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召開的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發布《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十不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十不準”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8日
2021年7月8日,召開的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發布《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十不準”》。
2021年7月8日,召開的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發布《湖南省市場監管系統最佳化營商環境“十不準”》。“十不準”主要內容包括:不準在貫徹落實上級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上打折扣、搞變通;不準在...
《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打造“三個高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湖南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
《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規定》是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新湖南,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26日發布,自2022年1...
《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已經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5月31日印發.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 施行。全文 為破除影響和制約我省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問題,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
全國領先、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長沙,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
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畫(2022—2024年)》。本通知自發布之日 起施行 修訂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畫(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辦發〔...
2022年1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實施優質企業梯度培育行動和市場主體倍增工程,到2025年末全省市場主體達到800萬戶。內容解讀 《意見》明確了市場主體總量、結構、質量、生態等四...
》作為《服務市場主體20條措施》附屬檔案。四、預期效果 此檔案的發布執行,將進一步提升我市政務服務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使市場準入更加便捷,退出更加便利;施工許可辦理時限大幅壓減,企業民眾辦 事更加便利。
最佳化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健全跨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
具體評價體系繼續沿用去年的模式,設定惠企政策落實、開辦企業、辦理建築許可、獲得電力、獲得用水、獲得用氣、登記財產、政府採購、政務服務、市場監管等20個一級指標。5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
我局根據近年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會議精神、《湖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湘政辦發〔2021〕18號檔案)的有關要求以及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大調研蒐集的有關情況,起草了《永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六條...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後評估。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後評估結果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程式廢止。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監管全覆蓋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檔案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客觀公正地...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是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經國務院同意提出的下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7月15日印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