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3年10月27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最佳化政務服務,強化公正監管,完善法治保障,持續打造“泰好辦”營商環境品牌,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機制,持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高質量考核指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創新做法,並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勵並支持開發區、園區、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管理機構,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融合式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相關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和政務服務事項跨區域通辦,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綜合協調審查機制和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機制。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堅持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
鼓勵第三方機構對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評價。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大健康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支持力度,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投資促進和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強化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企業開辦綜合服務平台,提供企業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全流程網上辦理、一站式集成服務。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推進“一業一證”改革,通過事項整合、並聯審批、信息共享,將一個行業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執業證”,實現一證準營。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
探索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建立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系統,推進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線上核驗。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的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縣級市(區)登記機關管轄的,免於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遷移綜合服務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中的重大事項。
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域遷移服務措施,依法及時辦理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手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場主體自由遷移。
第十二條 推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市場監管、稅務、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加快培育品牌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建立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推進企業用工供需對接信息平台建設,為企業提供用工招聘、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商協調等指導服務,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暢通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鼓勵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培訓機制,採取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培養實用型人才。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融資擔保代補代償專項資金作用,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資金扶持力度。
發揮天使投資基金效用,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最佳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個體工商戶發展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流程、收費標準、完成時限等信息,精簡報裝流程,壓減辦理時限,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的投資界面應當免費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
支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整合服務資源,開展業務協作,推行公用基礎設施接入聯合服務。
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免費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電、氣、熱、通信網路等供應可靠性、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跨區域合作,構建市場主體信息互認、交易系統聯通共享、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等聯動保障機制。
推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相關數字證書跨區域兼容互認,推廣遠程異地評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九條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以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土地要素資源,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強產業用地儲備,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用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和配置效率。
開發區、園區、綜合保稅區應當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過建設高標準廠房載體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
鼓勵產權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現有房屋通過依法自行改造等方式盤活利用,提升存量資源承載能力。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支持企業智慧財產權海內外布局。
實施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支持創建高端研發平台,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發以及產業化。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暢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省企業註銷網上一體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線上和線下融合辦理,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
有關部門應當執行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當場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推行智慧政務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市、縣級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規範建設政務服務場所,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受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填報、提交和審查,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於提交;對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實體證照;對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逐步推出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一件事”項目,在政務服務平台設定網上辦事入口,實現一口申報、數據共享、協同辦理、統一出件。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線上和線下並行辦理的,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辦理渠道。市場主體線上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進行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建設公共數據平台,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公共數據資源,編制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套用機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電子證照在開辦企業、工程建設、公共資源交易、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套用,對紙質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更新、註銷。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職責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製作承諾書格式文本,並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下載和索取。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請材料和次要申請材料。
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的事項,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有關部門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應當終止辦理。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幫辦代辦服務專班,健全幫辦代辦與綜合受理工作聯動機制。
鼓勵開發區、園區、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結合項目特點提供多種形式的幫辦代辦專班服務。
第三十條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審批時限以及申報材料清單,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探索推動項目建設條件核實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等評估評價並行開展,同步落實建設條件和管控要求,推進“拿地即開工”。
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合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區域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組織對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文物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實施評估的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由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產業園區,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探索入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
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各類相關規劃數據銜接或者整合,消除規劃衝突。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最佳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和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協作,實施市場主體間不動產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集成辦理。推行稅費、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後台自動清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協作,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等事項聯動辦理。
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線上、線下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相關稅費合併申報以及繳納,精簡辦稅繳費資料和流程,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
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探索運用稅收大數據為市場主體提供納稅申報預填報服務,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提升稅費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市統一的綜合惠企服務平台,歸集發布惠企政策,向企業提供政策推送、解讀諮詢、線上申請、應享未享提醒等便利化服務。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通過大數據信息共享、人工智慧匹配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兌現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中心應當開設政策兌現服務視窗,提供一站式服務。
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監控,確保資金撥付到位、使用規範。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惠企政策落實評價制度,對有關部門惠企政策兌現情況實施跟蹤督查。
第三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規範管理中介服務,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中介服務機構綜合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有關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資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高於核定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機制,暢通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及時受理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各類訴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理並回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先進經驗做法,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例予以報導,但是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導。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創新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和反映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普遍性、共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納入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範圍。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生態環境優美、城市文明有序、社會平安穩定、公共服務完善,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市場主體發展的宜居宜業城市環境。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改善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質量,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推進長江、濕地等自然生態安全保護,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
第四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興化垛田、溱潼會船等文化遺產以及海軍誕生地紀念館等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利用,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深化文旅融合和開發,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高數字城市治理能力,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考慮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住房保障項目的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全面提高交通基礎設施供給水平,推動交通運輸的市域一體化和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
第四十三條 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引導社會力量主動參與人才資源開發,構建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
實施更加開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資格認定、待遇落實、創業服務、生活優享等一站式服務。
加快建設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完善青年人才專項政策,構建就業創業指導、配偶隨遷安置、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政策體系,吸引更多優秀青年人才在泰就業創業。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家創業創新、服務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針對市場主體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明確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針對市場主體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確需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除重點監管企業外,同一系統上級部門已對同一企業檢查的,原則上下級部門不得再次實施檢查。
第四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中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額外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
第四十七條 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以及查處結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單用途預付卡綜合監管和協同監管機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銷售、使用等經營活動以及履行備案義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採用告知、建議和勸導等措施,預防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採用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糾正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推行企業行政合規指導,有關部門可以編制企業行政合規指導清單並向社會公布;企業行政合規指導可以依職權主動實施,也可以依企業申請實施。
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清單制度,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相關領域依法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某領域執法事項,國家和省未制定裁量權基準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執法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制定全市統一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相關領域組建綜合執法隊伍,整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力量,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升行政執法能力。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完善自我糾錯機制,發現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對市場主體提出的糾正行政行為的申請,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保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推進“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
引導律師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務,提升市場主體法治意識。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時,應當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者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作出從寬處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違法犯罪。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聯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以及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繫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查控和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第五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範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健全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機制,推進預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第五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依法予以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泰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