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

《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生效時間: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簡介,管理辦法內容,

辦法簡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湖南省開發區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開發區的管理,促進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我省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和招商引資等工作。
省計畫委員會、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分別對開發區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開發區的建設提供方便、搞好服務,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四條 鼓勵境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向開發區投資或者輸送科技、經營管理人才,到開發區興建基礎設施,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或者科研機構。
鼓勵境內外公司、企業、科技機構、高等院校或者個人到開發區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其資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由其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地市級綜合經濟管理許可權,代表本級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三)審核開發區的投資項目,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者報批;
(四)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開發管理;
(五)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按規定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建設規劃、勞動、人事、治安、房產、國有資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科學、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按照規定處理開發區內的涉外事務;
(九)負責對開發區內的企業進行協調管理;
(十)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機構的工作;
(十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內設必要的職能機構,管理有關事務。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金融、郵電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批准在開發區設立必要的機構或者派出工作人員,管理本部門、本單位委託的有關事務。
第九條 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為依據,並同有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絡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開發區的詳細規劃,必須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須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絡工作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絡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開發區的建設必須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土地利用方案,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的,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機構或者派出的工作人員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應當按照建設項目逐步實施,開發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費土地。在規定期限內不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荒蕪費,或者由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契約規定的用途,不得荒蕪和浪費土地。
第十七條 在開發區內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投資者獨資經營、聯合經營;
(五)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與補償貿易;
(六)租賃經營;
(七)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開發區應當重點興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生產性項目:
(一)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屬國際先進或者國內急需的;
(二)產品以外銷為主的;
(三)產品能夠替代進口的。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禁止興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的;
(三)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
第二十條 在開發區只興辦企業、事業,投資者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對不需要國家和省安排資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省、地、州、市計畫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需要國家和省安排資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係轉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在開發區內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其契約章程按照前款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審批。
在開發區內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由投資者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
投資者按照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應當持有關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分別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興辦的企業、事業,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投入資本、動工興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興建的,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有權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依法籌措、運用資金,自行採購生產資料,組織生產,銷售產品。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自行聘用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辭退職工。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建立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作業,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照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及財政、稅務、外匯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終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理債權、債務,提出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並持有關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分別辦理註銷登記。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其資產可以轉讓,資金可以依法匯出。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污染物的排放和處理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縮短折舊年限,加快折舊回收。
第二十九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開發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建設工程各項附加和房地產交易費,主要用於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三十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除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攤派和收取費用。對亂攤派、亂收費的,企業有權拒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開發區以及開發區內各單位設定關卡,進行刁難,干擾其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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