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2021年4月5日,《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從管理體制、投資促進與貿易便利、金融服務、“一帶一路”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推進西部大開發、服務與監管、法治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細化。
在投資促進與貿易便利方面,《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大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跨境電商服務企業以及跨境電商公共機構和組織等開展跨境電商業務,在通關、稅收征管和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
在金融服務方面,《條例》明確,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組織體系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跨境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期貨交易市場,開展農產品、能源產品期貨交易。
在“一帶一路”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方面,《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中歐班列(西安)國際運輸功能,支持其提升運營規模、效率和質量。加快建設西安陸港型國家物流樞紐和中歐班列(西安)集結中心,建立多功能、綜合性、數位化中歐班列(西安)服務平台,拓展中歐班列(西安)境內區域集拼和跨境電商、快件、郵件業務。利用開放第五航權,引進更多國際客貨運航線,拓展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建設高效、便捷的中轉機場。建設以航空運輸為基礎、航空關聯產業為支撐的產業體系,建設臨空經濟示範區。
在服務與監管方面,《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審批轉為注重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政務服務。應當創新政務服務模式,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和公共服務數位化,整合最佳化網上辦事系統及業務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實行更加開放的國內外人才引進政策,制定高層次、急需以及特殊類型人才認定評價和服務保障制度,為人才簽證、停留居留、技術移民、項目申報、就業創業、子女入學、住房和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條例全文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1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促進與貿易便利
第四章 金融服務
第五章 “一帶一路”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
第六章 推進西部大開發
第七章 服務與監管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其擴展區域(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服務共建“一帶一路”,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加大西部地區門戶城市開放力度,建設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內陸改革開放高地、“一帶一路”經濟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點。
自貿試驗區通過先行先試,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實現投資貿易便利、高端產業聚集、金融服務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目標。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立足自身優勢和特色,加強與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之間的協同合作,深化與西部地區協同發展。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功能定位,科學規劃、協同開放、合作聯動,發展優勢產業、實現優勢互補、有特色的差異化發展。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試驗活動。
對在創新試驗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出現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或者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協調順暢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支持政策、重點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項。
第九條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指導實施國家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監督、檢查、考核自貿試驗區片區工作;
(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關行政事務和改革創新工作任務,推動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
第十一條 西安市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西鹹新區管委會承擔自貿試驗區片區建設發展主體責任,建立由市(區)級領導擔任負責人的片區管理機構,加強政策、資金、組織、人才等保障,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推進本片區改革試點工作,承擔本片區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和政策措施;
(二)具體開展片區各項試驗試點工作;
(三)探索實踐改革創新的制度舉措;
(四)發布公共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指導、諮詢等服務;
(五)制定與自貿試驗區改革相關的重大措施和方案,並報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備案;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改革創新需要,將相關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授權或者委託各片區管理機構實施,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或者委託的除外。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海關、邊檢、金融、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監管職責,落實自貿試驗區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片區管理機構應當與海關、邊檢、金融、稅務等部門建立聯動互通機制,為其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三章 投資促進與貿易便利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等先進制造業以及現代農業等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
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改革,實行證照分離、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推行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建設電子口岸,實現海關、邊檢、稅務和外匯管理等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平台反饋處理結果。
推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銀行、保險、民航、鐵路、郵政、電商、物流等行業企業對接,逐步將有關服務貿易管理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二十條 境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圍網區域),探索實行先入區、後報關的通關模式;在圍網區域申報非涉檢出境的貨物,可以實行先出區、後報關的通關模式。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探索實施針對特定貨物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稅政策。
探索境外貨物通關環節的部分事項由入關審查轉為後續稽查,提高國際貿易通關效率。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風險管控機制,推進進出口產品質量信息追溯體系建設,實現重點敏感產品全過程信息可追溯。
境外貨物進入自貿試驗區,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進入圍網區域的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的貨物出區進口前,依照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對流轉於圍網區域內企業之間的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自貿試驗區建立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管理制度,海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可以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研發、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
在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對註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可以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口,推進技術、文化以及中醫藥、健康養老等服務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產業專利導航、快速協同保護等制度,設定商標受理視窗,為技術貿易、文化貿易以及專利轉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等智慧財產權跨境交易提供便利。
