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是2016年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發布的草案修改稿。提意見截止時間2016年3月20日下午5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意見徵詢,草案修改稿,

意見徵詢

關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建言獻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在福建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詳見參考連結)刊登。
二、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在網站上填寫立法徵求意見表。提意見截止時間:2016年3月20日下午5時。
三、聯繫方式:
聯繫人:鄭凌燕
電 話:詳見參考連結
傳 真:詳見參考連結
郵 編:350001
通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號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16年2月18日

草案修改稿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兩岸經濟合作的示範區、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的新高地。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突出制度創新,著力先行先試,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強化功能培育,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誤的機制,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在區內可以積極開展試驗。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需要,決定在一定期限內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省地方性法規、規章的部分規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部門配合、運行高效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
第七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織、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務院批准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重點試驗任務;
(二)擬定自貿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指導、督促片區和有關部門完善發展規劃並落實階段性改革任務,建立片區聯動合作機制;
(三)指導片區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四)依法組織自貿試驗區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五)組織片區開展評估工作,提出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的建議;
(六)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設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綜合實施、協調推進片區各項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片區重點試驗任務;
(二)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引進與建設;
(三)制定實施片區行政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片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共服務等行政事務;
(四)組織實施片區綜合監管工作;
(五)協調其他部門在片區內的行政工作;
(六)做好信息管理、發布工作,為社會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應當依法行使的其他職責。
片區管理機構在管轄區域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承擔相應管理職責。
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等部門在片區設立的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和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自貿試驗區試驗任務需要,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則,將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下放給片區管理機構,並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駐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並依法承擔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的支持情況,由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組織評分,並納入政府部門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 投資便利化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
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按照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實行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 片區管理機構建立綜合行政服務平台,統一受理企業設立、變更和投資項目核准等行政事務,實施綜合審批制度,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集中統一服務平台,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在最佳化條件、簡化手續、縮短時限等方面創新商事登記制度,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營造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市場準入環境。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區內外協作機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可以依法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港澳台及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過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員工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實施更加便利的過境免簽證政策。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企業培育和成長激勵制度,完善境外投資合作的管理和服務,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擴大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在產業合作、基地建設、融資保障、外匯管理等方面創新投資合作機制,健全投資服務體系。
第四章 貿易便利化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在最佳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等方面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貿易便利化。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創新通關、查驗、稅收征管機制,促進區內通關便利。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在區內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制度,形成區內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二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內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創新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協同運作模式,提升航運服務功能。
簡化船舶進出自貿試驗區港口手續,推動相關電子數據自動填報。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立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支持企業在區內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發展總部經濟和轉口貿易。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培育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文化為核心的貿易競爭優勢。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跨境高端維修等新型貿易業態的發展。
促進文化出版、生物技術、信息軟體、創意設計、影視動漫等高端產業升級發展。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適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口岸通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升與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水平。
第五章 金融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創新。
第二十七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支持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可以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
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完善監管法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金融交易和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制度,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和分類規則,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全面監管機制。
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強化資金跨境流動監測,維護金融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閩台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閩台產業合作新模式,構建雙向投資促進新機制,依法取消或者放寬對台灣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準入限制措施,擴大對台開放,促進兩岸貨物、服務要素自由流動。
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持台資企業加快發展。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閩台通關合作機制,重點在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檢驗檢測認證、運輸工具查驗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常規商品簡化進口檢驗檢疫手續,部分農產品可以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先行先試,創新合作機制。支持區內兩岸金融機構創新開展跨境人民幣借貸款、外幣兌換和股權交易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靈活便利的兩岸居民入出境政策。
推動自貿試驗區將台胞證號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範疇進行服務和管理。
推進與台灣地區在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對接,支持台灣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創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兩岸青年創業創新基地,完善創業創新扶持體系,為兩岸青年創業創新提供項目對接、創客空間建設、融資擔保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八條 平潭片區可以根據改革試點任務要求,探索實行更加開放的涉台投資貿易試驗措施。
第七章 綜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規則,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權責清單制度,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制定重大監管規則時,應當通過影響分析、專家論證、徵求利益相關人意見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立多部門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經依法批准的片區綜合執法機構獨立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信息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四十五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名錄製度。有關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和經營名錄等公示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行政管理領域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推行網上辦稅,提供線上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便利化。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公共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創新環境保護監管方式、提高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自貿試驗區可以對區內企業採用國際通行的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先進環保設備技術和自願簽訂環境協定等方面制定鼓勵政策。
第五十條 統計部門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統計制度,及時統計相關數據,分析預測區內經濟社會的運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提高組織協調、行業自律、權益保障等服務和管理能力。自貿試驗區探索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
第八章 人才保障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人才工作協調機制,解決人才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編制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提供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務,建設統一的人才服務平台。
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自貿試驗區人才開發,提供市場化、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的服務。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制定更加開放的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發揮兩岸優勢,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等綜合教育改革試驗,建立更加開放便利的境外學歷、執業資格、技能等級認定機制,引導高端人才不斷聚集。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顧問工作制度,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加強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和引進工作。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安家、子女入學、醫保社保、配偶安置、便利往來等方面的保障與服務。
對重要人才和團隊創辦或者領辦的、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給予投融資便利、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人才環境監測和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開展人才工作滿意度測評,最佳化人才環境。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人才獎勵制度,採取措施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章 權益保護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取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障、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自貿試驗區推行企業和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推進雙方在勞動報酬、勞動保障等方面進行平等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區內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的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支持專業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借鑑國際先進規則,完善自貿試驗區調解、仲裁規則,及時合理地化解各類糾紛。
第六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投訴、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建立外商投訴協調處理機制,推動外商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投資爭議的協調和處理。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制度,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範圍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可以向片區管理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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