有效期內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停業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廠房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的規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條件應與生產產品種類相適應。公安部門在核發《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核定產品種類,企業必須在核定的範圍內進行生產。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產品的單個含藥量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未經省級公安部門批准,禁止生產直徑超過38毫米的禮花彈。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區、倉庫區、燃放試驗場應當遠離集鎮、學校、居民密集區,避開架空高壓輸電線、二級以上的公路、水庫堤壩。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新建建築物及燒窯、葬墳、取土。
第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確定一名其他負責人具體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企業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規程,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按生產工人的1%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車間班組應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從事藥物操作的工人,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由具有兩年以上有藥工序生產工作經驗、熟悉業務、工作負責的人員擔任。
工人上崗、變換工種及變換產品前,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認真填寫安全日誌,及時整改隱患。
第十八條 在煙花爆竹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未經公安部門批准的非專用廠房內從事煙花爆竹的有藥生產;
(二)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准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煙花爆竹;
(三)超過《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繼續生產;
(四)超過《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範圍生產;
(五)超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准證》規定的有效期和產品種類範圍生產;
(六)擅自改變廠房用途、生產流程。
第三章 儲存、購銷、運輸、燃放管理
第十九條 除生產企業外,儲存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煙火劑、黑火藥、引火線和化工原材料應當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並按照核定的品種、數量專庫儲存。
生產企業儲存上述物品應在規定的倉庫內分庫儲存。
儲存倉庫應符合國家《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規定的條件,作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產品必須經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取得《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合格證》後,方可銷售。
出廠產品包裝內應附《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合格證》和燃放說明書,燃放說明書應註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區、縣(市)公安部門申請取得《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銷售點必須做到一點一證,亮證經營,銷售人員應具有安全知識並熟悉所售產品的特性,能指導購買者正確燃放。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銷售門店應無火源、使用防爆照明電器,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煙花爆竹不得超過《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核定的數量和品種。
商場、超市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 黑火藥、引火線和省政府規定實行統一調配的煙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實行定點供應。定點供應單位,由縣(市)公安部門審核確定,並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需跨縣(市)調入的,由各縣(市)民用爆破器材專營公司負責統一調配。
第二十四條 黑火藥、引火線和省政府規定實行統一調配的煙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必須憑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定點供應單位必須查驗、收存《爆炸物品購買證》,並接受公安部門的核查。
禁止非法買賣黑火藥、引火線和省政府規定實行統一調配的煙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
禁止買賣煙火劑。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不具備或不獨立具備煙花爆竹合法生產資格的企業、企業分支機構或個人定購、收購煙花爆竹成品或有藥半成品。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定購、收購超越生產企業核定生產品種範圍的成品或有藥半成品。
第二十六條 跨縣(市)購銷煙花爆竹,應具備購買人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二十七條 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黑火藥、引火線和省政府規定實行統一調配的煙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應有專人押運,包裝應當牢固、嚴密。不得混裝或同時載運旅客,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裝卸。
運輸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懸掛“爆炸危險品”標誌。
第二十八條 舉行焰火晚會應遵守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規定。舉辦焰火晚會,應經當地公安部門同意,承擔燃放任務的單位應取得公安部門簽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禁止超越資質承擔焰火晚會燃放任務。
第二十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按燃放說明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禁止對人、對物或在公共場所、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兒童必須在成人指導下按照燃放說明書燃放。
禮花彈應由專業人員燃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安全距離內違章作業危害安全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的,按無《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其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沒收的違法物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沒收。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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