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 (河南) 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21年4月2日
  • 實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中國 (河南) 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投資服務
第四章 貿易便利與跨境電子商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與金融創新
第六章 綜合交通樞紐與 “一帶一路”建設
第七章 營商環境與法治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更深層次改革,實行更高水平開放,融入新發展格局和“一帶一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以下簡稱 «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鄭州片區、開封片區和洛陽片區(以下簡稱各片區)以及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突出先行先試,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加快建設貫通南北、連線東西的現代立體交通體系和現代物流體系,成為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現代綜合交通樞紐、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開放型經濟示範區.
積極融入共建 “一帶一路”,在自貿試驗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基礎上,申建體現多式聯運特色、符合自由貿易發展趨勢的內陸型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 各片區應當根據戰略定位和功能劃分,建立聯動合作機制,推進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協同發展.
鼓勵具備條件的區域探索建設自貿試驗區開放創新聯動區.
開放創新聯動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改革創新為導向的制度創新體系和改革創新容錯機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改革試點任務完成和產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者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部門協調、管理高效、運行透明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的組織領導,負責統籌管理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和重大問題,指導改革試點和創新.
中國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擬訂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點改革建議,指導督促、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複製推廣、產業招引培育和營商環境最佳化,開展綜合統計分析、評估、考核以及對外宣傳交流等;會同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落實省人民政府有關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決策部署,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自貿試驗區有關任務.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聚焦主責主業,保障自貿試驗區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 各片區由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具體領導和管理.
片區跨縣級不同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模式由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和發展需要確定.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片區管委會)作為各片區的行政管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具體實施 «總體方案»,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各項建設專項方案,推進改革試點、重大投資項目建設、產業發展和營商環境建設;
(三)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招商引資、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交通運輸、規劃建設、科技、市場監管、文化旅遊、教育、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四)協調海關、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職責,配合做好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六)統籌發布各項公共信息,開展對外聯絡和交流;
(七)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規定之外的行政管理職權,由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經濟統計指標仍由各片區所在地按原行政區域進行統計.
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公布施行一年內,完成各片區管委會職責劃轉等工作.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完善統計工作體系和監測制度.中國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與管理自貿試驗區內統計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及時、完整地報送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條 各片區可以根據改革創新發展的需要,向省、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行使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省、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各片區下放有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對下放的管理許可權,省、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各片區管委會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履行情況.
第十一條 各片區管委會應當依據自身職能以及所承擔的省、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下放管理許可權,履行創新主體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履行創新主體責任,推動實施自貿試驗區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為片區改革創新發展提供直通便利.其他相關單位以及市場主體共同做好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海關、外匯、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爭取上級部門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二條 各片區應當依法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各片區管委會以及海關、外匯、金融監管、稅務等機構應當依法公布行政權責清單,最佳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條 各片區管委會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決策諮詢、風險評估、公共服務等事務,提高自貿試驗區行政決策和公共服務水平質量.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和政策執行情況、營商環境建設情況、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和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決策諮詢機制,加強與智庫、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投資服務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支持外國投資者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檔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布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之內,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自貿試驗區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監督程式對負面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在負面清單之外對外商投資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當要求實施部門依法取消或者終止.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開展企業登記便利化改革,建立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企業登記身份管理實名驗證系統等各項便利化措施.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為企業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簡化和完善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註銷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
第十八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建立開放型制度體系,在電信、科研和技術服務、文化、教育、衛生、旅遊、體育等重點領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放寬註冊資本、投資方式等限制,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推動重點主導產業集聚.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發展需要,不斷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內容,制定相應的制度創新措施.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境外投資企業和個人開展培訓,完善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管理和服務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全程服務.
第四章 貿易便利與跨境電子商務
第二十條推進自貿試驗區口岸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建設,在各片區拓展口岸功能,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縮減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公示口岸進出口收費目錄清單.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海關、外匯、稅務和商務等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實現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口岸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口岸監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過平台向企業反饋,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應當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基於企業信用評價和商品風險評估的通關便利制度.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與貿易有機融合,培育擴大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汽車平行進口、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推動完善海關監管、稅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建設,適應新型貿易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推進配套平台建設,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在通關、稅收征管、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建設出口商品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體系,建設全球性產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國內進出口貨物集散中心.
