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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河南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凱
2024年3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培育專精特新企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精特新企業的培育支持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中小企業是指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告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並經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是指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並經國家認定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培育支持專精特新企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創新驅動、精準服務、梯度培育、綜合施策、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加大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力度,協調解決專精特新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公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推薦等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精特新企業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評價、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章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培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中小企業紓困幫扶機制,因城施策、因企施策,通過針對性紓困幫扶措施,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破解企業生存發展難題,改善企業經營狀態,助力經濟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創業創新氛圍,制定產業、土地、人才、財政、金融等支持措施,引導企業或者雙創主體專注細分市場、提高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
第八條 支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設雙創示範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創業園區等創新服務載體,為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提供發展空間,鼓勵對相關企業或者個人創業者採取減免房租等措施降低創業創新成本。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和天使投資人與創新服務載體、中小企業、雙創主體的融資對接活動,為創業創新提供融資撮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和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採取低息貸款、前免後低、政府貼息、風險分擔等多種方式,為小微企業、雙創主體解決初創期資金問題。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機制,對具有創新能力和技術潛力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培育、跟蹤指導,推動企業向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自願申報創新型中小企業,並進行自我評價。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材料進行核實、評價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抽查並再次會示後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產業用地納入規劃;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應當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用地需求。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需求,最佳化產業和空間布局,建設創新型中小企業特色園區,推動創新型中小企業集聚發展。
鼓勵將老舊廠房等存量產業空間改造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研發或者生產用房。
第十三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託企業技術專家、高等院校學者、科研機構專家等建立融通創新技術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指導等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財政資金、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支持社會資金投資創新型中小企業,為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
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按照最有利於納稅人的原則,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有關政策條件的,依法減免增值稅。
第十五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向創新型中小企業發放授信額度達到1000萬元的“專精特新貸”信用類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無還本續貸等業務。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以下放寬至500萬元以下。
鼓勵金融機構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以智慧財產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降低融資擔保成本有關政策,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逐步將支持小微企業的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降低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第十六條 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採用股權激勵、期權激勵、技術入股等多種方式,引入科技創新人才和項目創新團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職稱評審渠道,堅持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增強創新型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推動有關公共數據公平、平等地向包括創新型中小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提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數位化公共服務平台服務能力,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開展數位化轉型;數位化公共服務平台參與創新型中小企業數位化改造,經審核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有關獎勵。
第三章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培育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機制,對創新型中小企業中專注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的企業進行重點培育、跟蹤指導,推動企業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照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實;核實通過的,向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被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查、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幫助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降低用工、用能、用地、物流、網路等成本。
支持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新增投資項目納入省、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名單,按照規定給予用地、用能、排放指標等要素保障,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設用地安排上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傾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制度、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制度,對企業利用存量工業用地開展技術改造、提高容積率的,按照規定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引導作用,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關主管部門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改進基金投資管理和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引導基金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參與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子基金,拓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渠道。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服務,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精準推送減稅降費相關信息並提供必要輔導,確保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及時全面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研發費用除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外,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用事前、事後補助等形式,引導支持企業承擔研發任務、開展研發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建立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其中經省人民政府首次命名為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由省財政按照不超過近三年當地政府投入和其他發起設立單位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對服務同行業其他企業、功能外溢性較好的,可適當提高比例。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向金融機構推送共享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放授信額度達到3000萬元的“專精特新貸”信用類貸款。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產品運行機制,提高授信額度,縮短申請流程,簡化貸款手續,滿足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第二十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針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企業融資、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等領域的風險,開發“專精特新險”等特色化保險,為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中,應當針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專題培訓,提高其創新意識和經營管理能力。
支持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與院校、培訓機構合作,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按照每人每年中級工5000元、高級工6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建設,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建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通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綠色”通道。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供從創新到運用全過程服務,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組建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專家團,提供公益性智慧財產權諮詢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等展會,助力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根據實際,在本省舉辦的相關展會中設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展區或者專題,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搭建產品、技術展示平台,推進企業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地主導優勢產業,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組織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與行業大型企業或者鏈主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共同實施技術攻關,推進協同創新,提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能力。