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7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3日
條例全文
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創新激勵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五章 人才建設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和保障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規劃、建設、服務、管理,適用本條例。
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自主創新示範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經批准由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管理的區域,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開放合作、規劃引領、最佳化布局的原則,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營造創新創業環境,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建設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負責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成員單位由省直有關部門和鄭州、洛陽、
新鄉市人民政府組成。
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科技行政部門,承擔日常的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考核工作。
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領導協調機構省直有關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促進和服務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
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推進機制,明確相應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發展。
第五條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是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管理機關,履行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職責,行使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規劃、教育、科技、財政、土地、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權責清單由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需要,按照規定向自主創新示範區下放項目審批、商事登記、環境影響評價等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自主創新示範區享受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預算納入所在地省轄市本級預算,接受所在地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八條管理委員會建立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並按程式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理委員會享有人事管理最佳化調整的自主權,實行以聘用為主、任用與聘用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自主創新示範區實際的薪酬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激勵機制以及人才交流機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作為自主創新示範區規劃建設的主要依據。
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詳細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與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有關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發展規劃和省轄市人民政府的詳細規劃,組織編制自主創新示範區規劃建設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著力構建長效、創新、包容、高效的發展環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優先發展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北斗套用、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生物育種等具有比較優勢、前沿引領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
高新技術產業;調整最佳化現有產業,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延長產業鏈、發展創新鏈、提升價值鏈、完善供應鏈,培育形成優勢互補、集聚集約、低碳循環、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新格局。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和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聚焦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組織實施重大創新引領型項目,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
創新型產業集群,引領帶動全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第十三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為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和發展預留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增減掛鈎指標等各類相關指標,按照國家有關支持政策,保障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用地需求。
第十四條 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利用存量土地資源,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建立土地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推動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創新產業用地分類、鼓勵土地混合使用、實行用地彈性出讓,重點支持創新創業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管理委員會經依法委託,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管理區域內的土地利用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應當統籌自主創新示範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的投入力度,並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統籌推動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發展。
自主創新示範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項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作為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資金,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
第十七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統籌協調,指導各自形成主導產業,明晰產業定位,鼓勵引導特色產業發展,加強區域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第三章 創新激勵
第十八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結合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多元創新形式,強化市場主導作用和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培育創新生態,激發創新主體活力,構建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自主創新示範區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建立持續穩定的支持機制,保障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
鼓勵、引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構建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員會應當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給予引導和支持。
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中加大科技創新指標權重,對不同行業研究開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
第二十一條支持培育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培育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最佳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並依據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採取多種模式引進培育高端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實現創新成果轉化套用。
國家、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新型研發機構在項目建設、用地供應、職稱評審、人才引進、投融資等方面依法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科研用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加大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力度,對承擔國家級重大創新平台載體及其分支機構建設任務的單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補助。
第二十四條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自主創新示範區內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星創天地等創新創業載體,健全孵化服務功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補助。
第二十五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在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共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智慧財產權聯盟等創新合作組織,開展產學研用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合作組織依法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六條賦予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經費績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