自貿試驗區建設以數位化貿易為標誌的新型服務貿易,重點發展醫藥研發服務、數字服務、文化服務等服務貿易新領域。
支持專業化、國際化的醫療、教育、健康養老等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併購、參股、股權投資等形式開展境外投資合作,探索建立境外投資會商制度。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貿試驗區應當在產業合作、融資保障、智慧財產權保護、外匯管理、國家安全審查等方面創新機制,完善境外投資全周期監管與服務,建立境外投資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稅收政策試點改革,實施促進投資貿易、金融發展和人才集聚的有關稅收激勵政策。
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全面實行網上辦稅,提供線上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推進辦稅便利化。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大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跨境電商服務企業以及跨境電商公共機構和組織等開展跨境電商業務,在通關、稅收征管和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
鼓勵企業建設出口產品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在符合相關監管政策前提下,支持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進入圍網區域時先理貨後報關。支持開展保稅備貨模式的跨境電商保稅展示業務。
鼓勵跨境電商行業開展跨國家、地區、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培訓,提高行業運營能力和發展水平。鼓勵跨境電商企業積極參與制定自律公約、服務規範、行業標準和國際規則。
第四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展新興金融業態。
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組織體系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二十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獨資或者合資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以及各類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租賃、汽車金融、消費金融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按照規定開展本外幣賬戶金融服務,實現賬戶業務規則統一、資金管理與賬戶管理適當分離,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
第三十條 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跨境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最佳化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業務的管理。推動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可以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和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銀行向境內機構的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支持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拓展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便利化的外匯管理制度,放寬企業資本項下外幣資金結匯用途和跨境融資幣種一致要求,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為區內跨境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業務提供便利的外匯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開展國際物流、國際貿易等重點產業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保險、關稅保證保險,推動涉農保險業務以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期貨交易市場,開展農產品、能源產品期貨交易。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公允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制度、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質物處置機制,為擴大以智慧財產權質押為基礎的融資提供支持。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與交易機制。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區域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
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監管部門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義務。
第五章 “一帶一路”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政府對話、企業合作、民間互動的合作機制,創新互聯互通的新機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互鑒。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落實國家簽署的各類多雙邊經貿合作協定,探索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和創新經貿規則,服務和融入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空港、陸港聯動發展機制,發揮西安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和口岸高地作用,構築內陸地區效率高、成本低、服務優的國際貿易通道和“一帶一路”交通商貿物流中心。
推動自貿試驗區物流行業發展,推進多式聯運的規劃和建設,完善技術標準和服務規範。
引進國際物流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總部、營運中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國際郵件互換局和交換站。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完善與其他地區集疏運體系和保稅物流網路。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中歐班列(西安)國際運輸功能,支持其提升運營規模、效率和質量。加快建設西安陸港型國家物流樞紐和中歐班列(西安)集結中心,最佳化、拓展班列線路,布局境外行銷服務網路,建立多功能、綜合性、數位化中歐班列(西安)服務平台,拓展中歐班列(西安)境內區域集拼和跨境電商、快件、郵件業務。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區位優勢,構建現代化大型航空樞紐“集疏運”體系。利用開放第五航權,引進更多國際客貨運航線,拓展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建設高效、便捷的中轉機場。建設以航空運輸為基礎、航空關聯產業為支撐的產業體系,建設臨空經濟示範區。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共同建設經貿合作區、產業聚集區、農業合作區等園區,探索“兩國雙園”國際產能合作新模式,在海關、邊檢、原產地證書、物流、金融等方面為符合條件的境外合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服務外包,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以及研發中心,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標準互認、執法互助。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執法聯絡網路建設。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現代農業交流合作機制,建設“一帶一路”現代農業國際合作中心和上海合作組織農業技術交流培訓示範基地,利用農業科技和教育資源優勢,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農業科技、技術、人才交流合作。
發揮楊凌示範片區農業科技優勢,推動涉外農業技術、品種等的轉移、轉化。支持建設農業特色綜合保稅區、農業特色口岸、國際化綜合性農產品檢測檢驗中心。支持涉農企業建設海外農業園區,構築跨境農產品供應鏈,建立海外農業園區優質農產品回流體系。
支持建立農業生產資料展示交易平台,擴大農業技術、農機裝備、農用物資等進出口貿易規模。
