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打造“三個高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湖南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要素環境
第五章 信用環境
第六章 開放環境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打造“三個高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立法導向】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堅持各類經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更好地參與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依法保護經營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深化改革解決深層次問題,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職責分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協同】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協同工作機制。
第六條 【放權賦權】鼓勵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創設的制度規定的,依法經授權後可以開展先行先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改革需要、承接條件和先行先試授權等情況,依法賦予或調整有關單位管理許可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聯動創新區等應當發揮引領示範作用,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七條 【獎懲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第八條 【區域協調】全面融入中部地區崛起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加強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西部大開發等戰略的對接,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推動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實現規則銜接和機制協同,促進各類要素便捷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第九條 【效果評價】省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參照中國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通過相關部門大數據分析、無感監測等客觀調查方式和面向經營主體問卷調查等主觀評價方法,對市(州)、縣(市、區)、省級以上園區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依據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情況評價相關部門。評價工作應當遵守廉潔、減負等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營商環境發展報告、湖南營商環境報告,及時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第十條 【營商氛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宣傳引導,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進行宣傳解讀,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共建共享營商環境,共克時艱、凝心聚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平等待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應當保障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對經營主體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權益保護等方面設定差別化待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所屬企業建立落實主責主業清單,規範轉包、分包行為,最佳化以現金回報為導向的相關績效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市場準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不得在市場準入方面對經營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權比例、人員、場所、名稱等設定法定條件之外的條件,不得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條件,並及時清理廢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開辦】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經營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經營主體登記的前置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一經營主體登記註冊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服務平台建設,深化一業一證、證照聯辦、一證多址等改革,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為企業開辦和經營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主體變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定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原許可證件到期後,可以在當前所在地相關機關辦理延續或換證手續。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管理規定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原前置許可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先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相關許可的變更。
第十五條 【市場退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經營主體註銷辦理流程,實現註銷“一網”服務,全面推行簡易註銷,探索依職權註銷制度和容錯機制,對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開展清理吊銷。經營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前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範、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破產申請形式審查,推進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探索完善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破產管理人依法申請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社會保險費用繳納、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歇業備案】經營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建立歇業協同服務機制,加強歇業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應當加強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查處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和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經營主體。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違法限定潛在供應商或投標人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不得違法要求潛在供應商或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不得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或投標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健全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推進線上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管等全流程電子化,推動招標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和電子保函的套用,加快省際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因使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額外向投標人收取費用或不合理地增加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難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進經營主體履約行為信用評價和行政處罰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運用,加大打擊串通投標、騙取中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基礎建設】本省建設統一的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促進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融合發展,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深度對接和數據共享,加強業務協同,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省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體化平台辦理。