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6日,菏澤市召開《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24日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公布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已於2022年8月24日經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旅遊需求,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旅遊的政策扶持、產業發展、宣傳推廣、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營造綠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遊環境。
第四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自然資源、人文歷史、風俗民情等特色,打造牡丹文化旅遊核心區,建設魯蘇豫皖四省交界休閒度假目的地、水滸文化旅遊目的地和國家黃河文化旅遊帶重要節點城市。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考核激勵機制,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產業促進、規劃編制實施、整體形象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市場監管、體育、統計、林業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業的財政投入,將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新業態培育、旅遊宣傳推廣、遊客招徠和品牌創建獎勵、旅遊人才培養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加大精品旅遊項目招商引資力度,積極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推動重點旅遊項目、重點旅遊基礎設施等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大旅遊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力度,提升旅遊人才服務保障水平。
支持大中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加強旅遊學科建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與旅遊經營者進行產學研合作,發展現代旅遊職業教育,建設旅遊人才培養培訓基地,開展旅遊創新創業培訓。
第九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對本行政區域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扶持旅遊業恢復和發展。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傳承弘揚牡丹文化,開發牡丹旅遊項目和產品,舉辦世界牡丹大會和國際牡丹文化旅遊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牡丹主題景區,健全服務設施,豐富消費業態,提升牡丹主題景區品質。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文旅企業、非遺傳承人等開發文創、食品、生活用品等牡丹旅遊商品,延長牡丹旅遊產業鏈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牡丹元素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牡丹主題街區,營造牡丹城市氛圍。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推進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創新黃河文化傳承和利用,推動黃河國家文化公園(菏澤段)建設,打造黃河文化旅遊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黃河灘區遷建文化,支持黃河主題博物館、紀念館、民俗館等展覽展示場所建設,支持利用黃河故道、黃河老村台開發旅遊項目和產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依託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等發展特色生態旅遊。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市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完善革命文物保護管理體系,豐富紅色文化旅遊內容。
鼓勵和支持利用冀魯豫邊區革命紀念館、魯西南戰役指揮部舊址紀念館、曹縣紅三村抗日聯防遺址、蘇魯豫邊區革命根據地舊址等發展紅色旅遊。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以及培訓機構,利用紅色旅遊景區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研學活動,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非遺旅遊景區、非遺旅遊街區等。
鼓勵和支持在旅遊景區融入商羊舞、佛漢拳、曹州面人、曹縣木雕、定陶皮影、鶯歌柳書、山東古箏樂、菏澤弦索樂、魯西南織錦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開發非遺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利用水滸文化資源,支持建設水滸文化旅遊項目,豐富完善水滸文化旅遊產品,加強區域合作,打造“水滸故里”名片。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行政區域內的祖源文化、古國文化等人文資源發展旅遊業,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挖掘菏澤傳統餐飲文化,傳承和弘揚餐飲老字號,促進菏澤美食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單縣羊肉湯、曹縣燒牛肉、成武醬菜等獨具地方特色的曹州名吃製作技藝,創新開發牡丹宴、水滸宴、黃河宴等餐飲項目和產品,推廣菏澤美食。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休閒街區、城鎮公園、休閒廣場、體育公園、濱水空間、慢行系統、城市綠道、旅遊綜合體等城市休閒項目建設,打造主客共享生活空間,發展城市休閒遊。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經濟,合理利用城市夜間景觀、濱水空間、商業設施、劇院劇場、休閒街區等載體,豐富夜間消費業態和產品供給,引導發展夜間文化旅遊消費集聚區。
鼓勵旅遊景區開展夜間遊覽服務,鼓勵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延長開放時間,鼓勵餐飲企業、商業綜合體延長營業時間。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發展與鄉村振興融合對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挖掘農村自然資源、現代農業和特色民俗風情,引導設計、開發、推廣鄉村休閒旅遊精品線路,培育鄉村旅遊示範點,推動鄉村旅遊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遊道路、停車場、通信網路、綠化、給排水、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鼓勵和支持鄉村旅遊經營者開發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發展具備旅遊功能的定製農業、會展農業、家庭農場、家庭牧場等新型農業業態。
鼓勵和支持鄉村居民、返鄉人員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從事民宿旅遊。鼓勵和支持旅遊企業或者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改造和經營民宿旅遊。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將符合條件的鄉村休閒旅遊項目納入科普基地和中國小學農勞動實踐基地範圍。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與教育、工業、商務、體育、中醫藥、環保等融合發展,培育研學旅遊、工業旅遊、商務會展旅遊、體育旅遊、康養旅遊、生態旅遊等旅遊新業態,擴大優質旅遊產品供給。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全市旅遊資源和產品,開發紅色旅遊、研學旅遊、鄉村旅遊、生態旅遊、自駕旅遊、攝影主題旅遊、美食主題旅遊等系列精品旅遊線路。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魯南經濟圈、淮海經濟區等周邊區域的旅遊合作,建立區域旅遊協作機制,開發重點合作區域的旅遊市場,打造區域旅遊品牌,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合作協定制定區域旅遊聯票、給予相關城市的居民門票減免等旅遊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中國牡丹之都”旅遊整體形象品牌,統籌組織開展旅遊形象宣傳和產品推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旅遊宣傳推廣,利用專業會議、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平台,宣傳旅遊形象,推廣旅遊產品。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圍繞本市旅遊整體形象,推介本市旅遊資源、旅遊線路、特色旅遊產品。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發揮新興媒體優勢,創新旅遊宣傳方式,提升宣傳效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向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查詢、門票預約、線上導覽、語音講解、消費警示、投訴救援等服務。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和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宣傳、查詢、預訂、支付、評價等線上服務。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交通樞紐、旅遊者相對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停車場、廁所、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治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循文明旅遊行為規範,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
第二十八條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當接受旅遊投訴,並及時轉交同級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的制定出台,將加大財政、人才、土地等要素的保障力度,加快補齊菏澤市旅遊發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是於2022年8月24日經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是菏澤市第一部促進產業發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將為最佳化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打造文化旅遊強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並且菏澤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旅遊的政策扶持、產業發展、宣傳推廣、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共有30條,涵蓋立法目的依據、政府及部門職責、政策扶持與保障、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等內容,分為基本原則、政府責任、部門職責、促進政策、產業發展、宣傳推廣、公共服務七個部分。
《菏澤市旅遊促進條例》的制定出台,將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對於旅遊發展的組織領導,加大財政、人才、土地等要素的保障力度,加快補齊菏澤市旅遊發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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