支持金融機構服務自貿試驗區農業發展,開展農林畜牧生物資產抵押貸款,為涉外農業企業提供農產品生產保障、海外建廠運行保障和支農融資等多元化金融服務,探索對海外農業合作園區開展農業機械融資租賃業務。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引進,推動科技、信息產業深度融合,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機構共建聯合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物醫學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支持區內企業設立離岸研發機構和海外創新孵化基地,激發科技要素和人才雙向流動。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對外文化交流合作。鼓勵境內外文化企業、文化機構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一帶一路”人文交流項目,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支持“一帶一路”人文交流發展。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推動陝西文化品牌發展,拓寬文化創意產業資本運營渠道,支持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會展、品牌授權相結合的開發模式;支持文化數字出版,促進實體和網上著作權交易。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文化產品貿易與文化服務貿易,完善文化貿易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功能,鼓勵國際性文化、體育機構及經紀公司入駐自貿試驗區,建設絲綢之路國家文化商務中心。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文博機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共同開展文物保護、修復、考古發掘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等研究工作。推進文物數位化,拓展以絲綢之路文化為主題的文物展示交流與歷史文化研究。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跨境國際教育交流合作,推動教育資源共享,建設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教育培訓基地。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開展“一帶一路”留學生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留學品牌。建立留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鼓勵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創業。
第四十八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旅遊合作,開發絲綢之路起點旅遊走廊和精品旅遊線路,推動旅遊與研學、工業、文化、商業、生態、中醫藥等相融合的新業態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會展協調服務機制,最佳化“一帶一路”國際會展的通關流程,探索海關監管、稅務徵收等制度創新。培育會展產業生態,創新構建現代會展全產業鏈,引進高級別國際會議會展活動,建設“一帶一路”國際會展名城。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區內有條件的中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海外中醫藥中心,建立和完善境外行銷網路,開展中醫藥文化國際傳播和中醫藥技術推廣,推進中醫藥國際服務標準建設。
建設中醫藥健康養生國際綜合服務平台,促進醫養與旅遊、文化、教育融合發展。鼓勵外國留學生來陝學習研究中醫藥學。
第六章 推進西部大開發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建立西部地區聯合對外合作交流平台,帶動西部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開放戰略實施,推動西部地區重點區域協同開放、一體發展。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西部地區在交通物流、能源開發、加工製造、科技研發、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產業協作發展機制,創新跨省合作模式,推動產業布局統籌協調和產業鏈集群化,形成共生互補的產業生態體系,實現區域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其他自貿試驗區建立協同開放機制,實行制度對接、產業協同、平台共建。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關中平原城市群聯動發展工作機制,開展交通互聯、產業互動、資源開放、服務共享、污染共治,推動關中平原城市群整體發展水平的提升。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省內協同創新區的聯動發展工作機制,實施創新協同、產業協同、政策協同。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產業發展戰略規劃,重點發展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吸引更多全球產業鏈相關企業加入區域產業鏈集群,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帶動西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等高端產業全方位對外開放。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集聚發展,提升綠色發展、低碳發展和循環發展水平,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自貿試驗區內的環境友好型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綠色通道,全過程提供政策支持和技術諮詢服務。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七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審批轉為注重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政務服務,建設開放、服務、創新、高效的發展環境。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政務服務模式,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和公共服務數位化,整合最佳化網上辦事系統及業務流程,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更加開放的國內外人才引進政策,制定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以及特殊類型人才認定評價和服務保障制度,為人才簽證、停留居留、技術移民、項目申報、就業創業、子女入學、住房和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條 簡化自貿試驗區內有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的審批流程,按照國家規定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接受自貿試驗區有關單位和組織邀請開展商務貿易、學術交流和參觀訪問等活動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過境免簽和臨時入境便利。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對於試錯成本較低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得新設準入限制,採用包容審慎監管方式支持其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推行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加快歸集共享各類監管數據,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審批服務和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集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六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公平審查制度,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活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或者機構在資質獲取、招標投標、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擁有的股權、智慧財產權、商業利潤以及其他財產。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以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六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照法定程式報請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
第六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仲裁、調解、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
鼓勵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通過聯營、合作方式為自貿試驗區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第六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序銜接的多元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西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範區,發揮上海合作組織法律服務委員會西安中心、“一帶一路”律師聯盟西安中心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等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平台作用,推動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向自貿試驗區最佳化聚集,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專業和高效的國際化法律服務。
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完善仲裁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及時化解糾紛。
第六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設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舉報和維權援助服務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執法協作機制。
第七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反壟斷審查工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涉及經營者集中、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查處工作。
第七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自貿試驗區協同創新區,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