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1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4號公布《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發布辦法,辦法全文,

發布辦法

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已經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長:韓立明
2021年1月29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全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相關內容涉及司法職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繫協調相關司法機關牽頭負責或者提供協作支持。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經驗做法,及時複製推廣並加大正向激勵;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本市加強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片區建設,依法承擔承接事項的管理職責,推動在南京片區建設高效、便利、優質的扁平化行政審批體制,著力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創新先導區、現代產業示範區和對外開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七條 本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通過績效考核、高質量發展考核、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並根據國家、省和本市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傳解讀,營造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實行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條 本市實行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提供企業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銀行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站式集成服務,開展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工商登記“政銀合作”。
本市按照國家、省“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實行清單管理制度。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二條 本市嚴格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省、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切實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
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監控,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規範使用。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依法設立民營企業轉貸基金,推動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鼓勵、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開展金融支持。
第十四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建立協會商會與政府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行業自律和監管執法的良性互動。
倡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參與和支持市場主體維權,提升維權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創新工作機制,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幫助中小微企業對接獲得投資融資、智慧財產權、財會稅務、法律諮詢、專業培訓等服務;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創業創新類中小微企業提供股權結構設計、員工持股計畫、投資基金對接、上市培訓等專門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體系,根據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市場主體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減免、安置等措施並組織實施,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企業簡易註銷制度。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式。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二十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人民法院裁定企業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因無法清算終結的除外)或者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八條 本市嚴格落實國家、省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的措施,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開。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當場辦結、限時辦結、不見面審批等制度,推進省內通辦和跨省通辦,最大程度方便市場主體辦事創業。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編制數據共享責任清單。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及時更新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數據共享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數據共享套用,能夠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複填報。
第二十條 本市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智慧型套用,實現全事項全要素全過程自動歸集、互聯共用、智慧型分析、全程監督。
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按照國家電子簽名、線上政務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建立部門聯辦機制,對涉及多部門的事項推行綜合視窗一站式辦理,為申請人提供統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務,申請人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科學安排公共空間,合理設定服務視窗,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建設無障礙環境,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可以對經評估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聯合審查的,由審查機構負責對圖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審查,聯合審查涉及的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審查中需要修改的,應當明確提出修改內容、時限等,修改完善後,有關部門應當限時辦結。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條 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片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法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證明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內容。清單之外,任何單位不得索要證明。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證明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證明事項調整或者取消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證明事項清單。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依法開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工作,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進一步減證便民。
第二十六條 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對接海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一)減少申報單證,推行單證電子化;
(二)公開口岸收費目錄清單,規定清單之外不得收費;
(三)推行各堆場全天候辦理查驗提箱業務,對規定時間運至海關指定場地具備查驗條件的貨物,當日完成查驗;
(四)最佳化鮮活產品、短貨架期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流程,對未抽中安全風險重點監控、現場查驗未發現可疑情況的產品,立即放行;
(五)在艙單傳輸後、貨物抵達港區前,企業即可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貨物運抵後依據風險分析實施快速驗放,海關對提前申報引起的進口日期修改,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第二十七條 支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採取下列辦稅便利措施,持續提升辦稅服務質量和效率:
(一)推行納稅申報全流程網上辦理;
(二)推行增值稅發票分類管理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發票按需供票;
(三)對出口退稅一般5個工作日辦結;
(四)跨區遷移後企業原來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相關資格、資質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條 本市逐步實現房產交易稅收繳款憑證和房產交易發票的電子化。除疑難複雜和大宗批量的業務外,有條件的區按照下列規定最佳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
(一)涉企的存量房交易登記,繳稅後即時辦結;
(二)2019年1月11日後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出讓用地首次登記即時辦結;
(三)涉企的其他不動產登記在法定期限內壓縮辦理時間。
本市推行不動產登記和水、電、氣、有線電視業務在移動終端上的聯動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加強與企業、行業協會的常態化溝通聯繫,完善企業服務體系,及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協調解決。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等作為監督員,協助開展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
第四章 創新激勵
第三十條 本市完善創新創業環境,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依法創辦企業。
加強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科技、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激勵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鏈,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市場機制和轉化體系,提高企業創新活力和核心技術開發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建立專業團隊、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三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創新產品套用示範推薦目錄,鼓勵創新產品研發生產,通過組織開展創新產品供需對接、路演推介等活動形式,幫助支持創新產品擴大社會影響力和品牌知曉度,加快創新產品推廣和產業化。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供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培訓、擇業指導、教育諮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落實高層次人才引進促進政策。人才引進支持政策對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一視同仁。
第三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涉外智慧財產權服務。
市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務,依法設立質物處置專項基金,解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第三十五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下列措施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一)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市優勢產業,探索開展產業預警分析,適時發布產業智慧財產權預警分析報告,提升企業風險應對能力;
(二)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業秘密維權聯繫點,為市場主體提供商業秘密保護服務;
(三)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協作聯動工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
(四)支持人民法院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侵權源頭領域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行為,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力度;
(五)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權責清單,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範圍和監管責任等。監管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市依託全省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建設“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進各監管業務系統整合,完善風險預警、非現場監管、投訴舉報、綜合分析等系統套用,實現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數據歸集上報和集約共享,並做好與省系統的對接。
第三十八條 本市依託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加快實現市場監管日常檢查“雙隨機”方式全覆蓋,推進單部門雙隨機綜合檢查、跨部門雙隨機聯合監管。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在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上建設維護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設定抽查計畫和任務、抽取名單、錄入檢查結果。已有“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的,應當與省平台實現對接。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當依法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監管,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施信用承諾、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評價制度。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檢查結果應當依法記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社會信用主體實施信用差異評定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分類情況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依法與司法機關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等經濟活動中參考使用社會信用信息、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評價結果。對守信主體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取消優惠、減少交易機會、提高保證金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進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監管標準互通、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實施聯合檢查。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本市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有關專項審查和評估:
(一)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是否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
鼓勵律師創新法律服務模式,廣泛參與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全過程並出具法律意見,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鼓勵、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加強合作,開發推廣律師法律服務保險產品。
最佳化公證服務,實現簡易公證事項的“自助辦、網上辦、一次辦”。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打造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公證、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台,完善訴調對接、公調對接、檢調對接、訪調對接等工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訴訟風險分析、非訴訟解決糾紛建議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變更註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
支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制定破產涉稅專項規範,協調解決破產程式中突出的涉稅問題。
第四十六條 支持破產管理人協會和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會建設,引導管理人加強自治和自律,規範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為。
第四十七條 推進發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稅務、市場監管、房產、規劃和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集中簽署執行聯動合作協定,依法對被執行人財產實行網路聯動查控。
第四十八條 本市通過政務熱線平台統一接收涉及營商環境的政務服務諮詢、建議、投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政務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辦理情況進行日常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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