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政務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的信息對接和數據歸集,促進和規範政務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本省推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涉外服務專窗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編制並公布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規範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明確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政務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經營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經營主體線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線上提交申請材料。已經線上提交申請材料或通過部門間共享獲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經營主體重複提交紙質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規範化】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企政策信息發布平台,構建政府發布、第三方分析推送、企業運用的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將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自發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平台集中公開,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諮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經營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涉企收費,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依法核定和清理,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實行政府定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定的,按下限標準收取。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並公布全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資質資格要求、服務時限、價格管理形式等,依法進行動態調整,簡化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流程,推行支撐性報告標準化、表單化。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或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第二十二條 【政策服務便利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助企紓困解難政策進行分類梳理,及時主動向企業精準推送、發布、解讀,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應享盡享”“直達快享”,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申請條件並向社會公開,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二十三條 【提升政務服務效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政務服務模式創新,推進關聯事項集成辦、容缺事項承諾辦、異地事項跨域辦、政策服務免申辦;加強政務服務渠道平台建設,推進線下辦事“只進一門”、線上辦事“一網通辦”、企業和民眾訴求“一線應答”,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在更多領域更大範圍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當事人核驗、簽字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線上電子認證的辦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到現場核驗、簽字的除外。對依法需要事後向當事人核發的相關材料,應當提供快遞、郵寄等送達方式。對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集體討論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站),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為經營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實現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經營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並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相關建設要求。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評估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不得由經營主體承擔。區域評估應當在土地供應前完成,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推行告知承諾制度】本省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依法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要素環境
第二十六條 【提升要素保障綜合成本優勢】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物流、數據、環境、能源等各類生產要素。
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要素市場化交易平台,增強要素跨界配置能力,提升要素保障綜合成本優勢。
第二十七條 【最佳化國土空間規劃】構建“四級”(省、市、縣、鄉鎮)“三類”(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全域要素疊加,實行多規合一、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支持預留彈性空間和機動指標,保障重點建設項目落地。
鼓勵使用全景可視化等智慧手段向社會公開公示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土地要素保障】省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建設全省統一的自然資源全要素供需平台,促進土地要素合理流通,實現供需對接;依法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同責,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督體系;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清單制和告知承諾制,加強信用評價全過程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存量建設用地等要素資源,按需推行點狀用地模式,合理安排用地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科學制定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優先保障有效投資項目的用地需求,推廣項目用地的智慧型申報與智慧選址,實行土地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綜合整治,統籌實施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可以依法採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租賃與出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方式,盤活閒置低效利用土地,高效開發現有工業用地,滿足經營主體的差異化用地需求。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力要素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等機制,創新人才政策措施,在職稱評審、薪酬待遇、住房安置、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工服務平台智慧建設,深化崗位信息的歸集、共享、套用,促進企業用工與就業需求對接,支持經營主體依法創新靈活用工機制,動態調整最佳化用工保障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鼓勵經營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院校聯合培養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各領域人才參加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在職取得相關專業學歷學位、從事在職博士後研究、開展國內外訪學,支持用人單位通過兼職、顧問等方式柔性引進人才。
第三十條 【加強資本要素保障】統籌推進“湘信貸”“湘企融”“惠湘融”等金融服務平台的統一部署、功能整合和信息共享。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加大動產和權利融資服務力度,增強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和其他信貸支持。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降低金融服務綜合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貸款中介市場的規範監管。金融機構不得為違規轉貸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
推進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加強對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運營的監管,引導智慧財產權評估、交易、代理、法律等服務機構進入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市場,推動銀行專項授信。
推進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和中小企業商業價值信用貸款,建立健全風險補償機制。
第三十一條 【加強技術要素保障】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制定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創新專項扶持政策,推行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掛帥”,依託瀟湘科技要素大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新質生產力。
完善全省集成創新信息平台,動態歸集企業在核心技術、重要設備及運維、關鍵零部件對外依賴、“卡脖子”問題和創新需求等信息,建立企業科技創新長短板信息庫,推進創新需求、技術供給和政府服務間的有效對接,引導、支持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通過產學研合作在技術研發、成果套用、標準制定等方面精準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科技創新平台的培育作用,增強科技創新基礎支撐能力,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主體規模,鼓勵創建技術創新聯盟,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加強對經營主體科技創新獎補力度,鼓勵帶成果申報。
