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是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 屬性:條例
內容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並對組織編制全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作出規定。同時,增加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此外還明確,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明確細分生活垃圾“四分法”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了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具體為: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違反規定的這些行為將受處罰
《條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確,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單位、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也作出了具體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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