第二十七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形成賦權形式、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制度,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可以給予股權激勵;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通過與單位協商自行轉化。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創新創業的智慧財產權扶持政策,對優秀創新創業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申請、運用給予資金和項目支持。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智慧財產權申請、運用、保護等服務,支持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平台建設,推行智慧財產權與專利產品許可交易新模式,形成智慧財產權基礎流動性市場,實現智慧財產權快速轉移轉化。
支持
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開展與智慧財產權交易聯動的質押融資新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可以採取參股入股等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參與創新創業。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統籌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建立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激勵機制,建立統一的共享服務平台,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有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自主創新獎勵制度,對在自主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一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推進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於境內外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實行外商投資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加快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國際化創新發展平台,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第三十三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鼓勵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三十四條支持境內外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自主創新示範區設立或者合作設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等。
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內有條件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境外設立或者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等。
第三十五條鼓勵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企業境外參展、申請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註冊國際商標、參加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
第三十六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與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鄭州、洛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國家大數據(河南)綜合試驗區等國家級戰略平台協同發展,推廣實施其他國家級戰略平台的改革經驗和創新政策。
第五章 人才建設
第三十七條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制定更具競爭力和吸引力的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制度和柔性引進人才機制,統籌安排人才發展資金,不斷完善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評價標準,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團隊。
第三十八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公開招聘高層次人才,對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採取協定工資、項目工資或者年薪制等方式引進,所需報酬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九條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在自主創新示範區合作建立人才培養機構。
在自主創新示範區累計工作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的本地專業技術人才,經過評定,可以享受引進高層次人才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國有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離崗創業,在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離崗期間依據國家規定保留人事關係和職稱,可以在原單位按照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離崗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第四十一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價應當注重考察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工作業績,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創新能力強、人才智力密集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自主評聘的高層次人才,在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申報、人才培養和選拔中享受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四十三條最佳化對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對創新能力突出、創新成果顯著的科技創新人才給予持續穩定支持。
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制度,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選拔資助力度。
第四十四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依法對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在社會保障、戶籍辦理、住房、子女入學、配偶隨遷、簽證居留、工商註冊、創業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務。
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採取建設人才公寓、專家公寓或者給予住房補貼、租房補貼等方式,改善高層次人才居住環境。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行政審批程式。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四十五條自主創新示範區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為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省人民政府和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為自主創新示範區引進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支持。
第四十六條鼓勵境內外市場主體在自主創新示範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創新創業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設立符合監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資平台,參與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創業投資。
設立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新創業投資。
第四十七條自主創新示範區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工作;支持境內外證券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債權融資、上市培育、併購交易等一體化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主創新示範區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創新科技企業的授信準入、風險評級、審查審批、貸後管理等制度和流程,提高科技企業信貸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力度,建立科創板企業培育庫,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創板等境內外證券市場
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對於首發上市的科技型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四十九條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科技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和融資支持。
第五十條建立自主創新示範區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省人民政府、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設立風險補償資金等多種形式,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科技信貸、科技保險、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業務。
第五十一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探索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等創新。
受託股權代持機構在股權退出時,應當按照約定方式退出;所投入財政性資金出現虧損,經
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屬於合法投資且已盡職履責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第五十二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台,通過政府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市場化運作,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務體系,促進科技與金融融合,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五十三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建立健全一門集中、一窗受理、聯審聯批、多證聯辦和高效運轉的綜合服務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務服務。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公開管理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優惠政策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健全科教資源、人才管理協調機制,定期組織管理區域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溝通交流,協調處理資源配置、人才引進與培養等方面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建立健全自主創新示範區與省直部門直通車制度,具體事項清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在規劃建設、項目申報、財政資金撥付等方面,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簡化行政層級、最佳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十六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開發建設主體進行資產重組、股權結構最佳化調整,引入民營資本和境外投資者開發運營特色產業園等園區。