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供需目錄,舉辦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對接會,構建合作平台,推動行業大型企業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放資源要素,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入大型企業供應鏈、產業鏈。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購買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首次投放市場的,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第三十二條 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通過雲計算、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創新設計、生產、管理和銷售方式,推動實現數位化轉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上市培育機制,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併購、重組等給予分類分階段支持。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或者在境外主流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的,由省財政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章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和支持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機制,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的企業進行重點培育、跟蹤指導,推動企業向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推薦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照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實;核實通過的,向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組織對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查、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
對國家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完善支持政策,提供全方位、全要素服務,支持企業持續發展。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發布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人才需求目錄,為企業和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青年人才、潛力人才搭建交流平台。
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並依法取得報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持續加大研發投入或者研發投入比例高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進行獎補。
省人民政府對處於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年度投資計算區間內用於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而購置設備、軟體的,按照實際投資給予一定比例後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獎勵制度,對通過智慧財產權交易實現技術升級進步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成功的予以獎勵。
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在推薦中國專利獎、河南省專利獎評選中給予加分支持。
第三十九條 支持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提供資金支持。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放授信額度達到5000萬元的“專精特新貸”信用類貸款。
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政府投資的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協同合作,甄選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開展投貸聯動業務。
第四十條 鼓勵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與產業鏈鏈主企業或者工業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加強合作,開展數位化共性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套用創新,推廣套用低成本、模組化智慧型製造設備和系統。
第五章 權益保障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特點和需求,開展省、市、縣三級分層服務,並按照企業所屬行業特點,開展分類精準服務。
專精特新企業所在地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為企業配備服務專員,協調解決企業實際困難和問題,指導企業及時掌握並享受各項優惠。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評價、認定、推薦和服務專精特新企業過程中應當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在宣傳報導前應當徵得企業同意。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相關資金的使用應當及時、公開、透明、規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定期組織開展相關資金使用效果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涉及侵犯專精特新企業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專精特新企業在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程式取消公告、認定或者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取消認定的建議: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有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通過評價、認定的。
第四十七條 專精特新企業因本辦法規定的原因被取消公告、認定的,三年內不再重新對其進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
專精特新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通過評價、認定的,對已經享受的相關獎勵資金全額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剋扣、挪用資金,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有關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工作參照本辦法中設區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立法的必要性
專精特新企業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是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的基礎力量,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黨中央高度重視專精特新企業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省委、省政府關於新時代促進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支持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完善梯度培育體系。目前我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勢頭良好,但還存在企業規模小、總體數量少、創新能力弱、核心競爭力不強等短板。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大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力度,厚植企業生長土壤,促進專精特新企業總量增長和質效提升,進一步激發實體經濟發展活力、培育現代化河南建設新動能。
二、立法過程
《辦法(草案)》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按照立法程式要求,省司法廳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和完善。2023年10月31日,省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了《辦法(草案)》。
三、立法思路
《辦法(草案)》共6章50條,包括總則、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評價和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和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推薦和支持、權益保障和動態管理、附則。在立法過程中,主要確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樹立鮮明導向,通過立法加大對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支持力度,營造更好更優的發展環境和創新氛圍,引導更多中小企業積極主動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壯大專精特新企業集群。二是突出梯度培育,根據專精特新企業不同特點,分類指導、分級培育,制定層次分明、相互銜接的培育措施,推動企業梯次升級。三是注重精準扶持,針對不同階段專精特新企業對資金、土地、人才、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的個性化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育措施,真正讓企業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得實惠。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金融方面的培育支持措施。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分別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建立了授信額度1000萬、3000萬和5000萬的“專精特新貸”信用貸款,並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降低平均擔保費率和金融機構為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股權等擔保融資作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明確要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引導基金作用,改進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管理和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引導社會資本支持企業發展。第二十六條鼓勵保險機構為企業提供“專精特新險”等保險服務。第三十三條建立了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首次上市或者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的補助機制,進一步鼓勵企業直接融資。
(二)關於財稅方面的培育支持措施。第二十四條鼓勵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研發費用給予補助,同時明確經省政府首次命名為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由省財政按照不超過近三年當地政府投入和其他發起設立單位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對於能服務同行業其他企業、功能外溢性較好的,補助比例可適當提高。第三十七條規定,處於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年度投資計算區間內用於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而購置設備、軟體的,省政府給予一定比例後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第三十八條規定省政府建立獎勵制度,對通過智慧財產權交易獲得技術升級進步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成功的給予獎勵。在稅收方面,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分別對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按最有利於納稅人原則享受稅收優惠、減稅降費信息精準推送等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土地等其他要素的保障措施。第十二條規定市、縣(區)政府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應當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用地需求,同時鼓勵建設特色園區,推動企業集聚發展。第二十條支持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新增投資項目納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給予用地、用能、排放指標等要素保障。第六條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加強企業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評價、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第二十七條建立了職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機制,對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的,按照每人每年中級工5000元、高級工6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分別對企業數位化轉型、數位化共性技術研發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精準服務和動態管理。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分別建立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庫,將有潛力的企業吸收入庫,進行重點培育、跟蹤指導。第四十一條對省、市、縣級相關部門分層分類針對三類企業開展精準服務作了規定,並明確為企業配備服務專員,協調解決實際困難,指導企業及時掌握並享受各項優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分別對三類企業的有效期和撤銷認定情形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