第三十二條 【加強物流要素保障】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以及長沙海關、湖南軌道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路網結構;打造立體交通網路,發展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多式聯運,實行“一單制”“一箱制”,統籌國家物流樞紐、現代流通戰略支點、骨幹冷鏈物流基地等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專業化物流和網路貨運平台,改進運輸結構;促進物流業數位化、智慧型化,提升物流運輸服務質量,降低社會物流成本。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轄區內企業物流需求,分行業、分品類制定綜合物流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條 【加強數據要素保障】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建設算力基礎設施,加快建設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完善數據權益、價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基礎制度體系,推進數據分類分級使用和市場化交易,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等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託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促進數據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
第三十四條 【加強環境要素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強化環評要素保障,為企業提供選址準入研判服務和個性化指導。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條 【加強能源要素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規範新能源發展,建立完善能源運行、能源建設、價格調控工作機制,推動新能源上網電價改革、天然氣同網同價、居民電價機制完善,支持各地探索以量換價、分散式光伏、源網協調、園網共建等用電新模式,保障能源供應,降低經營成本。
第五章 信用環境
第三十六條 【政府誠信】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約失信信息源頭獲取和認定、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失信線索監測和發現督辦等機制,定期開展評估通報。建立誠信扣分制度,對於拒不履行法定履約義務的政府機構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關聯領導幹部考核評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誠信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對政府部門、園區及平台公司誠信行為進行規範,嚴控園區、平台公司代行政府舉債、建設,研究制定平台公司市場化路線圖、時間表。建立健全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補償機制。
第三十七條 【社會誠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入口網站提供信用查詢服務和信用報告下載服務;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在稅收征管、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對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業信用評價。
第三十八條 【信用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完善信用標準體系。深入推進信用監管,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及時將違約失信信息、拖欠賬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統一計入相關主體名下,建立健全政務信用記錄。
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監管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誠信守法、風險較低的監管對象,應當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違法、風險較高的監管對象,應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引導收費主體誠信經營、合理定價;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標準和價格,監督收費主體嚴格執行。
第三十九條 【守信激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建立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激勵。對信用環境良好的企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制定惠企政策時,將經營主體信用狀況作為考量因素,將具有良好商業信譽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對守信企業在補貼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傾斜,將應付賬款期納入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治理等評價體系,褒揚誠信典型、營造誠信風氣。
第四十條 【失信懲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完善失信認定等工作,進一步強化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對惡意拖欠、嚴重失信的大型企業進行曝光與懲戒。
完善失信追責等制度,指導信用評價機構和社會責任評價機構將拖欠企業賬款行為作為重要負向指標。明確政府失信行為範圍,暢通違約失信投訴渠道,建立失信線索監測發現督辦機制。
對企業制假售假、虛假宣傳、商業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失信聯合懲戒,增強企業誠信經營範圍。
第四十一條 【信用修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完成信用修復的經營主體,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措施。鼓勵經營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消除不利影響並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事前主動提醒企業信用修復,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即向行政處罰相對人提前告知信用修復事項,引導和鼓勵企業及時糾正自身失信行為,依法合規及時修覆信用。
在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模組,動態監測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情況,公示到期後自動傳送修覆信息,提示企業及時前往“信用中國”網站開展修復。
第六章 開放環境
第四十二條 【加快提高開放能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對內開放和對外開放兩手抓,有關開放政策措施應當結合本省打造內陸地區改革開放高地一體推進,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對外開放平台建設,穩步提高湖南自貿區、綜保區等開放平台能級,最佳化提升外國人來湘工作一站式服務中心、芙蓉標準化小鎮、國際金融港等國際服務平台功能,便利對外貿易,吸引外商投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在基礎設施、工程機械、先進能源、生物醫藥、自主安全計算、智慧財產權及人文等領域深化開放合作,實現內引外聯、雙向開放、互利共贏。
第四十三條 【暢通國際貿易通道】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商貿服務型國家物流樞紐和現代流通戰略支點城市建設,暢通長沙國際航空貨運、中歐班列(長沙)、岳陽江海聯運、株洲(聯動衡陽)湘粵非鐵海聯運、懷化東協貨運五大通道,支持建設貨櫃循環共用系統,加快推動貨櫃提還箱點建設,支持企業對物流設施設備的標準化改造。
第四十四條 【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海關、邊檢、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門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聯檢聯查工作機制,最佳化機場、港口、鐵路場站作業和物流組織模式,提升全流程電子化程度,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提高通關效率。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海關等部門健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依法減少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規範口岸收費,精簡最佳化通關和中轉流程;應當推廣實施“一港通”模式,推進“區港聯動”,便捷“區區”“區港”貨物流轉,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第四十五條 【推進貿易自由便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落實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措施,逐步減少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有關資質、配額、數量、許可等限制條件;應當加快智慧口岸建設,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兩段準入、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應當加快貿易領域信息化項目建設,豐富地方特色套用場景,便利經營主體開展對外貿易。
