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淮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全力打造物流成本低、要素成本低、服務環境優、辦事效率高的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跨越發展,把淮安建設成為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長三角北部現代化中心城市,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本條例。

2024年5月1日,《淮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淮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5月1日,《淮安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

內容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策環境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全力打造物流成本低、要素成本低、服務環境優、辦事效率高的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跨越發展,把淮安建設成為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長三角北部現代化中心城市,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主要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支撐,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公開穩定的政策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持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健全監督和協調機制,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指導和監督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考核和獎懲,按照規定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問責。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第七條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予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產(創)業園區、政府指定集中登記地等集中辦公場所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住所登記,經登記的集中辦公場所內允許多個企業使用同一地址登記住所。
對適用“一業一證”改革的市場主體,頒發整合多張許可證的行業綜合許可證,與營業執照同步制發,實現準入準營一次辦成。
第八條 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動以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用地,鼓勵最佳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依法保障市場主體用地需求。
第九條 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發揮融資擔保專項資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普惠領域。
健全銀行和保險、擔保機構合作機制,最佳化風險分擔機制,加強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推動雙方按比例分擔風險。
充分發揮市級綜合金融服務平台作用,提高融資便利度。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進一步降低擔保費率。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擔保方式,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鼓勵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發展,依法歸集共享各類涉企信用信息,提升金融徵信服務水平。
金融機構在服務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規收費;
(二)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限制性門檻;
(三)在授信中強制搭售產品;
(四)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五)強制約定將企業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六)設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第十一條 制定並落實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加強人才資源交流與合作,並在醫療、保險、住房、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在創新創業方面提供支持。
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外籍人才在淮安工作便利服務措施,落實外籍人員來華工作許可省內互認、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與工作類居留許可一窗辦理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 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加強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強化校企合作,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和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創新發展,指導和幫助市場主體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市場主體創造、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
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開展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
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進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效銜接,健全跨區域執法協作,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加強涉外智慧財產權的風險防控,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十四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精簡報裝流程,壓減辦理時限,提升服務質量,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的投資界面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對比全省公用生產要素成本,加強對公用服務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收費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承諾以及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引導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推送、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中介服務機構超市平台,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中介服務行業組織開展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引導中介服務機構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服務時限、公開服務指南。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施信用等級評價,規範中介服務行為,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市場主體。
招標人不得實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行為:
(一)設定或者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
(二)設定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淨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三)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
(五)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設立分支機構;
(六)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違反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行為。
招標投標代理機構除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外,不得收取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推動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市場主體在本市自由選擇服務機構辦理數字證書後,即可以在全市相關行業參與投標。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歇業,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經營,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企業登記專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註銷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政策環境
第二十二條 加強政策供給,及時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政策措施。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經營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紓困救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依法公開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同步進行宣傳解讀。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息庫,向市場主體分類推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及時公布落實惠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清單,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免於申報、直接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實現一次申請、即時兌現。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政策評估制度。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評估相結合,積極發揮第三方評估作用,提高政策評估過程的公眾參與度和透明度。強化評估結果運用,對市場主體滿意度高、效果顯著的政策,及時複製推廣、持續深化;對市場主體獲得感不強、效果不明顯的政策,及時調整或者停止施行。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六條 建立覆蓋市、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的政務服務體系,科學規劃設定政務服務場所,形成辦事服務網路。
市、縣(區)政務服務場所應當設定綜合服務視窗,提供諮詢、引導、綠色通道等服務,解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設定辦不成事反映視窗,建立辦不成事項會商審查機制,按照統一受理、分類處置、辦結回訪、分析總結的工作流程閉環管理,對辦不成事項,由相關政務服務單位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清單化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等辦公場所公示,動態更新。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二十八條 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
第二十九條 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工作,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數據共享責任清單,按照資源目錄和責任清單要求做好數據共享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同級行政機關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共享政務數據,政務數據共享許可權和流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重複填報。
實行線上線下並行服務,由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線上下辦理業務時,不得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材料;已線上收取材料或者通過政務數據共享能夠獲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重複提交紙質材料。
第三十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務服務單位發布統一的開工條件,市場主體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或者提出相關申請,政務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第三十一條 列入省市投資計畫的重大項目,政務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掛牌出讓或者劃撥時間,同步開展事項審查和開工前條件準備,為市場主體提供創新高效的審批服務,對同一階段內有前置關係的審批事項在並聯審批過程中按照規定同步辦理,推動市場主體及早開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實行容缺受理,政務服務單位先行審查,在作出許可決定前由項目方補齊相關材料;申請人提供要件材料並書面承諾後,政務服務單位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常態化政務服務評價評估機制。實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在政務服務機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開展好差評工作,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情況的評價渠道。加強對評價數據的歸因分析,準確評估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真實感受度,形成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評估機制。
第三十三條 對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有關營商環境工作的投訴、舉報或者諮詢,應當分級分類辦理、限時辦結回復。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四條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和生產經營活動風險程度,對除重點領域外的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
加強數位化監管系統建設,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常態化匯聚監管數據,行業監管系統數據資源全面接入市大數據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市場主體容易疏漏的相關事項和問題,應當通過傳送提示信函等方式進行提醒,提前告知各項行政管理要求,提示、引導、督促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經濟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優先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提醒等行政指導手段糾正違法行為。
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或者教育勸導後予以糾正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協作機制。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行業和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以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涉案市場主體違法案件時,可以指導符合一定條件的市場主體自願作出合規承諾、開展合規整改。
第三十八條 審判機關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升綜合訴訟服務平台的運行效能。
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關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協作。
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推行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第三十九條 檢察機關應當綜合運用公訴、不起訴、抗訴、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方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其依法、規範生產經營。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最佳化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用好澄清正名、重大事項風險報備等制度機制,推動公職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履職盡責。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支持、尊重創業創新創優者,打造具有區域競爭力的親商安商的人文環境。
每年7月5日為淮安企業家日。
第四十三條 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第四十四條 開展國家和省城市主題創建活動應當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讓市場主體在創建活動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第四十五條 根據區域人口結構、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文化、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加強與國內外資源的融合,主動對接長三角公共服務優質資源,融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公共服務體系。
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構建現代開放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推動綠色交通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統籌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條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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