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2 號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8年8月20日市五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18年9月17日
辦法全文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
重慶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涵蓋兩江片區、西永片區、果園港片區,具體範圍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以及兩江新區、西永綜合保稅區的部分區域。
第三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按照“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打造投資、貿易、金融結算便利化三位一體的綜合試驗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風險壓力測試區、改革系統集成的先行區、開放平台協同發展區,建設以多式聯運為核心的內陸國際物流樞紐,以貨物貿易為基礎的內陸國際貿易中心、以金融結算便利化為抓手的現代金融中心、以互聯互通為目標的現代服務業運營中心,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國家重要現代製造業基地。
第四條兩江片區重點打造高端產業與高端要素集聚區,西永片區重點打造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果園港片區重點打造多式聯運物流轉運中心。
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領域開放、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高端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五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遵循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和政策透明、服務完善、監管高效的原則,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重慶自貿試驗區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
第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深化各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控風險。
重慶自貿試驗區及時總結評估改革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的成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複製推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重慶自貿試驗區全面建設,統籌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
第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辦)負責牽頭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協調推進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和改革創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慶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對各區域管理機構的聯絡、督促和考核工作;
(四)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負責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業務的部門有關工作,建立聯動合作機制;
(五)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六)統計發布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綜合評估重慶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七)開展對外宣傳、聯絡和交流;
(八)承擔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範圍內各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和開發區、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區域管理機構),在重慶自貿辦的指導下統籌協調推進所在區域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
第十條市政府負責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工作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
第十一條 負責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金融、稅務等業務的中央在渝單位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有關重慶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程式,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註冊登記全程電子化和市場主體簡易註銷制度,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度,營造寬鬆便捷的市場準入、退出環境。
第十四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逐步擴大直接取消、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加強對有關特定活動行政許可事項的市場準入管理。
重慶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審批事項按照標準化要求實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限時辦結,推行首問負責制、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一費制”。有關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改革舉措應當首先在重慶自貿試驗區適用。
第十五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建立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到重慶轄區內其他地區投資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便捷通道,為企業資金進出和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支持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鼓勵企業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產、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支持和鼓勵發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
(一)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建立產業梯度轉移的國際加工基地,完善全流程產業鏈,提高貿易附加值;
(二)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開展研發設計和面向全球市場、風險可控的境內外維修、檢測、拆解等業務,開展保稅文化藝術品的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三)促進新型貿易發展,推進轉口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和提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等業態,開展汽車整車保稅倉儲業務,發展國際快遞物流。
鼓勵境內外企業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公司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九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推動口岸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一窗登錄、一口申報、一網共享、一站辦理、一鍵跟蹤、統一反饋”。
深化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共享國際貿易鏈條信息,支持擴大跨部門聯網核查監管證件範圍,凡可通過部門間聯網查驗的證件、資料,企業不需重複提供。
第二十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原則創新海關監管。
(一)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在一線實行“進出境檢疫,重點和敏感商品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在二線簡化業務流程,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監管模式;
(二)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推行通關無紙化,允許企業自選核算方式,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促進貿易業態發展;
(三)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實行智慧型化商品備案模式,簡化備案手續;
(四)對註冊在重慶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一條 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推行以企業為單元的加工貿易監管改革,簡化海關監管流程,強化企業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重慶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研發用樣機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沒有註冊登記要求的出境動植物產品,除另有規定外,不再對其國內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註冊登記,對入境維修復出口、入境再製造機電料件免於實施裝運前檢驗。
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口岸開放工作,強化重慶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地區水運、鐵路、公路、航空等運輸方式有機銜接,拓展口岸功能,擴大口岸輻射帶動作用。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二十四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開展跨境金融結算服務、跨境人民幣業務、跨境投融資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功能、金融風險監管體制等方面的開放創新。
鼓勵金融機構在重慶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創新。
第二十五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最佳化跨境金融結算服務。
(一)建立與重慶自貿試驗區內各項跨境收支業務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對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的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三)具有離岸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四)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
(五)實行與要素市場跨境交易相適應的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
(六)實施適合商業保理跨境發展的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
(一)簡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流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落實“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