第二十五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下列便利措施:
(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者出區返回境內;
(二)推行通關無紙化,允許企業自選核算方式,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促進貿易業態發展;
(三)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實行智慧型化商品備案模式,簡化備案手續;
(四)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盾構機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五)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沒有檢疫要求的出境動植物產品,實施快速驗放;
(六)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研發用樣機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對入境維修復出口機電料件免於實施裝運前檢驗.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最佳化服務貿易行業結構、開拓服務貿易新領域,加快文化、體育、醫療、旅遊、教育、物流、研發設計、檢測維修、信息通訊、展覽等資本技術密集型服務和特色服務等高附加值服務貿易發展.鼓勵法律、會計、稅務、智慧財產權、檢驗認證、公證、鑑定、信用服務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與金融創新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根據 “一帶一路”建設、多式聯運和跨境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的需要,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通過跨境金融結算、跨境人民幣業務等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新業態,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和貿易發展.
第二十八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可以依法設立下列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一)符合條件的境內、境外資本發起和參與設立的金融機構;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分支機構或者專業子公司;
(三)貨幣兌換、徵信等專業化機構;
(四)內外資再保險、外資健康保險、國際多式聯運物流專業保險等機構;
(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險機構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等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
(六)第三方支付機構設立的分公司;
(七)供應鏈金融、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等新型金融公司.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可以實行下列跨境金融結算服務:
(一)實施適應內陸加工貿易、轉口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跨境電子商務等多種貿易業態的結算便利化措施;
(二)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相適應的本外幣一體化賬戶管理體系,完善結售匯管理,便利市場主體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檯交易;
(三)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金管理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
(四)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自貿試驗區內符合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要求的企業,貿易收入無需通過待核查賬戶,可以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五)自貿試驗區內非金融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可以按照規定在符合條件的銀行直接辦理;
(六)境外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外匯 NRA 賬戶),賬戶內資金可以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境內使用.
第三十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可以實行下列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措施:
(一)發展跨境融資租賃服務,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採用融資租賃方式開拓國際市場和引進國外先進設備,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可以按規定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可以依法自主用於自貿試驗區內以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
(三)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自主用於區內以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
(四)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可以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市場;
(五)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六)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可以按照規定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第三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可以實行下列跨境人民幣業務:
(一)鼓勵自貿試驗區內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二)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企業按照規定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
(三)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
(四)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境內外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
(五)推動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中心,推進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根據多式聯運發展需要,探索賦予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功能,開展鐵路運單質押信用證業務、“鐵路運單+動產”質押貸款、“鐵路運單+倉單”質押貸款等金融創新,逐步實現多式聯運一單制提單融資功能.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試點開展投貸聯動,為科技型、文創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增加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
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拓展期貨現貨結合的綜合業務平台功能,為倉單回購交易和場外期權等業務提供交易、結算服務.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品種國際化、機構投資者國際化以及經營機構國際化,推進國際定價中心建設.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金融創新的同時,注重金融風險壓力測試,建立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金融風險監管體系,依法依規履行金融監管職能,保障自貿試驗區的金融安全和穩定.
第六章 綜合交通樞紐與 “一帶一路”建設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空中、陸上、網上、海上四條絲綢之路建設為支撐,發揮現代綜合交通樞紐功能,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溝通往來.
第三十六條 鄭州新鄭國際機場應當利用第五航權,吸引、鼓勵國外航空公司執飛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承載經鄭州至第三國的客貨業務.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多式聯運規則銜接的多式聯運標準規範,積極推廣標準化運載單元,探索運載模式創新,發展空陸聯運、公鐵聯運、鐵海聯運,加強多式聯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物流樞紐功能.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以一單制為核心的便捷國際多式聯運模式,建設承載一單制電子標籤賦碼及信息匯集、共享、監測等功能的公共服務平台或者綜合信息服務平台,採取一站託運、一次收費、一單到底的聯運服務模式,實現不同運輸方式、不同企業間多式聯運信息以及政府公共信息開放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培育國際多式聯運承運人,支持物流企業拓展國際貨運航線,推動快遞企業建設國際航空快遞樞紐,引進國內外知名物流企業在區內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建設多式聯運國際性物流中心.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轉口貿易發展,促進區內各類口岸與物流、貿易聯動發展,完善國際中轉集拼和國際轉口貿易樞紐功能,推進國際集拼線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開展多貨主、多貨物、多國別的國內外混合拼箱業務.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農業、礦業、裝備製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旅遊等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在海關通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運輸安全、環境保護、疫情防控等方面加強交流,提升貿易便利水平.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自貿園區合作,探索建立雙方口岸之間以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為基本內容的合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開發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旅遊線路和產品,開展人文交流合作.支持優秀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在自貿試驗區首發、首演、首映、首展.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國際航空網路和文化旅遊優勢,吸引國際高端醫療企業和研發機構集聚,以健康檢查、慢病治療康復、中醫養生保健、整形美容、先進醫療技術研發和孵化為重點,培育康復、健身、養生與休閒旅遊融合發展新業態.
