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菏澤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發布公告,全文,

發布公告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7號)
《菏澤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4年1月14日經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4年3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1日

全文

菏澤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1月14日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評價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條 鼓勵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現行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開展原創性、差異化探索,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推廣。
支持省級新區、園區等依法承接省級、市級賦予的管理事項,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開展差異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政府支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壯大政府引導基金,引進國內一流產業鏈主導企業,推動核心產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集群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完善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產業發展,加強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支持數字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規範提升電子商務園區,促進電子商務與傳統產業融合,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集聚發展。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惠企政策服務平台,定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單,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涉企政策輔導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實評價制度,實施全覆蓋、全周期跟蹤問效。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普惠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應急轉貸機制,推進新興金融業態發展,最佳化金融空間布局。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創新融資擔保方式,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提供優質融資服務,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對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的項目,應當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實行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推動電子擔保函套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法發布相關信息和公告,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平等參與,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投標人不得通過串標、圍標、低於成本報價等違法違規方式參與競標。
第十四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推行線上辦理業務並共享營業網點,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服務專窗,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
用戶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新建、改建、擴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設施的,應當由公用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建設、維護成本,不得向用戶企業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繳納。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和商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自律發展,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糾紛處理等服務,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比、認證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創新招商引資模式,實施專業化、精準化招商,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嚴格履行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最佳化企業生存發展環境。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標準化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站),實現對企業開辦、員工錄用、涉企不動產登記等高頻事項集成辦理、就近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依法依規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一網通辦”。專網系統不能與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數據聯通的,應當將全部辦件歸集至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以及辦理指南,向社會公開並及時動態調整。
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增設辦理環節、辦理條件和所需材料,辦理條件和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需要補充的材料應當一次性告知,線上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數據和資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申請人補填網上流程。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制定並公布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
市場主體作出的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直接辦理並作出決定;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
實施告知承諾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流程、環節、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關聯性行政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定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公布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時限和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工程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依法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和環節,編制並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免於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項目類型清單。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通過中介服務機構代辦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等事項,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認證結果應當互通互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政務套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數位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
探索建立政企數據共享機制,破解政企數據融合套用的壁壘,進一步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大數據公共服務平台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加強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推進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與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套用;有關部門應當同步制發電子證照,並及時、全量、完整歸集至市電子證照庫,實現全部電子證照互認互通。
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收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五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最佳化申報程式和流程,實行稅(費)種綜合申報,探索稅費合併申報,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推行電子票據憑證。
第二十六條 市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套用,推進進出口各環節不同主體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口岸貿易、通關、物流、金融、稅務一體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最佳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應當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公安、民政等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協作,實現不動產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應當加強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現不動產登記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網路等事項聯動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評價制度,由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健全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套用。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政務服務相關人員身份、職責制度、評價結果,加強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改進工作作風,強化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企業家創新,按照有關規定對優秀企業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建立健全科技研發創新體系與科創平台體系。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政策措施,統籌安排創新創業資金,加大對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實施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行動計畫。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業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完善配套服務,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暢通人才流動渠道,鼓勵市場主體引進各類高端、緊缺人才。培育促進人力資源行業發展,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全面提升人才服務保障水平。
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等聯合培養人才和熟練技術工人,鼓勵企業積極培育和引進人才。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市場需求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在職稱評定、醫療服務、社會保障、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歸雁興菏”行動等人才回引政策,健全市、縣、鄉、村四級返鄉創業工作聯動機制,完善返鄉創業服務平台,加大推介宣傳力度,吸引在外人員返鄉創業就業。第五章 法治環境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的工作方式規範行政監管行為,並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同一部門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實行審批與監管分離的事項,行政審批部門與監管部門應當開展審批監管聯動,及時向對方推送信息材料與處理結果。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提請機構編制機關予以協調明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套用,利用大數據分析建立企業經營風險分析模型,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對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種行政措施可供選擇時,應當依法採用對市場主體權益影響最小的行政措施。
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台,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涉訴案件納入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協作與信息共享。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推進訴訟、執行與公證全流程協同,開展審判執行輔助事務協作。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涉案財產執行和解以及規範處置機制,完善執行案款發放機制,壓縮執行時間,加強智慧執行系統建設,全面推行網上司法拍賣。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業務協調、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風險防範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精準的法律服務。
鼓勵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幫助排查經營管理的法律風險,提供風險防範舉措和法律建議。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執法檢查、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及時處理、回復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的最佳化營商環境監察建議、檢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並公布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轉辦、督辦投訴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山東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企業吹哨、部門報到、市縣聯動”工作平台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熱線等,提升營商環境政策信息諮詢、投訴舉報與工作協調的質量、效率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市場主體、城鄉居民代表、新聞媒體記者等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網路信息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營商環境網路輿情收集工作,及時調查處理損害企業商譽和破壞營商環境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支持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報導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的;
(二)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的;
(三)違規增設辦理環節、辦理條件和所需材料的;
(四)無法律法規依據,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定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的;
(五)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六)強制代辦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事項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不及時受理與處理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
(九)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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