(二)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三)支持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依法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四)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
(五)支持開展個人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
(六)探索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境外投資;
(七)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區內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開展境內投資。
第二十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推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改革創新。
(一)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境內外證券市場;
(二)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三)支持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引導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四)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通過境外上市、按照有關規定發行本外幣債券及標準化金融證券等方式開展境外融資並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五)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第二十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增強跨境金融服務功能。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境外資本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依法發起和參與設立金融機構;
(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專業化機構、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業管理中心等;
(三)支持設立內外資再保險、外資健康保險、國際多式聯運物流專業保險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
(四)支持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建立保險資產登記交易平台;
(五)支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股票、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的投資;
(六)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機構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大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
(七)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探索向境外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開展跨境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等業務;
(八)支持相關保險機構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開展巨災保險服務創新試點;
(九)支持擔保公司創新擔保方式,為重慶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融資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一)建立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開展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加強對重大風險的預警防範;
(二)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定風險防控清單,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開放環境下的金融風險;
(四)建立金融外匯市場行業自律機制,加強主體合規風險意識。
第六章 服務國家戰略
第三十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西部大開發重要戰略支點、“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聯結點的示範帶動作用,探索建立“一帶一路”政策支持體系,推進“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聯動發展。
第三十一條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內推進出市、出海、出境通道建設,構建國際多式聯運體系,發展國際鐵路聯運、江海聯運、鐵海聯運和國際陸路運輸,構建覆蓋全球主要經濟體的航空運輸網路。
第三十二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國際鐵路聯運通道,探索跨境鐵路運輸單據創新,推動陸上貿易供應鏈融資創新發展,探索陸上貿易新規則。
第三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負責海關、檢驗檢疫、標準認證業務的部門和機構之間的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化合作、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十四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探索建立區域聯動發展機制,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推動長江經濟帶和成渝城市群協同發展。
第三十五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與中新(重慶)戰略性互聯互通示範項目協同發展,整合創新舉措,制定政策共享共用清單,共同總結和提煉創新實踐案例,建立風險防範預警機制和應急管理的聯動機制。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三十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綜合監管為基礎、專業監管為支撐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構建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四位一體的綜合監管體系,發揮社會多元共治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大制度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力度,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產品、新業態推行包容審慎的監管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條 重慶自貿辦、區域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規範性檔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辦事程式等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設立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改革等方面的政策諮詢點,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相關政策諮詢。
第四十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積極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收服務體系,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推行網上辦稅,提供線上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實現主要涉稅事項跨區域通辦。
第四十一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能源、通信、交通、教育和醫療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升公共產品質量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調動企業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揮企業家作用,弘揚企業家精神。
第四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提供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務,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人才評價認定機制,加大人才引進集聚力度,最佳化創新創業激勵政策,打造優質人才載體,完善便利往來和簽證居留政策,強化人才綜合服務。
第四十四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披露、運用制度,推進跨部門多領域信用信息綜合管理運用,完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
鼓勵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利用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
第四十五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服務改革試點,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協調機制;
(二)搭建便利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發展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業;
(三)建立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四)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第四十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七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機制,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重慶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對重慶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重慶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實施科學、規範、透明的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
第四十九條 重慶自貿試驗區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確保公開、公平、靈活、高效處理糾紛,探索建立與境外調解機構的合作機制,協同解決跨境糾紛。
支持在重慶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司法機構,推進審判機制和審判方式創新、推進涉重慶自貿試驗區案件專業化審理機制建設。
支持在重慶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仲裁機構,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結合重慶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借鑑國際先進規則,及時化解各類糾紛。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國家對重慶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以適用於重慶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