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

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

《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未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創業投資主體及其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200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河南省
檔案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支持和規範創業投資活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創新驅動戰略實施,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者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者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三條 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應當圍繞創新創業創造,堅持服務實體、專業運作、信用為本、社會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創業投資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創業投資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創業投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持創業投資的財政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以及中長期財政規劃,加大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開展創業投資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創業投資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創業投資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發展促進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商務、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業投資主體
第六條 鼓勵各類創業投資主體依法開展創業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各類主體,包括個人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等。
第七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創業投資活動。
鼓勵個人投資者與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開展信息交流與合作,培育和壯大個人投資群體。
第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是以其合法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合夥等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設立。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第九條 創業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或者政府出資,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包括政府創業投資基金、非政府創業投資基金等。
第十條 政府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包括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的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資的創業投資基金等。
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或者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的創業投資基金是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的創業投資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創新創業發展需求,按照規定整合、新設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也可以參與上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在特定領域的引導和聚集放大效應。
第十一條 鼓勵跨境創業投資,支持設立對外投融資基金,為本省企業與境外高端研發項目對接提供投融資服務。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投資本辦法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章

創業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國家未禁止其投資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鼓勵個人投資者投資種子期、初創期未上市小微企業。
第十三條 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河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對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開展下列創業投資活動: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者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諮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加強對創業企業的支持,追求長期投資收益。
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與社會優秀管理機構合作。支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或者拓展創業投資業務。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創業投資主管部門,出台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業投資的政策,最佳化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容錯機制、持股跟投和考核評價機制。
對各級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新引入社會資金實際到賬金額,通過追加資本金、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各類創業投資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政府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創業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投資運作原則。
非政府創業投資基金和涉及社會資本的政府創業投資基金應當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運作,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面向社會資本的讓利機制,適度提高出資比例,放寬返投比例或者不明確返投比例要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投向本省傳統產業、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中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業企業。
第十八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可以採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等方式,投向創業創新領域。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主體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對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第二十條 支持創業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所投企業納入省定上市後備企業範圍。
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設立服務創業投資主體與實體企業融資對接的專業板塊,支持創業企業掛牌融資。
第二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與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其河南基地加強溝通對接,強化上市後備企業輔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創業投資可以依法以股權轉讓、創業企業回購、併購重組、基金接力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為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份額轉讓在信息發布、登記託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有、民營等各類資本設立以承接、受讓創業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份額為目的的接力基金。支持各類資本設立專業化併購基金,重點投向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

第四章

發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出台支持個人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等創業投資主體發展的政策,壯大創業投資主體,擴大創業投資規模。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加強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引導,推動更多銀行資金、保險資金、證券資管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通過依法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建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推動發展投貸聯動等合作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相關金融產品,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省創業投資備投項目庫,並指導有條件的市級、縣級創業投資主管部門建立創業投資備投項目子庫,為創業投資項目和創業投資主體對接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創業投資主體與金融機構、行業組織、新聞媒體聯合舉辦創業投資路演活動、創業投資論壇和創新創業大賽,推動投融資雙方對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高效為創業投資主體提供納稅服務,加強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宣傳和輔導,嚴格落實國家關於鼓勵創業投資的各項稅收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規劃建設創業投資產業園、創業投資主體孵化器、創業投資小鎮等平台,引導創業投資主體集聚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早期智慧財產權保護,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查處機制,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創造鼓勵創業投資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創業投資領軍人才評價標準,建立省創業投資領軍人才庫,指導創業投資領軍人才參與科研項目論證、引導基金評審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創業投資領軍人才、創業投資從業人員中的突出貢獻者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在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創業投資相關院系、科研機構,開設相關專業,完善相關課程設定,加強創業投資人才培養。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推動高校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利用大學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參股創業投資企業。
第三十五條 支持依法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理論政策研究、投融資經驗交流、項目信息交換、行業數據統計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出台措施健全創業投資服務體系,加強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會計、徵信、信息、託管、法律、諮詢等各類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等機構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堅持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的原則,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引導創業投資主體進行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備案的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產品由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並接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創業投資、財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政府創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與績效評價工作。政府創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將其管理的創業投資基金財產,在經核准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產託管。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契約的約定,對創業投資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開展投資監督等職責。
第四十條 個人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禁止創業投資基金違法向特定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公開募集資金。
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徵信機構加強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引導創業投資主體守法誠信經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創業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創業投資基金違反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運作,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創業投資主體及其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實施後將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對促進創業投資進行專門規範、引導的省級政府規章,它從法治層面解決我省存在的創投主體數量少、資金規模小、專業人才少、創投基金對科技創新貢獻不足和政府引導基金髮展滯後等問題,必將為全省創新創業創造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和保障。
《辦法》明確了創業投資的定義,同時確立了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工作的原則,那就是圍繞創新創業創造,堅持服務實體、專業運作、信用為本、社會責任。在主體方面,《辦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創業投資主體進行科學分類,確立了個人、企業和基金三類主體。在運作方面,《辦法》結合創業投資的“募、投、管、退”幾個環節,明確了各類創業投資的運作路徑;在環境方面,《辦法》以壯大創業投資主體、擴大創業投資規模為目標,在項目對接、稅收服務、人才培養、產權保護等方面為創業投資打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在引導創業投資規範發展方面,《辦法》堅持底線思維,堅持適度監管和差異監管,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有針對性的防範。特別值得重點介紹的是,《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創業投資主體及其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可以說《辦法》通過立法樹立了鮮明的導向,引導帶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支持我省創新創業創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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