第四十四條 支持各片區結合區域功能劃分,規劃建設商旅文體等跨界融合的場景體驗式、國際化、標誌性特色街區.
第七章 營商環境與法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不斷最佳化法治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六條 各片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規範化、便利化,完善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依法明確綜合政務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送達等工作,實現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監管機制,統籌多元化監管力量,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各片區管委會、駐片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管信息納入全國一體化監管平台,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應當建立包容審慎監管制度.
第四十九條 各片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並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司法協作機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五十一條 降低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要素成本,鼓勵盤活閒置、廢棄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支持探索建立集約節約用地新模式,積極推行區內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應模式,工業用地的使用者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契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區內無法滿足用地需求的,可以到區外使用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降低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成本,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參考國際通行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遵循稅制改革和國際慣例要求,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全面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外,自貿試驗區內不得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實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人才引進機制,實施高層次人才年薪制、留學歸國人員住房補貼制等制度.
各片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引進人才在入境、出境、遷移流動、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執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建設國際化社區.
鼓勵各片區管委會開展人事制度改革,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引進高層次人才,在崗位設定、評價激勵、薪酬分配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和先行先試.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跨境教育和人才培養合作,支持國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與中方合作在區內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創辦人才培養機構,鼓勵中外教育機構共建學校和人才實習實訓基地.
完善自貿試驗區創新創業人才社會服務機制.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平台,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吸引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研發中心以及分支機構.
第五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借鑑國際規則,推進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合理銜接.探索建立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的合作機制,協同解決跨境糾紛.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仲裁、調解、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由制定機關依法決定.
第五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失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免除相關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國家規定的適用於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措施調整的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
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本條例施行後,本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可以直接適用.
第六十一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經省政府確定的自貿試驗區開放創新聯動區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與投資服務、貿易便利與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與金融創新、綜合交通樞紐與“一帶一路”建設、營商環境與法治保障、附則。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鼓勵創新,強化複製推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條例》中“創新”一詞出現35次,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創新主體責任;既強調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及時總結和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又明確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提出對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失誤的,免除相關責任。通過明確創新主體、完善評估機制、強化複製推廣、給予表彰激勵、建立容錯機制等,構成了制度創新體系,讓活力不斷釋放、成果不斷湧現。
  二是圍繞投資開放,加強服務保障。自貿試驗區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試驗田,應積極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累經驗。《條例》在市場準入方面,圍繞文化、教育、衛生、旅遊、體育等重點領域提出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在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合法權益方面,明確沒有依據不得減損其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最大限度給予保障。在境外投資方面,鼓勵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合作,規定加強對投資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的全程服務。
  三是體現河南特色,服務國家戰略。“兩體系一樞紐”是河南自貿試驗區的特色定位。《條例》立足差異化探索,著重突出跨境電商、多式聯運等特色領域,對利用第五航權、建立多式聯運國際規則標準規範、建設國際性物流中心、培育擴大新型貿易等作出安排。此外,明確推進通關便利化,壓縮通關時間,持續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推進跨境電商配套平台建設,在通關、稅收征管、支付結算等方面給予便利,積極融入共建“一帶一路”。
  四是深化金融改革,補齊金融短板。《條例》一方面將金融機構與專業機構的設立、跨境金融結算服務、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措施、跨境人民幣業務等相對成熟的金融創新固化下來;一方面針對正在探索的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融資租賃等改革創新給予支持、鼓勵。同時,築牢風險防控底線,對金融風險壓力測試進行了單獨規定,保障自貿試驗區的金融安全和穩定。
  五是堅持問題導向,完善體制機制。《條例》圍繞解決實際問題和重點難題,細化了省自貿辦的職責;規定了各片區管委會作為片區管理機關,由所在地省轄市政府具體領導和管理,並賦予其省市有關職權。同時允許各片區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決策諮詢、風險評估、公共服務等事務,推動構建權責明確、部門協調、管理高效、運行透明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
  六是強化要素保障,最佳化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一方面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監管機制、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發展法律服務機構、健全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等方面,多措並舉推進法治服務體系建設。另一方面明確支持降低區內企業用能用地成本,大力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與貿易有機融合,推動傳統產業升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同時,規定了自貿試驗區按照“政策從優”原則,我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可以直接適用,為河南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拓展了更大政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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