第五十七條省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完善績效評價考核機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自主創新示範區自主創新績效以及成員單位支持服務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的標準、程式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省直有關部門、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地省轄市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視巡察、審計、財政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協同互認機制,減少重複檢查。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九條健全保護創新的法治環境。
自主創新示範區對不適應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可以提出修改建議。制定機關應當進行研究,發現問題及時作出相應調整或者修改。
第六十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實施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
第六十一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仲裁、侵權查處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支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
第六十二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專業調解機構完善調解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及時妥善化解各類糾紛。
第六十三條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六十四條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責任。
自主創新示範區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財政科技資金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建立區別於其他領域的評價監管機制,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對探索性強、前沿引領性高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人和項目管理單位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需要,在全省範圍內遴選輻射區、輻射點。輻射區、輻射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輻射區、輻射點建設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出台,對推動自創區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條例》共10章68條,從管理體制、規劃建設、創新激勵、開放合作、人才建設、金融支持、服務保障、法治環境、輻射帶動等方面對自創區建設和管理作出規定,這為自創區未來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法規規範,也為自創區下一步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規劃好了路線圖。
在制定《條例》時,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學習借鑑了各省份一些經過實踐驗證、效果明顯的先行先試做法,總結提升了我省在以往自創區建設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吸納融入《條例》中來,使《條例》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先進性、有效性、普惠性”,各種創新舉措接得住地氣,管用、好用,為促進鄭洛新國家自創區科學、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創新突破性條款,闡明“鄭洛新”發展“密碼”
創新突破性條款比例高,是《條例》的主要特色,旨在將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轉化為制度安排,破解制約創新的制度瓶頸。從總體上看,《條例》中創新突破性條款有13條19款,占比達19.6%,涉及創新激勵、開放合作、人才建設、金融支持等內容,在提高科技創新策源能力、激勵人才創新活力、培育壯大創新主體等方面勇於先行、敢於先試,出台了具有眾多創新亮點的條款,充分體現了自創區銳意改革、創新發展的理念。
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構建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為提升自創區創新實力,夯實創新基礎,《條例》提出“加大對自主創新示範區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建立持續穩定的支持機制,保障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是自創區創新發展的主力軍,為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走創新驅動發展道路,《條例》提出“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給予引導和支持”。
要充分發揮創新平台、新型研發機構的創新要素高度集聚、創新活動極為活躍的優勢,加大對創新平台、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力度,《條例》提出對承擔國家創新平台建設任務的單位“給予獎勵或者補助”,經認定的重大新型研發機構“在項目建設、用地供應、職稱評審、人才引進、投融資等方面依法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自創區擁有眾多創新成果,但由於缺乏良好的技術轉移轉化機制,不能有效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大力實施科技開放合作,集聚高端創新資源
自創區雖然集聚我省半數以上的高端創新資源,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創新資源的不足,已成為制約自創區創新發展的瓶頸。廣泛吸引高端創新資源,離不開良好的創新環境,《條例》提出“營造有利於境內外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擴大科技開放合作的力度,不僅要用好國際國內創新資源,更要主動發揮優勢走出去,同優勢地區協同發展。
開放合作不僅在資源集聚上,更要在思想理念上,我省目前正在大力實施航空港區、自貿區、自創區、跨境電子商務區、大數據綜試區等五大國家戰略,不同戰略優惠政策眾多,自創區要積極吸納其他優惠政策為我所用,建設政策窪地。《條例》提出在自創區“推廣實施其他國家級戰略平台的改革經驗和創新政策”。
深化人才管理體制創新,培育引進高端人才團隊
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自創區建設要把人才作為第一資源,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以更加開放、更加務實、更加精準的思路,建立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培養引進制度,培養引進高端人才團隊在自創區創新創業。
自創區不僅要引進高端人才團隊,也要注重本土人才團隊的培養工作,對給予本土人才更多關注,做到與引進人才一視同仁,讓其在自創區安心創新創業。
人才引進不僅要事業留人,更要環境留人,要給予人才更加舒心的工作環境,《條例》提出“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依法對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在社會保障、戶籍辦理、住房、子女入學、配偶隨遷、簽證居留、工商註冊、創業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務”。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為自創區科技創新提供資金保障
科技創新離不開資金支持,只有強化資本市場對科技創新的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緊密結合,才能實現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同步增值。
要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降低社會投資風險,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自創區創新建設,《條例》提出“建立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台,通過政府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市場化運作,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務體系”。
要用好財政資金,對財政資金投入方式開展探索,允許試錯、鼓勵探索,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條例》提出“自主創新示範區探索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等創新”“受託股權代持機構在股權退出時,應當按照約定方式退出;所投入財政性資金出現虧損,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屬於合法投資且已盡職履責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促進保障性條款,為自創區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在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往實施的諸多創新政策基礎上,《條例》針對規劃建設、完善管理體制、環境營造等內容,提出了一系列促進保障性條款。谷建全表示,這有利於自創區完善制度體系建設,通過制度創新推動科技創新,將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為創新效能,為自創區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明確高新區管委會法律主體地位。
建立有利於高新區發展的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
做好自創區建設的土地、財政保障。
營造支持自創區創新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
建立“鬆綁”“減負”“容錯”的發展環境。
《條例》規定“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責任”“對探索性強、前沿引領性高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人和項目管理單位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負面評價”。這充分體現了尊重允許科研失敗、科研規律的務實精神,將有效消除風險性比較高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顧慮,有利於科研人員全身心投入創新,釋放創新活力。
立足長遠發展,面向未來規劃自創區“藍圖”
“《條例》的實施,在為自創區未來發展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的同時,也為自創區面向‘十四五’及未來發展規劃出了藍圖。根據《條例》提出的規劃布局,自創區面向未來發展,在區域布局上“加強對鄭州、洛陽、新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統籌協調,指導各自形成主導產業,明晰產業定位,鼓勵引導特色產業發展,加強區域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在產業發展上“優先發展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北斗套用、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生物育種等具有比較優勢、前沿引領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在輻射帶動上“在全省範圍內遴選輻射區、輻射點”“引領帶動全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