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日照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是為了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促進全域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海濱旅遊度假名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日照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於2023年12月28日經日照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24年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22日,《日照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公布。

發布公告

日照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1號)
《日照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已於2023年12月28日經日照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24年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促進全域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海濱旅遊度假名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最佳化公共服務、推進產業融合、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行銷,更好滿足旅遊消費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旅遊發展模式。
第三條 發展全域旅遊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發揮資源優勢,堅持統籌協調、融合發展、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基礎設施維護、旅遊安全監督、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全域旅遊的統籌協調、產業促進、規劃編制和實施、整體形象推廣、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城市管理、大數據、海事、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域旅遊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和推廣“陽光海岸·活力日照”城市形象品牌。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全域旅遊宣傳推廣計畫,加強與旅遊網站、自媒體等各類媒體的合作,開展城市形象和旅遊資源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域旅遊宣傳。公園、廣場、車站、機場、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商業中心、旅遊景區、飯店等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為全域旅遊宣傳提供公益廣告展位。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入和推行國際旅遊發展理念和服務標準,加強旅遊交流合作,發揮旅遊企業主體作用,拓展國際旅遊市場。
第八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在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發揮宣傳、引導、服務、協調和監督作用,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調解旅遊糾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旅遊諮詢、文明引導、遊覽講解、秩序維持、應急救援等公益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變更或者撤銷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運輸規劃等規劃相互銜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旅遊交通線路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時更新,數據共享,協調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活動應當事先制定專項保護利用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傳統文化、歷史文物、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A級景區提質升級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推動創建高等級景區、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引導旅遊經營者創新開發引領市場需求的高品質旅遊產品。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旅遊用地,保障旅遊重點項目用地。
鼓勵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灘、海島、採礦塌陷區等開發旅遊項目。
鼓勵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和閒置農房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產業。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連線市區、旅遊集聚區、交通集散樞紐的快速交通網路,建設旅遊風景道,組織開通連線旅遊度假區、主要景區和鄉村旅遊重點村的公交路線或者旅遊專線。
道路旅遊標誌應當納入道路交通標誌設定範圍,統一規劃,統一設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道路旅遊標誌設定需求,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設立道路旅遊標誌,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或者調整。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交通指揮誘導平台、智慧停車管理平台功能,加強客流、車流實時監測分析,及時發布重點旅遊景區遊客數量和周邊道路通行狀況,採取分流、單行、換乘等措施調控車流。鼓勵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配套建設停車(尋車)導視系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換乘設施建設,提供多種交通接駁方式,為遊客提供便捷行車、停車和換乘服務。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人文資源,開發海上旅遊產品,完善海水浴場、公共沙灘、遊艇碼頭等旅遊基礎設施,打造迎日祈福、趕海觀潮、濱海露營、海港觀光、遊船體驗、海上垂釣、海洋主題公園等旅遊項目,培育海洋旅遊特色品牌。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海洋發展、文化和旅遊、海事等部門應當支持開通海上旅遊航線,推動海上旅遊統一碼頭、統一航線、統一管理。
推動郵輪訪問港建設,開拓本市至國內外重點沿海城市的海上航線。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山嶽自然景觀及歷史人文資源,促進五蓮山、九仙山、浮來山、天台山、磴山、大青山、河山、臥龍山等山嶽旅遊差異化發展,打造特色山嶽旅遊項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海資源,開通濱海旅遊觀光專線、山海旅遊連線專線,推動海洋、山嶽旅遊產品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體育和旅遊深度融合,加強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場、戶外運動場地、水上運動基地等體育旅遊設施建設,開發水上運動、沙灘運動、山地運動等全民性、全域性、全季節性的體育旅遊產品,發展運動觀光、運動休閒、運動技能訓練、競賽觀賞等體育旅遊產業,舉辦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打造體育旅遊精品線路。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利用山地戶外設施、運動船艇碼頭、航空飛行營地等建設體育旅遊休閒設施,開發體育旅遊特色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旅遊環境,引導旅遊經營者依託美麗鄉村、景區化村莊、古村落、白鷺灣小鎮等旅遊資源,培育多樣化的鄉村旅遊業態和產品,促進鄉村旅遊可持續發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發農業觀光、農事體驗、果蔬採摘、餐飲美食、民俗節慶等鄉村旅遊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日照綠茶產業資源優勢,鼓勵開發茶園觀光、茶產品展示、採茶體驗、制茶技藝等旅遊項目,培育茶文化特色精品旅遊線路;發揮北方毛竹等竹資源優勢,最佳化竹林景觀建設,推動竹林景區改造提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利用海濱、山林、溫泉、中藥和醫療資源,開發陽光浴、森林浴、登山攬勝、天然氧吧、醫養康復等康養旅遊產品,打造特色康養旅遊目的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深入挖掘海洋文化、莒文化、龍山文化、東夷文化、太陽文化等日照特色地域文化的內涵,加強兩城鎮遺址、堯王城遺址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日照農民畫、日照黑陶、莒縣過門箋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發揮文化遺產的旅遊功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掘紅色文化資源,依託革命遺址、遺蹟、紀念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建設紅色旅遊景區,打造紅色旅遊產品,推廣紅色旅遊精品線路。