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批准決議,條例全文,

批准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蕪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11月23日蕪湖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公布的生活垃圾分類指南確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核准和審批,協調指導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塑膠污染治理政策。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幼稚園、中國小教育內容,指導協調學校、幼稚園做好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選址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並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內容。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電子商務、餐飲、住宿等行業和商場、超市等場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指導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同供銷社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地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機關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財政、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科學技術、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體育、民政、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鄉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有關設施布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投入,推廣運用便利化、智慧型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便民投放。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垃圾房等。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鼓勵通過發放分類垃圾袋、積分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激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機場、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鐵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地點、方式等。
(二)按照規定設定、更換、清洗、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簽訂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協定。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誌、標識的密閉化運輸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
(三)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收集生活垃圾後,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規關於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數量和處理情況等;
(四)法律、法規關於生活垃圾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支持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相關領域的推廣套用。鼓勵農村就近就地對廚餘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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