第四十六條 【打造友好投資環境】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或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內外資一致性審查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並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外商外資企業簽約項目履約落地服務保障,建立完善重點跨國企業、在華商協會圓桌會議制度和上門服務機制,鼓勵並允許更多外資企業產品進入政府採購白名單,及時協調解決外資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營主體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簽證、出入境通關等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提高涉外服務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經營主體提供下列服務:搭建對外貿易、境外投資的國際展覽、論壇、賽事等交流平台;依託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台,為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提供金融、稅收、會計、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務;加強跨國企業和簽證、代理等涉外中介服務機構培育。
省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外事便民專窗”,為在湘企業、市民提供各國簽證代辦(諮詢)、涉外認證、外國證照翻譯等涉外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開設重點外資企業“綠色便捷通道”,為重大項目落地及在湘發展提供一體化涉外服務。
第四十八條 【加強涉外權益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外經貿糾紛預防和解決機制,強化對外部經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應當暢通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渠道,加強涉嫌侵害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舉報線索的受理、研判、覆核、轉辦等工作。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務等部門以及國際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協同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一站式解決工作機制,為經營主體提供便利快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第七章 法治部分
第四十九條 【法規制度建設】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策法規協同保障機制,審慎精準制定涉企政策,出台前充分徵求意見,實施前設定必要緩適期,落實市場監管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法務部門合法性審查和發展改革部門取向一致性評估。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加強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釐清各項政策之間的整體關聯性、層次結構性、先後時序性,確保政策在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實際成效上相得益彰,不斷提升政策精準化、精細化水平。
第五十條 【規範監管執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有法可依,不得通過檔案為部門授權違背上位法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推行涉企監管執法檢查掃碼留痕管理,以技術手段規範監管執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不得將執法檢查與考核評價、罰沒收入與政府收益掛鈎,層層分解下達量化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督導考評制度,規範涉企執法檢查行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同級政府執法部門必要的經費預算。
第五十一條 【包容審慎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建立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制度,分級分類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督促經營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省人民政府法務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企自由裁量執法案例歸集發布平台,通過案例公開、大數據比較、社會監督,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應當依法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免罰減罰清單,研究制定柔性執法實施程式、操作指引及免責事項。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廣“首違不罰”等柔性執法,對經營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取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多元解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依法發展,推動符合條件的機構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鼓勵經營主體選擇商事仲裁或商事調解解決糾紛。
第五十三條 【提高案件審理質效】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涉企訴訟繁簡分流、簡案快辦、快慢分道等機制改革,暢通涉企案件“綠色通道”,建立完善快速審理機制,推行簡案即時履行等快速執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工作中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等重點難點問題。
第五十四條 【加快涉企案件執行力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涉企案件審判與執行工作機制,對需要立即返還、保障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執行案件,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對涉及經營主體的重大複雜執行案件,應當依法實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和提級執行,提高執行效率。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工作機制,提高財產查控、強制執行效率,推廣套用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加大網路司法拍賣力度,進一步降低涉案企業執行環節的費用成本。各級司法監督部門應當強化執行監督,整治亂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五條 【權益保障】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區分法人財產和企業家個人財產、涉企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規範強制適用措施,開展涉案企業財產保全必要性合理性審查,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範圍、數額、時限對經營主體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依法確需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減輕對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經營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加強對企業家人身權益保障,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制度,加強和規範涉案企業家羈押必要性審查,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減少不必要羈押。
第五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信用監管等協調聯動機制,加大對經營主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完善快速維權和維權援助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智慧財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多元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統一協調、跨區域執法協作、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案例指導等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探索推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定司法確認。
全省推進企業智慧財產權合規建設,支持本省基礎成熟的市州參與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創建,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平台。
第五十七條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和引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建立完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行刑協同、行刑互認等機制,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流程適用;應當聚焦重點產業編制企業自主合規指南,明確合規經營要求,穩定經營主體監管預期;應當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務部門應當引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企業合規性建設,在企業通用合規、刑事合規、行政合規、智慧財產權合規建設等方面發揮法律風險防範作用。
建立完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擬定風險防範處置預案,最大限度減少執法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法治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經營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引導經營主體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經授權、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正常市場秩序的,公用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經營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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