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利用紅色旅遊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城市書房、鄉村書房等公共文化設施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旅遊服務和承載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文博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城市書房、非遺工坊、科普教育基地等場所,建設完善研學實踐教育基(營)地,開發海洋、非遺、航空、鄉村等研學旅行精品線路。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研學實踐活動。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吸引旅遊者來本市開展各類主題研學旅行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婚紗攝影、住宿餐飲、旅遊景區、旅行社等資源,培育特色婚拍基地、婚戀目的地和蜜月旅行精品線路,舉辦特色婚戀旅遊活動,構建婚戀旅遊全產業鏈條。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本區域工業特色,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工業園區等開展工業旅遊,支持鋼鐵、汽車、釀造等企業開發觀光工廠、工業博物館、工業文化體驗館、工業研學科普中心等工業旅遊項目。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依託各類大型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科技交流、文化節慶等活動,打造特色會展旅遊產品,促進會展旅遊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夜間旅遊品牌,引導夜市、夜遊、夜購、夜演等夜間消費業態發展,支持有條件的景區、場館開展夜間遊覽服務,鼓勵城鎮廣場、商業街區、文化場所等依法設立夜市,培育發展夜間旅遊消費集聚區。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旅遊商品創意研發,引導櫻桃、藍莓、板栗、丹參等農產品和魚類、貝類、蝦類、蟹類等海產品向旅遊商品轉化,培育日照特色旅遊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鄉居民、企業或者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改造和經營旅遊民宿,開發生態景觀、生態鄉居、生態度假、生態種養、生態科普、生態康養等多類型旅遊民宿產品,培育旅遊民宿集聚區。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挖掘地方特色餐飲文化,傳承日照美食製作技藝,打造日照特色美食品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推動旅遊演藝發展,支持各類文藝院團、演出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開發旅遊演藝項目,舉辦開海節、漁民節等特色活動。
鼓勵和支持呂劇、茂腔、周姑戲等地方戲劇傳承和發展,開發特色旅遊演藝產品。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加大財政投入,用於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新業態培育、宣傳推廣、遊客招徠、品牌創建和人才培養等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旅遊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旅遊金融產品、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融資。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域旅遊發展需要,統籌建設旅遊集散中心、遊客服務中心、旅遊驛站,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交通換乘、旅遊救援等服務。
旅遊景區、交通樞紐站點、商業中心等遊客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標準,配套旅遊廁所、共享腳踏車、母嬰服務、無障礙、醫療救治、無線網路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運營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旅遊者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鼓勵社會投資的景區向上述旅遊者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旅遊平台,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監測、信息歸集、統計分析等功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查詢、線上預約、掃碼入園、電子地圖、語音導覽、氣象預警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套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開發數位化旅遊產品,利用網路直播、短視頻平台等開展線上旅遊展示和行銷。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遊者提供水電保障、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游產品,建設自駕車、旅居車露營地等。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旅遊職業教育,開展旅遊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引進和培育適應全域旅遊發展要求的旅遊策劃、管理、行銷等專業人才。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域旅遊專家庫和旅遊專業人才庫,為全域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等相關部門引導住宿、餐飲等經營主體合理確定產品價格。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按照約定向旅遊者提供預訂的商品和服務,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惡意漲價、價外加價。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倡導市民在旅遊旺季合理安排出行時間,錯峰遊覽,優先選擇公共運輸、步行、騎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創新產品業態和經營模式,推出品質化、定製化、個性化產品和服務,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導遊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通過“網約房”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依法進行規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市場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工作通報制度,開展旅遊市場聯合監督檢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快速處理機制和法律服務保障機制,公布旅遊投訴渠道和方式,及時處置舉報線索與糾紛投訴,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提升旅遊安全保障能力。
公安、交通運輸、海洋發展、商務、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檢查和應急保障,督促、指導旅遊經營者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旅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建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確定負責安全的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安全設備和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障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二)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向旅遊者推銷商品和服務;
(三)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旅遊經營者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向旅遊者推銷商品和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負有促進全域旅遊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主要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堅持規劃引領,規定了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旅遊用地、資金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撐,以及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突出山、海、茶、竹等特色旅遊資源,明確了“海洋旅遊”“山嶽旅遊”“體育旅遊”“鄉村旅遊”“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研學旅遊”“工業旅遊”“夜間旅遊”等旅遊業態的發展方向和促進措施,打造全域旅遊品牌,提升多元化、多層次的旅遊消費需求。
細化全域旅遊發展參與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完善全域旅遊服務保障體系,提升全域旅遊公共服務功能,最佳化全域旅遊發展環境。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投訴機制,加強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進一步規範全域旅遊市場秩序,夯實全域旅遊發展基礎,保障日照市全域旅遊“共促”發展格局的形成。
全域旅遊,是帶動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理念、新模式,是推動旅遊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條例》的制定出台,為日照市全面推進依法治旅、依法興旅,加快全市旅遊產業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